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14年7月31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網上發表"首鋼股份貴州項目拖欠工程款成被告,再遭銀行追債"的報道(以下簡稱"報道")。經了解,公司就此事項做如下說明。
一、"報道"涉及的訴訟主體
北京首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貴州首鋼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貴州投資)于2014年7月28日收到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簽發的(2014)云民商初字第1004號《應訴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原告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陽銀行")訴被告貴州首黔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被告")、貴州首鋼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二被告")、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被告")、貴州黔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第四被告")、首鋼水城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第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均為第一被告的股東,其中本公司間接持有第一被告的股份為51%。
二、"報道"涉及的訴訟內容
(一)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第一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簽訂了合同編號為J1022012041001《貴陽銀行固定資產(項目融資)借款合同》(下稱"借款合同"),約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貳仟萬元,用于楊山煤礦30萬噸/年生產能力技術改造,借款期限從2012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止,借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即在貸款實際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并施行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水平上上浮15%,按季結息,第一被告分十二期還款,從2014年4月起每月歸還180萬元本金給原告。雙方還對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現借款雖未全部到期,但第一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期歸還本金及利息,且第一被告因重大經濟糾紛已被他人訴至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借款合同第九條違約責任9.1之約定,第一被告不按約定歸還本息、被訴訟的行為均已構成違約,根據第九條違約責任9.3約定,原告有權宣布借款本息全部到期,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償付全部借款本息。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均為第一被告的股東,均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資義務,對第一被告的投資不到位。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第一被告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第一被告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訴訟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8,200,0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370,189.66元(暫算至2014年7月1日),剩余利、罰息、復息、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判令第一被告的股東在出資不實的范圍內對第一被告在原告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的訴訟費用等由被告承擔。
(三)該訴訟開庭時間為2014年8月29日。
三、說明
該訴訟未達到《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一章第一節"重大訴訟和仲裁"及《公司重大信息報告制度》規定標準。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該訴訟尚未正式開庭審理,公司尚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潤的影響。
本公司已責成貴州投資協助貴州首黔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會同各股東方做好應訴工作,并主動溝通貴陽銀行,爭取庭外合解。
公司將根據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提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北京首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7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