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鋼鐵(600569)控股股東安陽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安鋼集團”)8月里,在其官網、微信公眾號及地方媒體等公開場合披露與上市公司相關的7月、8月盈利大增等經營信息。有投資者孫先生就此向大眾證券報“蔡方工作室”記者投訴安鋼集團涉嫌信披違規,造成上市公司二級市場股價異動。
大股東“徑自”發布業績利好
“安陽鋼鐵的控股股東安鋼集團在實名認證的微信公眾賬號上,8月3日推送了《7月份盈利3個億,安鋼怎么做到的?》一文,當天安陽鋼鐵的股價就從3.32元拉升到3.65元,而上市公司沒有業績預告。8月30日,安鋼集團又發布了《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再創佳績8月份利潤有望突破4億元》的消息。”孫先生告訴記者道。與孫先生一樣,在上證e互動平臺上,關心這個業績變化并表達不滿的投資者不在少數。
記者注意到,公眾號“安鋼集團”8月3日《7月份盈利3個億,安鋼怎么做到的?》文中提到“7月份,安鋼集團……實現盈利3億元,創建廠以來單月利潤歷史最好水平。”安鋼集團的官網上還載入了多家媒體這樣報道,宣傳“該公司7月份實現利潤3億元,為建廠以來單月利潤歷史最好水平”。
孫先生稱,8月30日安鋼集團內部會議消息泄露,說“8月份利潤有望突破4億元”,這則消息被轉發在多個安陽鋼鐵股吧里,再次引起二級市場的股價異動。
記者在《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再創佳績8月份利潤有望突破4億元》文章中看到這樣的表述:“8月30日,集團公司大型調度會傳出喜訊,延續7月份的好態勢和好趨勢,安鋼8月份生產經營再度創出佳績,利潤有望突破4億元。”
有投資者在上證e互動平臺上就此求證:“安陽鋼鐵控股股東安陽鋼鐵集團公司是否只有一家生產鋼鐵的子公司,也就是貴公司?”安陽鋼鐵回答:“安陽鋼鐵是控股股東安陽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旗下主業為鋼鐵生產和銷售的上市公司。”然而,作為上市公司的安陽鋼鐵并未就這兩個月業績發布相關公告。
律師稱涉嫌信披違規
對于安陽鋼鐵控股股東發布和上市公司有關的經營業績數據行為,記者咨詢了兩位律師,他們都認為其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了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需要披露的信息都是與上市公司股價密切相關的重大信息,這些信息的披露平臺只能是法定的披露方式,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和媒體。”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表示,不能通過自己的公眾號、網站或者其他地方性的、專業類媒體進行傳播發布,這都是信息披露違規。
“安陽鋼鐵控股股東的上述信息發布行為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廣大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華浩認為,根據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發行人、收購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還包括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有重要影響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帶著投資者相關問題,大眾證券報記者近日致函安陽鋼鐵,但直至截稿,公司未就相關問題進行回復。不過,記者昨日發稿時再點擊8月3日公眾號發布的那篇文章卻顯示:“該內容已被發布者刪除”。
大股東“徑自”發布業績利好
“安陽鋼鐵的控股股東安鋼集團在實名認證的微信公眾賬號上,8月3日推送了《7月份盈利3個億,安鋼怎么做到的?》一文,當天安陽鋼鐵的股價就從3.32元拉升到3.65元,而上市公司沒有業績預告。8月30日,安鋼集團又發布了《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再創佳績8月份利潤有望突破4億元》的消息。”孫先生告訴記者道。與孫先生一樣,在上證e互動平臺上,關心這個業績變化并表達不滿的投資者不在少數。
記者注意到,公眾號“安鋼集團”8月3日《7月份盈利3個億,安鋼怎么做到的?》文中提到“7月份,安鋼集團……實現盈利3億元,創建廠以來單月利潤歷史最好水平。”安鋼集團的官網上還載入了多家媒體這樣報道,宣傳“該公司7月份實現利潤3億元,為建廠以來單月利潤歷史最好水平”。
孫先生稱,8月30日安鋼集團內部會議消息泄露,說“8月份利潤有望突破4億元”,這則消息被轉發在多個安陽鋼鐵股吧里,再次引起二級市場的股價異動。
記者在《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再創佳績8月份利潤有望突破4億元》文章中看到這樣的表述:“8月30日,集團公司大型調度會傳出喜訊,延續7月份的好態勢和好趨勢,安鋼8月份生產經營再度創出佳績,利潤有望突破4億元。”
有投資者在上證e互動平臺上就此求證:“安陽鋼鐵控股股東安陽鋼鐵集團公司是否只有一家生產鋼鐵的子公司,也就是貴公司?”安陽鋼鐵回答:“安陽鋼鐵是控股股東安陽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旗下主業為鋼鐵生產和銷售的上市公司。”然而,作為上市公司的安陽鋼鐵并未就這兩個月業績發布相關公告。
律師稱涉嫌信披違規
對于安陽鋼鐵控股股東發布和上市公司有關的經營業績數據行為,記者咨詢了兩位律師,他們都認為其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了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需要披露的信息都是與上市公司股價密切相關的重大信息,這些信息的披露平臺只能是法定的披露方式,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和媒體。”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表示,不能通過自己的公眾號、網站或者其他地方性的、專業類媒體進行傳播發布,這都是信息披露違規。
“安陽鋼鐵控股股東的上述信息發布行為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廣大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華浩認為,根據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發行人、收購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還包括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有重要影響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帶著投資者相關問題,大眾證券報記者近日致函安陽鋼鐵,但直至截稿,公司未就相關問題進行回復。不過,記者昨日發稿時再點擊8月3日公眾號發布的那篇文章卻顯示:“該內容已被發布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