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商務部發布公告,宣布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國際金融報》記者從商務部官網獲悉,201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0年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據悉,2015年6月26日,應國內碳鋼緊固件產業申請,調查機關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對中國國內碳鋼緊固件產業的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調查機關作出復審裁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公告指出,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描述和反傾銷稅稅率與商務部2010年第40號公告的規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