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等21種資源品目7月1日之后將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計征。]
[對開采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符合條件的采用充填開采方式、衰竭期礦山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征50%和30%。]
5月10日傍晚,財政部連發三個文件,將稅制改革重頭戲——資源稅改革推向高潮。這是繼5月1日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后,我國推出的又一重大稅制改革。
這三個文件分別是《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下稱“53號文”)、《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
根據上述三個通知,7月1日起,資源稅征收范圍實現了擴圍,而從價計征改革擴至所有礦產,相應的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將被全面清理。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發現,水資源首度被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為確保改革平穩有序實施,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試點,成熟后將在全國推開。而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具體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而自2010年起先后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等6個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將從今年7月1日起基本推廣至所有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這包括鐵礦、金礦、銅礦等21種資源品目。
河北改繳水資源稅
根據53號文,河北7月1日起開征水資源稅試點工作,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
這意味著,河北企業不再繳納之前的水資源費,而是水資源稅。其中地表水不低于0.4元/立方米,地下水平均不低于1.5元/立方米,而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稅額標準,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準。
不過,53號文強調,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
為何選擇在河北省先行試點征收水資源稅?財政部稅政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河北省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總量及超采面積均占全國1/3,是超采最為嚴重的地區,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問題,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力度。
水利部水資源司副巡視員顏勇曾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2014年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在河北省開展了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采取了調整種植結構、加強水利建設、推進農業綜合水價改革等多項措施。
他認為,在河北省先行試點開征水資源稅,可以有效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并與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形成節約保護水資源的社會環境。
53號文稱,在總結水資源稅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地區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條件成熟后在全國推開。
從價計征擴圍至所有礦產
2010年起先后實施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關收費基金。而這次從價計征將擴至所有礦產。
此前,這些礦產均按照從量定額計征。這種計征方式弊端在于計稅依據缺乏彈性,不能合理有效調節資源收益。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稱,目前大部分資源品目資源稅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相對固化的稅額標準與體現供求關系、稀缺程度的資源價格不掛鉤,不能隨價格變化而自動調整。在資源價格上漲時不能相應增加稅收,價格低迷時又難以為企業及時減負,資源稅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下降,與礦業市場發展不適應。
因此,根據53號文,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按照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征方式。
這意味著,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等21種資源品目7月1日之后將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計征。
值得注意的是,53號文在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同時,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這主要是為了解決當前存在的稅費重疊、功能交叉問題。
7月1日起,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價格調節基金將被停征,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將被取締。
合理確定稅率水平
2011年以來,受國際市場供求等多種因素影響,大宗商品價格呈現震蕩下跌走勢,礦業企業盈利水平下降,許多企業在生產經營上較為困難。
此次資源稅改革應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合理確定稅率水平,合理設置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鑒于各地區存在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為避免統一稅率造成企業結構性負擔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統一規定了礦產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稅費平移原則,并根據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對主要應稅產品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后實施。
而為了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此次改革對開采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資源稅分別減征50%和30%。
同時,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以便地方政府能夠因地制宜地精準施策。
[對開采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符合條件的采用充填開采方式、衰竭期礦山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征50%和30%。]
5月10日傍晚,財政部連發三個文件,將稅制改革重頭戲——資源稅改革推向高潮。這是繼5月1日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后,我國推出的又一重大稅制改革。
這三個文件分別是《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下稱“53號文”)、《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
根據上述三個通知,7月1日起,資源稅征收范圍實現了擴圍,而從價計征改革擴至所有礦產,相應的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將被全面清理。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發現,水資源首度被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為確保改革平穩有序實施,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試點,成熟后將在全國推開。而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具體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而自2010年起先后實施了原油、天然氣、煤炭等6個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將從今年7月1日起基本推廣至所有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這包括鐵礦、金礦、銅礦等21種資源品目。
河北改繳水資源稅
根據53號文,河北7月1日起開征水資源稅試點工作,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范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
這意味著,河北企業不再繳納之前的水資源費,而是水資源稅。其中地表水不低于0.4元/立方米,地下水平均不低于1.5元/立方米,而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稅額標準,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準。
不過,53號文強調,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
為何選擇在河北省先行試點征收水資源稅?財政部稅政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河北省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總量及超采面積均占全國1/3,是超采最為嚴重的地區,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問題,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力度。
水利部水資源司副巡視員顏勇曾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2014年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在河北省開展了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采取了調整種植結構、加強水利建設、推進農業綜合水價改革等多項措施。
他認為,在河北省先行試點開征水資源稅,可以有效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并與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形成節約保護水資源的社會環境。
53號文稱,在總結水資源稅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地區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條件成熟后在全國推開。
從價計征擴圍至所有礦產
2010年起先后實施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關收費基金。而這次從價計征將擴至所有礦產。
此前,這些礦產均按照從量定額計征。這種計征方式弊端在于計稅依據缺乏彈性,不能合理有效調節資源收益。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稱,目前大部分資源品目資源稅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相對固化的稅額標準與體現供求關系、稀缺程度的資源價格不掛鉤,不能隨價格變化而自動調整。在資源價格上漲時不能相應增加稅收,價格低迷時又難以為企業及時減負,資源稅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下降,與礦業市場發展不適應。
因此,根據53號文,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按照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征方式。
這意味著,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等21種資源品目7月1日之后將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計征。
值得注意的是,53號文在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同時,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這主要是為了解決當前存在的稅費重疊、功能交叉問題。
7月1日起,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價格調節基金將被停征,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將被取締。
合理確定稅率水平
2011年以來,受國際市場供求等多種因素影響,大宗商品價格呈現震蕩下跌走勢,礦業企業盈利水平下降,許多企業在生產經營上較為困難。
此次資源稅改革應充分考慮企業負擔能力,合理確定稅率水平,合理設置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鑒于各地區存在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為避免統一稅率造成企業結構性負擔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統一規定了礦產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稅費平移原則,并根據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對主要應稅產品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后實施。
而為了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此次改革對開采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資源稅分別減征50%和30%。
同時,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以便地方政府能夠因地制宜地精準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