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目的。
進一步完善邯鄲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精準開展績效評級,細化應急減排清單,夯實應急減排措施,嚴禁“一刀切”。不斷提高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和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方案》(冀政發〔2018〕18號)、《關于印送〈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的函》(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河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邯鄲市行政區域內,需由市政府組織開展的應急響應工作。因沙塵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氣,不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范疇。
(四)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出發點,堅持底線思維、底線意識、底線行動,科學制定減排措施,切實發揮減排效應,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帶來的危害。
科學預警,及時響應。加強對全市大氣污染源監控,做好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日常監測,及時分析、準確把握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變化趨勢,完善監測、預報、預警、響應體系,提前發布預警,減緩污染程度。
績效評級,差異管控。全面開展重點行業環境績效評級,嚴格落實差別化管控要求,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嚴禁“一刀切”。確保同一區域、同一行業內,同等績效水平的企業減排措施相對一致,推動企業深度治理和節能改造,促進行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措施可行,有據可查。夯實應急減排清單,科學制定應急減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措施應符合安全生產管理要求,以停止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不可臨時中斷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提前調整生產計劃,確保預警期間能夠有效落實相應應急減排措施。
屬地管理,區域統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冀南新區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協調聯動,完善信息共享和信息公開制度。
明確分工,強化落實。明確各成員單位職責,厘清工作重點、工作程序,嚴格責任落實,獎懲并舉,確保監測、預報、預警、響應等應急工作各環節有人、有據、有序、有效執行。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由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負責指揮、組織、協調全市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檢查評估等工作,下設辦公室、綜合協調組、監測預報組、專家組、督導檢查組和新聞宣傳組。(指揮部成員名單、各單位職責見附件1)
(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書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負責協調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城管執法、交通運輸、公安和督查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市氣象局局長擔任。負責組織落實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決定;組織重污染天氣研判、會商以及相關信息發布和上報;督導各成員單位落實應急響應措施;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分析、總結;指導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承擔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綜合協調組。
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協調各級各部門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應急值守工作;會同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冀南新區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相關部門,按照《邯鄲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總體要求,編制各級應急響應實施方案并實施。
(四)監測預報組。
由河北省邯鄲環境監測中心、市生態與農業氣象中心組成,主要負責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觀測及預報。根據氣象條件變化趨勢,結合實時環境空氣質量及本地大氣污染物排放源情況,對未來5天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進行預報,對未來10天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變化趨勢進行預測,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提供監測、預報數據信息,為預警、響應提供決策依據。
(五)專家組。
由生態環境、氣象等領域相關專家組成,參與重污染天氣監測、預報、預警、響應及總結評估專家會商,針對重污染天氣應對涉及的關鍵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六)督導檢查組。
由市政府督查室牽頭,組織各成員單位對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反饋有關情況,推進工作落實,對履職不到位的提出問責處理意見,并移交監察機關進行處理。
(七)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宣傳工作,加大對公眾健康防護、倡議性和強制性污染減排等措施的宣傳力度;負責組織、督導文化廣電部門和報社等媒體、單位,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準確向公眾發布相應等級的預警、應急信息。
三、監測會商
(一)監測。市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分別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氣象狀況觀測,同時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時報送有關信息,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二)會商。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監測預報組、專家組進行聯合會商,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提交會商報告,提出應對建議。重污染天氣和秋冬季期間每日會商。未發布預警信息,重污染天氣已經出現時,要實時會商。
四、預警
(一)預警分級。
以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均值為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跨自然日)均值計算,以AQI日均值>200的天數作為各級預警啟動基本條件。
重污染天氣預警分黃色、橙色、紅色三級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300日均值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二)發布與解除。
1.預警發布。
預測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相應預警啟動條件時,應提前72小時發布預警信息。當監測空氣質量已經達到嚴重污染,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污染情況盡早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
當預測達到預警條件時,由市政府組織發布全市預警信息;當接到生態環境部或省大氣辦預警文件時,立即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當接到省應急預警中心預警建議時,加密會商頻次,密切關注天氣形勢變化,結合我市實際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黃色、橙色預警,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副指揮長審批,紅色預警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審批。解除通知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副指揮長審批。預警發布與解除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2.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當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之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及時發布信息。
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盡早采取升級措施。
全省發布區域預警時,實際污染程度超過區域預警等級的,經請示省大氣辦同意后,可根據實際啟動相應級別預警;實際污染程度未達到區域預警等級的,原則上按照省區域預警級別發布預警,特殊情況下經省大氣辦同意,可以按照實際污染程度降低預警級別。
五、績效評級
依據生態環境部和省相關應急減排措施技術指南規定,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明確績效分級的行業迅速開展績效評級工作,確保同一區域、同一行業、同等績效水平企業減排措施相對一致;對未明確績效分級的行業,結合實際制定差別化應急減排措施,經省大氣辦同意后印發實施。績效評級可采取聘請行業專家或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等多種形式,評級結果要在本級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涉密企業和工程除外),接受社會監督。
六、減排清單編制
(一)減排基數。
減排基數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礎排放量、應急減排基數。基礎排放量是對全社會排放量進行核算;應急減排基數是基礎排放量扣除當年常規治理措施減排量,并疊加當年新增產能導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業源原則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鍋爐和民用散煤按照當地實際供暖天數折算;移動源和揚塵源按照365天折算。揚塵排放量作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單獨計算,其減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市分季節的細顆粒物(PM2.5)源解析結果確定。
(二)減排比例。
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全社會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地根據本地污染物排放構成調整 SO2 和NOx 減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三)應急減排比例核算。
應急減排比例是指相應級別應急減排措施日減排量與應急減排基數的比值。原則上在滿足減排比例要求前提下,可采取差異化減排措施。對達不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應進一步加大應急減排力度;確實無法達到的,應盡量滿足城市最大減排能力。各縣(市、區)及相關企業自主采取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減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計入應急期間減排量核算。
(四)編制應急減排項目清單。
各縣(市、區)應組織有關部門,比對當年新建項目、工商注冊、排污許可等清單,結合現場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區域內所有涉氣企業和工序,并按照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和《河北省十個行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技術指南》的規定填報應急減排清單。重點行業所有涉氣企業應納入應急減排清單,其他行業視情納入。長期停產企業在清單中明確,不納入減排量核算。應急減排清單每年進行修訂。
(五)完善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內容。
嚴格按照清單填報格式要求,規范填報內容。工業源項目清單應包括企業具體工藝環節、污染物排放量、績效等級、是否在工業園區、運輸方式、運輸量以及不同級別預警采取的應急措施和相應減排量等新增信息;對涉及居民供暖的工業企業,在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統一管理的同時,應單獨填報清單,明確供暖戶數、面積、溫度以及替代方案等,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相關部門要嚴格審核填報。移動源項目清單應包括不同車輛類型、不同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保有量信息和應急減排措施并估算減排量。揚塵源項目清單應包括當年施工工地、減排量等信息。
(六)編制“一廠一策”實施方案。
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應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含重型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并載明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停產的生產線、工藝環節和各類減排措施的關鍵性指標(如天然氣用量、用電量等)、應急準備時間,細化具體減排工序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各企業要根據“一廠一策”制定應急響應措施公示牌,并在備案系統中下載二維碼印制在“公示牌”上,安裝在廠區入口等顯要位置。其中,對于簡易工序或重污染預警期間實施全廠、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公示牌”。對于生產工序不可中斷,通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減排的重點排污企業,需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統(DCS)一年以上數據記錄,自證達到減排比例要求(新安裝CEMS和DCS,或驗收不滿一年的企業,數據記錄應具備保存一年以上的能力)。采用輪流停產方式達到停產比例要求的,原則上輪流停產批次不應超過 3 批。應急準備時間是指,工業企業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在安全生產許可情況下,應急減排措施開始實施到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位所需要的時間。
七、應急響應
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分別對應Ⅲ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Ⅰ級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內容包括公眾防護措施、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一)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1.公眾防護措施。
(1)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盡量減少開窗通風時間;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2)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3)已安裝空氣凈化裝置的幼兒園、中小學和企事業單位等,及時開啟空氣凈化裝置。
2.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倡導公眾綠色生活,節能減排,夏天可適當將空調調高1-2℃,冬天可適當將空調調低1-2℃。
(2)倡導公眾綠色出行,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駐車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3)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工業企業管控措施。按照各地《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要求,依據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各項應急減排措施。
(2)移動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廠區和工業園區內禁止使用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除城市運行保障(含電力企業生產用煤、粉煤灰渣運輸,企業環保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堿及保證安全生產運行物資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運輸)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城市主城區、縣(市、區)城區內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鋼鐵、焦化、水泥、礦山、洗煤廠、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不涉及大宗物料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不超過10輛)的企業和單位應合理安排運輸,減少或停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
(3)面源管控措施。加強礦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揚塵控制。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應停止露天作業;除應急搶險外,原則上,施工工地應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等;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應禁止上路;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對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機掃、吸掃等清潔頻次,但應避開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應增加機掃和灑水頻次。
(4)預警期間,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二)Ⅱ級應急響應措施。
1.公眾防護措施。
(1)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盡量減少開窗通風時間;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2)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3)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中小學、幼兒園可采取彈性教學,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2.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倡導公眾綠色生活,節能減排,夏天可適當將空調調高1-2℃,冬天可適當將空調調低1-2℃。
(2)倡導公眾綠色出行,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駐車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自覺停駛國四及以下燃油機動車。
(3)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4)倡導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重污染天氣實際、應急響應措施,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3.強制性減排措施。
(1)工業企業管控措施。按照各地《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要求,依據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各項應急減排措施。
(2)移動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應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除城市運行保障(含電力企業生產用煤、粉煤灰渣運輸,企業環保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堿及保證安全生產運行物資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運輸)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城市主城區、縣(市、區)城區內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礦山、洗煤廠、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不涉及大宗物料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不超過10輛)的企業和單位應合理安排運輸,減少或停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
(3)面源管控措施。加強礦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揚塵控制。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應停止露天作業;除應急搶險外,原則上,施工工地應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等;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應禁止上路;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對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機掃、吸掃等清潔頻次,但應避開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應增加機掃和灑水頻次。
(4)預警期間,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三)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1.公眾防護措施。
(1)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盡量減少開窗通風時間;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2)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3)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中小學、幼兒園可采取彈性教學,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接到紅色預警且AQI日均值達到500時,有條件的學校可采取停課措施。對已經到校的學生,學校可安排學生自習;對未到校的學生,學校可通過遠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學生在家學習。
2.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倡導公眾綠色生活,節能減排,夏天可適當將空調調高1-2℃,冬天可適當將空調調低1-2℃。
(2)倡導公眾綠色出行,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駐車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自覺停駛國四及以下燃油機動車。
(3)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4)倡導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重污染天氣實際、應急強制響應措施,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3.強制性減排措施。
(1)工業企業管控措施。按照各地《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要求,依據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各項應急減排措施。
(2)移動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應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除城市運行保障(含電力企業生產用煤、粉煤灰渣運輸,企業環保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堿及保證安全生產運行物資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運輸)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城市主城區、縣(市、區)城區內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
(3)面源管控措施。加強礦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揚塵控制。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應停止露天作業;除應急搶險外,原則上,施工工地應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等;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應禁止上路;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對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機掃、吸掃等清潔頻次,但應避開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應增加機掃和灑水頻次。
(4)預警期間,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四)臨時管控措施。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如所采取的減排措施不能有效緩解重污染天氣過程,經市政府批準,可臨時采取停產、輪流停產、降低生產負荷、提高減排措施執行級別、降低排放限值(因生產工藝等因素無法快速實現停限產工業企業)等方式,減少污染物排放。
(五)補充說明。
1.所有涉氣企業均應納入應急減排清單,未按要求納入的企業,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停產減排。未按要求完成提標改造的企業重污染天氣期間停產減排。
2.市主城區和縣(市、區)建成區內現有的高污染企業,化工園區,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業,已明確的退城企業,未實現無組織排放深度治理的企業,非采暖燃煤鍋爐(不含65蒸噸及以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低氮改造的非采暖燃氣鍋爐,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生物質鍋爐等優先納入重點應急管控范圍。
3.鋼鐵(高爐)、炭素(焙燒)、石灰窯等短時間內難以完全停產的工序,結合上年度秋冬季預警情況、氣象部門氣象條件預測情況等數據,確定集中生產調控時間,預先調整生產計劃,確保在預警期間能夠按照相關要求,有效落實應急減排措施。焦化、玻璃、化工、制藥等生產工序不可中斷、且在減排措施落實過程中污染物排放濃度波動較大,排放濃度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通過降低生產負荷等方式實施減排。
4.對單個企業同類型生產線或設備多、生產規模和污染物排放量小、治理水平差別不大,但區域企業數量多、整體排放總量相對較大的行業企業(產業集群),按照行業核定總體減排量,通過各企業同類型生產線或設備等比例停產實施減排。
5.對國家和省未明確應急減排措施的行業,根據行業特點、排放水平、環境精細化管理水平、經濟效益等情況,以及對周邊人群健康影響程度和我市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情況,制定差異化應急減排措施。鼓勵各縣(市、區)對轄區內較集中、成規模的特色產業涉氣工序采取季節性調控措施和應急減排措施。應急減排措施應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質量影響較小的餐飲、洗滌、修理等生活服務業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對群眾生活造成影響。
6.煤炭、鐵礦等涉及井下開采作業的企業,井下作業不再納入應急減排范圍,通過管控運輸(鐵運除外)實現減排。
7.化工、制藥加工等行業執行停限產措施時,為保證管道溫度和壓力,避免發生安全事故,配套的工業鍋爐可低負荷運行,保溫保壓,并確保鍋爐污染物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8.承擔居民供暖、供氣及保障下游企業基本用氣安全的企業,由所在地政府組織行業專家根據承擔民生任務量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報市政府批準并備案。
9.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露天攪拌已作為常態化措施,不再列入應急管控范圍。
10.當緊急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時,當天不采取機動車限行措施(常態化限行措施除外)。在應急響應車輛限行措施中,不包括軍隊、警務、消防、急救、應急、搶險(搶修)、環境執法(監測)、郵政(快遞)、保險勘驗救援、園林、環衛作業車輛、市政設施維護、民生保障、公交、客運、出租(不含租賃車輛)、通勤班車、校車、外埠車輛(邯鄲本地駕駛員駕駛的除外)、殯儀館的殯葬車、噴涂統一標識的行政執法車、燃氣車輛及新能源汽車(純電動車輛、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殘疾人專用車及其他特定車輛,不限行的車輛應按照規定在明顯位置噴涂相應標識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市主城區、縣(市、區)建成區機動車采取2個車牌尾號一組輪換限行,限行車輛尾號與北京市保持一致。原則上,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不得采取單雙號限行措施。重污染天氣橙色及以上預警期間,加大公共交通運力,可視情減免公交乘車費用,減少私家車使用。對個人、家庭兩部以上車屬同組限行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提供為其中一部車辦理號牌變更服務。
八、完善正面清單制度
建立正面鼓勵清單制度,按照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快建立環境監管正面清單的通知》(冀環大氣函〔2019〕1055號)要求,確定工業企業和建設項目正面清單。
(一)工業企業。
對列入正面清單的工業企業、績效評級為A級工業企業、新興戰略產業企業、行業標桿企業和環保“領跑者”企業,在確保穩定運行和達標排放的前提下,分類施策、區別對待。原則上,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不再實行停產管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要求除外)。
對有外貿訂單等特殊要求的企業,重點行業企業在訂單時限完成任務量期間,可少限產或不予限產,完成生產任務和訂單后,仍需按應急減排要求執行;非重點行業企業在滿足應急減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執行差異化管控,不減排或部分重點涉氣工序減排。此類企業清單由市商務部門把關確定。
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業,在滿足保障任務的同時,根據其承擔的協同處置量和供暖面積等參數,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涉及參與協同處置的水泥企業,有多條具備處置資質生產線的,統籌承擔任務量集中處理,避免故意分散處置任務。涉及居民供暖的鋼鐵、焦化、水泥等企業,應提前做好熱源替代方案或優先實施“氣代煤、電代煤”,確保溫暖過冬。難以替代的,實施“以熱定產”,要全面核準住戶、核查供熱面積,逐一核算最大允許生產負荷,避免借民生保障逃避應急減排。
對于上述工業企業和為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提供保障類企業,參與績效評級的企業原則上應達到 B 級績效分級水平;未參與評級的企業,應集中選取運營手續齊全、環保管理規范、污染治理設施完善的優質企業,本著環保標準從高從嚴、污染防治措施從嚴從細的原則,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外貿訂單企業和保障類企業在預警期間僅準許從事特定外貿訂單和與保障任務有關產品的生產經營。保障類企業超出允許生產經營范圍、保障類工程未做到綠色施工相關要求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移出保障清單。
在滿足減排比例的情況下,原則上避免對其他涉民生和小微涉氣企業采取停限產措施;難以滿足減排比例時,可對協同處置固廢危廢、垃圾發電(存貯空間允許情況下),以及小微涉氣企業適度采取應急減排措施。
(二)重點建設項目。
對列入正面清單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六個百分百”要求(施工工地周邊100%圍擋、物料堆放100%覆蓋、出入車輛100%沖洗、施工現場路面100%硬化<其它地面綠化或者覆蓋>、拆遷土地100%濕法作業、渣土車輛100%密閉運輸),加大揚塵管控力度,實行視頻監控和PM10在線監測并聯網,自覺接受建設和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管理。此類建設項目名單由市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確定,市政府批準。
市建設部門負責制定重點建設項目及其他建筑工程項目《重污染天氣差別化施工管控方案》,并指導項目建設方制定“一場一策”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提前儲備原輔材料、減少預警期間車輛運輸、增加霧炮車噴淋降塵作業、使用排放達標的工程機械設備等。
(三)運輸保障及管控。
貨運車輛禁限行范圍內,對列入正面清單的工業企業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交通運輸、城管執法、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承擔項目所需原輔料數量,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核定生產負荷為此類建設項目的物料運輸車輛發放通行證,劃定允許通行路線,確保原輔料能夠順暢運抵。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差別化運輸管控方案》。對鋼鐵、焦化、電力、水泥、建材、洗煤、礦山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業,根據應急減排措施及核定的企業生產負荷逐企核定汽運數量。
(四)審核上報。
列入正面清單的重點工業企業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上報,市政府批準后報省大氣辦,省大氣辦匯總后報生態環境部備案;非重點行業、保障類企業和保障性工程,經市政府批準后,報省大氣辦備案。
(五)具體要求。
列入正面清單的重點工業企業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應制定“一廠(場)一策”實施方案,并實時關注空氣質量預報信息,根據天氣變化趨勢合理安排施工或生產周期和原輔料運輸,盡量減少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車輛運輸;運輸車輛應使用新能源汽車或達到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并采取苫蓋或密閉箱式運輸,嚴禁遺撒引起揚塵污染,盡最大努力減少污染物排放。
對于列入正面清單的重點工業企業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相關部門要嚴格審核,堅決杜絕以保障民生等為由規避應急減排要求;并通過政府網站、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每年9月底前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省大氣辦備案。
九、信息報告和總結評估
各縣(市、區)政府、冀南新區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按職責要求,在啟動重污染天氣Ⅲ級及以上應急響應次日,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前一日應急響應情況;每次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解除后1日內,上報本次應急響應情況總結,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情況,預警持續時間,各部門響應情況,企業和建設項目措施落實情況等。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每年5月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前12個月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評估,重點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以及預案內容的完整性、預警規定的詳實性、響應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實施方案完備性,評估結果在5月底前函告省大氣辦。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應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過程記錄,建立臺賬制度。根據總結評估結果,應急預案、實施方案需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在當年9月底前完成修訂和報備工作。
十、責任追究
(一)責任落實。
各縣(市、區)政府、冀南新區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承擔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主體責任,并成立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辦公室,具體負責重污染天氣期間的各項工作。
相關成員單位要制定專項實施方案,逐級細化各項措施的實施,加強對本行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的組織管理,督導各項應急措施執行情況。
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大重污染天氣期間施工揚塵、渣土車遺撒、工業停限產、車輛限行等措施的檢查力度,重污染天氣期間發現違法行為從重處罰。
(二)級別調整。
所有涉氣企業,特別是列入正面清單的企業,重污染天氣期間一經發現環境違法問題,立即停產整改。同時,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政府提出申請,調整該企業應急減排措施,提高應急減排比例,列入正面清單的企業移出正面清單。
(三)依法處罰。
對未執行應急減排措施或執行不到位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9條第2款超標或超總量排污處罰標準予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發現問題且整改不到位的,停產整頓。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涉氣企業,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氣期間停產治理。
(四)考核問責。
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對應急方案制定和工作落實情況開展全面督查,對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處罰后又實施上述行為的,應按照相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對未按要求落實減排措施、清單外企業照常生產等,每發現一起算一個問題,納入量化問責。對工作落實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監管不到位等情況,從嚴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責任。
十一、保障措施
(一)經費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氣應急資金投入力度,為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監督檢查各項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將空氣質量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費用、應急技術支持和應急演練等工作資金,列入各級管理職能部門預算。
(二)物資保障。
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劃,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三)安全保障。
涉及有毒有害氣體聚集,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利用等存在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隱患的工業企業,應積極配合重污染天氣應急主管部門科學制定減排措施,在確保應急減排措施符合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前提下,實現有效減排。
(四)制度保障。
各有關成員單位應進一步加強重污染天氣工作制度建設,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專項實施方案,重點建立健全工業大氣污染源減排、機動車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揚塵管理、社會動員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機制。
(五)督導保障。
完善監督檢查制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開展“雙隨機”“回頭看”等強化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減排措施有效落實。生態環境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有關專家和管理人員,對評價為A級、B級的工業企業進行復核,發現未達到相應績效分級要求、有違法違規行為、應急減排措施執行不到位等情況,立即降級處理。
(六)預報預警能力保障。
加強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儀器設備、預報預警模型等軟硬件配備,加強環境空氣質量、氣象條件預測預報等相關領域研究。
(七)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值守制度,完善應急人員通信信息庫,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
(八)醫療衛生保障。
加強相關醫療物資儲備與應急調配機制建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所致疾病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庫。以易感人群為重點,加強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常識宣教。
(九)信息發布與宣傳。
市委宣傳部負責全市預警條件下應急宣傳實施,組織相關單位及媒體依據應急預案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的信息發布、響應工作的宣傳。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的作用,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手機(手機短信僅限于發布車輛限行通知)等渠道,及時積極正面引導輿論,回應社會關切,動員社會參與,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十)公眾監督。
建立公眾監督檢查機制,鼓勵公眾對企業停產限產、機動車限行等應急響應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實名舉報。對散布謠言并造成惡劣影響者依法予以追究。
十二、預案管理
(一)預案體系。
各縣(市、區)政府、冀南新區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各相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專項實施方案,完善預案體系,抓好各項工作落實。
(二)預案培訓。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與時間,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確保培訓規范有序進行。
(三)預案備案。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實施方案》,要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主管部門備案。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一廠一策”和重點建設項目的“一場一策”實施方案,向所在地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主管部門備案。
(四)預案演練。
市級每年結合秋、冬季第1次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開展預案演練。各縣(市、區)政府、冀南新區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定期組織預案演練,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減排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并及時進行總結評估,提出改進建議,整改完善。
十三、附則
(一)應急預案、實施方案需進行重大調整的,當年9月底前完成修訂和報備工作。
(二)應急減排清單實施動態管理。工業企業減排清單原則上每季度調整一次。新建、新近完成提標改造并通過驗收的涉氣企業,由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增補或調整申請,及時納入或調整。
(三)應急預案(含減排清單)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8年10月19日印發的《邯鄲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邯政字〔2018〕88號)同時廢止。
邯鄲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