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從省國土廳獲悉,為規范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優化煤炭資源配置,我省發布通知,允許在省行政區域內出讓、轉讓煤炭資源探礦權和煤炭資源采礦權。
據悉,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根據公布的煤炭資源年度出讓總量、國家批準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區總體規劃、煤炭生產開發規劃、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及設市區人民政府報請設立的煤炭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編制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年度實施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年度實施計劃,在省級主流媒體發布出讓信息。未納入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年度實施計劃的,不得出讓。新立出讓的煤炭資源采礦權,開采規模最小應達到120萬噸/年、服務年限最短不低于50年、勘查程度為勘探。邊角零量煤炭資源可以擴大礦業權范圍出讓。
我省規定,煤炭資源礦業權轉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炭資源采礦權不得轉讓:采礦權部分轉讓的;被納入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方案的采礦權向非整合主體轉讓的;按國家產業政策屬于關閉礦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屬于禁止開采區域的;采礦權抵押備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采礦權處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稅務、檢察機關等通知立案查封狀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