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一)認真落實“云發〔2014〕20號”“到2017年,焦炭控制在2200萬噸以內”總控目標,以2016年底實有焦炭生產企業產能2004萬噸為基數,按照“消化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則,以及“云政辦發〔2017〕17號”文件規定“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要求,確保云南焦化產能與市場需求相匹配,總產能控制在1950萬噸以內。
(二)依托2020年有在產焦化企業的州(市),根據現有在產產能情況和滿足區域需求,按照《焦化行業規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號)有關要求,合理布局焦化項目。
(三)焦化產能置換特指焦化企業擁有的合法有效焦化產能,通過市場交易從一個企業轉移到另一個企業的行為。參與產能置換企業遵循企業自愿、公開公平、市場交易的原則。
(四)加強宏觀調控,引導企業優化投資方向,建設產能置換焦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二、產能核定
(五)合規產能。2020年及以前建成且2020年12月31日在產的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上產能,以及2016年及以后經省級公告退出產能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名單內關閉或因轉型升級、政策性關停沒有列入公告產能。合規產能以同時具備備案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手續的產能進行核實確認。
(六)無效產能。指違法違規產能和2015年及以前列入省焦化去產能任務的、享受獎補資金和有關政策支持退出的產能,以及“國發〔2009〕38號”印發后3年內(2009年9月27日至2012年9月25日,下同)備案至2020年12月31日還沒有履行完成相關報批手續并停建5年以上(自備案之日起)和建成項目沒有經過環評驗收的產能、未落實產能指標置換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辦理備案項目的產能。
(七)產能置換折算指標。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置換按核定產能100%確認,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置換按核定產能80%確認,2024年1月1日后置換按核定產能50%確認。原則上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碳化室高度4.3米焦爐產能置換,全省不再保留碳化室高度4.3米的焦爐,2025年不再進行產能置換工作。
三、嚴格產能置換程序
(八)焦化產能可在云南省行政區劃范圍內跨州(市)置換。被置換焦化產能生產設施必須拆除驗收后或承諾在新項目建成投產時拆除(封停)到位的方可申請產能置換確認。
(九)產能置換由產能交易雙方企業自主協商,簽訂產能轉讓協議(或方案)報州(市)工信主管部門審核。
(十)州(市)工信主管部門在本部門網站對被置換產能的有效性及新建項目建設地點、產業政策方面的合規性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
(十一)公示無異議的,由產能出讓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雙方協議(或方案)是否屬實現場確認簽字,受讓方企業所在州(市)工信主管部門再次確認,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相關材料的審核報送。
(十二)省工信廳組織專家對州(市)報送材料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進行公告。經過公告的產能方可報項目審批主管部門備案(已備案的項目經核實產能置換合規有效的,可延用原項目備案材料),進行項目建設。
四、有關要求
(十三)“國發〔2009〕38號”下發后3年內備案建成項目,參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對“國發〔2009〕38號”下發后的違規審批建設項目的分類處理意見,新增產能量沒有超過前3年退出產能量,視同已實施等量替代項目。
(十四)“國發〔2009〕38號”印發后3年內及至2017年2月15日前備案、手續齊全且在原址續建的項目,可用2016年及以后退出的有效產能進行置換達規。2017年2月16日以后備案的項目,未落實產能置換指標和用無效產能置換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辦理的備案項目視為備案無效;沒有履行產能置換公示公告但項目履行了建設手續的在建項目可用2016年以后退出的有效產能進行置換,擬建但沒有履行相關報批手續的項目按照本方案在總量范圍內置換。
(十五)新建項目備案后2年仍未啟動主體工程建設,用于項目建設的全部產能按照(七)規定執行。
(十六)新建焦化項目應布設在開發區內,未規劃焦化(煤化工)產業的園區不再布局焦化項目,現有獨立于開發區外的焦化企業不得進行新、擴建新增焦化產能項目(實施環保、安全設施改造、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除外),鼓勵企業實施轉型或產能轉移,通過產能置換逐步關停退出。
(十七)涉及與冶煉企業配套的新建焦化項目,須遵從就近原則與冶煉企業同步或同地建設,做到能源互供、資源互補,協同發展。非冶煉企業配套的新建焦化項目,實施集中集聚發展,副產品綜合回收就地產業化,實現資源綜合利用和綠色生態化發展。
(十八)產能置換確認后的新建設項目,嚴格按照《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中煉焦的相關要求和《焦化行業規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