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1月28日起,企業債預審權下放省級發改部門之后,調整后的相關審核細則也得以浮出水面。
12月4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的一份企業債券審核工作手冊顯示,其審核整體框架包括了材料完備性審核、材料內容完整性審核、材料合規性審核、材料一致性審核、材料連續性審核、材料嚴謹性審核等系列內容。
其中,在償債保障措施上,發行人需提交發行人所在地政府關于本期債券償債保障措施的說明(平臺債)、政府支持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且發行人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府的紅頭文件(中小企業集合債)、主承銷商關于本期債券償債能力的專項意見、第三方擔保函、抵質押資產協議及與之相關的授權文件和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等。
不過,針對產能過剩領域地方審批項目和中央審批項目,發改委強調,必須由發改委專業司出具關于募投項目的意見。
當天,華南一家券商債券融資部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新的實施細則在發債主體上有了較大的突破。此前,對于民營企業發債并沒有明文規定,大家都是摸著石頭過河。如今,細則對于發債主體已經徹底松綁。”
明確中介資質要求
與之前的發行條件相比,新細則在原來的總體框架下進行了細化和延伸。
與此同時,細則還明確提出了承銷團以及其他中介機構的資質要求。關于承銷團資質要求,細則表示,已經承擔過2000年以后企業債券發行主承銷商、或累計承擔過3次以上副主承銷的金融機構方可擔任主承銷商;已經承擔過2000年以后企業債券發行副主承銷商,或累計承擔過3次以上分銷商的金融機構方可擔任副主承銷商。
不過,雖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可以承銷本集團發行的企業債券,但不宜作為主承銷商。
至于承銷團成員家數的具體要求,細則表示,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在15億元以下(不含15億元)的,主承銷商不得超過1家;15億元到50億元(不含50億元)的,主承銷商商不得超過2家;50億元以上的,主承銷商商不得超過3家;超過100億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銷商家數。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由發改委認定的具有資質開展企業債券評級業務的評級機構僅有6家,分別為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紀(12.66,0.17,1.36%)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
而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細則僅要求擬發債企業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細則還表示,為進一步加快企業債發行審核工作,發改委將按“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從嚴審核類”以及“適當控制規模和節奏類”三種情況進行分類管理。
其中,屬于“從嚴審核類”的情況包括募集資金用于產能過剩、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領域的發債申請;資產負債率較高(城投類企業65%以上,一般生產經營性企業75%以上)且債項級別在AA+以下的債券;企業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為其提供承銷服務的券商有不盡職或不誠信紀錄;連續發債兩次以上且資產負債率高于65%的城投類企業以及企業資產不實,運營不規范,償債保障措施較弱的發債申請。
平臺債發行特殊要求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細則對于平臺債的發行提出了特殊要求。細則強調,平臺債發行主體應為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并已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加強管理和規范清理后的平臺公司。其資格認定必須由地方政府出具相關文件對擬發債企業的發行主體加以確認。
其中,在收入結構上,細則要求擬發債企業償債資金來源70%以上(含70%)必須來自其自身收益,該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可包括可注入平臺公司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收入等其他經營性收入。相比之下,鐵路投資公司、地鐵及高速公路公司發債,對其前期經營收入的要求可以放寬。
至于發行規模認定,細則表示,不得將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園、事業單位等公益性資產和土地儲備作為資本注入投融資平臺;對于已經注入的,在計算發債規模時,必須從凈資產規模中扣除。
此外,對政府應收賬款應說明產生原因、還款計劃、政府還款安排措施。同時,應明確以具體地塊(紅線圖)出讓收入作為還款資金來源。對應收賬款規模較大的,應適度調減發債規模。細則要求,發債規模應盡量與地方政府財力和企業實力相匹配,原則上申請發債規模不能超過所在地政府一般預算收入。
同樣,細則對保障房債券亦提出了特殊要求。
細則表示,將50%(含)以上募集資金用于納入省級計劃(規劃)的保障房項目,以及募集資金全部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發債申請,納入審核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相關手續。而一般性舊城改造、城鄉一體化項目仍按照正常發債申請對待。但是,發債主體需要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關于保障房情況的說明文件和目標責任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