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目標:堅持穩中求進,推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全面完成 2018 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31 日,汾渭平原細顆粒物(PM 2.5 )平均濃度同比下降 4%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同比減少 4%左右。
實施范圍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晉中、運城、臨汾、呂梁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陜西省西安(含西咸新區)、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含韓城市)市以及楊凌示范區。
基本思路:堅持問題導向,立足于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調整優化,以燃煤污染控制為重點,抓好工業企業全面達標排放和“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積極推進冬季清潔取暖、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揚塵綜合管控,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提升環境管理能力,實施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
二、主要任務
( 一)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1. 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行動 。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手段,依法從嚴處罰環境違法行為,強化排污者責任。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地組織開展涉大氣工業污染源超標排放、偷排偷放行為專項執法行動,抽調監測人員開展現場監測,將煙氣自動監測數據作為執法依據,加大超標處罰和聯合懲戒力度。未達標排放的企業依法實施停產整治,跟蹤整改銷號,并向社會公開,對主要問題實行掛牌督辦。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加大依證監管執法和處罰力度,確保排污單位落實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環境管理主體責任。企業開展治污設施升級改造時,應充分考慮打贏藍天保衛戰任務要求,要有前瞻性,按照至少滿足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實施改造,地方政府應加強指導。
2. 強化 “ 散亂污 ” 企業綜合整治。各地要根據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以及土地、環保、質量、安全、能耗等要求,進一步完善“散亂污”企業及集群認定標準及整改要求。開展拉網式排查,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地完成“散亂污”企業及集群排查工作,實施分類處置。對關停取締類的,基本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對整合搬遷類的,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升級改造類的,對標先進企業實施深度治理。對“散亂污”企業集群要實行整體整治,制定總體整改方案并向社會公開,同步推進區域環境整治工作,改變“臟亂差”生產環境。各地要建立“散亂污”企業及集群排查整治管理機制,實行網格化管理,由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為“網格長”,明確網格督察員,落實“散亂污”企業排查、取締責任。對排查、取締工作落實不到位、監管嚴重失職的,追究“網格長”及相關人員責任。
“散亂污”企業重點是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機械加工、塑料、鑄造、木材加工、石灰窯、磚瓦窯、耐火材料、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攪拌站、石材加工、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以及各種煤炭、物料等堆場。
3. 推進焦化鋼鐵等行業升級改造。加大現有焦化、鋼鐵企業整合力度,提升產業裝備水平,大幅減少企業數量,2018 年 12 月底前,山西省制定焦化行業工作方案。積極推進焦化、鋼鐵、建材等行業產能淘汰和壓減工作,列入去產能的鋼鐵企業,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全面啟動炭化室高度 4.3 米及以下、運行壽命超過 10 年的焦爐淘汰工作。
實施焦化行業深度治理。2018 年 12 月底前,基本完成精煤、焦炭等散狀物料儲存和輸送密閉改造;焦爐爐體安裝高清紅外視頻監控裝置,焦爐煙囪、裝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等主要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加強化產區域揮發性有機物(VOCs)控制和治理,推進煉焦煤氣凈化系統冷鼓各類貯槽(罐)及其他區域焦油、苯等貯槽(罐)的有機廢氣接入壓力平衡系統或收集凈化處理,酚氰廢水處理設施加蓋并配備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開展設備和管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加快推進焦爐機側爐口除塵系統建設。鼓勵城市建成區及周邊焦爐實施爐體加罩封閉工作。
深化鋼鐵企業污染治理。燒結、球團、高爐、轉爐配套建設高效脫硫除塵設施。加強無組織排放管理,2018 年 12 月底前,基本完成鐵精礦、燒結礦、球團礦等散狀物料儲存和輸送密閉改造,完成鋼渣處理設施密閉治理,提高燒結機尾、環冷機廢氣捕集率,燒結機尾區域不得有可見煙塵。2019 年 3 月底前,完成高爐出鐵場密閉改造,煉鋼車間配備屋頂罩。有序推進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
4. 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各城市要以鋼鐵、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業為重點,涉及鋼鐵、鑄造、鐵合金,銅、鋁、鉛、鋅冶煉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磚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無機鹽、電石等企業,按照熔煉爐、熔化爐、燒結機(爐)、焙(煅)燒爐、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窯)、煉焦爐、煤氣發生爐等 9 類,開展工業爐窯排查工作。要與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緊密結合,于 2018 年 10 月底前建立工業爐窯管理清單。制定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則,分類提出整改要求,明確時間節點和改造任務,推進工業爐窯結構升級和污染減排。
推進重點領域 VOCs 綜合整治。按照分業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則,推進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 VOCs 綜合治理。強化源頭控制,推廣使用低(無)VOCs 含量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有機原輔材料。強化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配套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石化、現代煤化工等行業全面開展 LDAR 工作。推進行政區域內所有加油站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強化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控。各地組織開展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狀況摸底排查,重點是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鑄造等行業和燃煤鍋爐,2018 年 10 月底前建立無組織排放改造全口徑清單,包括企業名稱、排放節點、污染物種類、擬采取的治理措施等。企業應制定無組織排放改造方案,對物料(廢渣)儲存、裝卸、破碎、輸送及工藝過程的無組織排放實施深度治理。5. 加快推進排污許可管理。 。2018 年 12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陶瓷、再生金屬等工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將錯峰生產方案要求載入排污許可證。已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的行業,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城市要將相關錯峰生產方案要求補充到排污許可證中。
( 二)加快調整能源結構。
6. 有效推進清潔取暖 。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各地要按照 2020 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區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務要求,制定三年實施方案,確定年度治理任務,要加快臺塬階地和丘陵地區散煤替代。堅持從實際出發,統籌兼顧溫暖過冬與清潔取暖;堅持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改造技術路線,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要充分利用達到超低排放的熱電聯產、燃煤鍋爐集中供熱及工業余熱和地熱能等清潔供暖潛能,加快供熱管網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積極推廣太陽能光熱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質利用;堅持突出重點,優先保障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地區天然氣需求,優先推進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及城市上風向散煤治理;堅
持以氣定改、以電定改,各地在優先保障 2017 年已經開工的居民“煤改氣”“煤改電”項目用氣用電基礎上,根據年度和采暖期簽訂的供氣合同以及實際供氣供電能力,合理確定居民“煤改氣”“煤改電”戶數;堅持先立后破,對以氣代煤、以電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氣源、電源未落實情況下,原有取暖設施不予拆除。要同步推動建筑能效提升,新建建筑嚴格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推動城市具備改造價值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積極推動新建節能農房和既有農房節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各地上報,2018 年 10 月底前,汾渭平原要完成散煤替代118 萬戶。其中,山西省替代 38.3 萬戶;河南省替代 8.8 萬戶;陜西省替代 70.7 萬戶,西安市力爭 2019 年 10 月底前基本完成散煤替代工作。各地要以鄉鎮或區縣為單元整體推進,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區,采取綜合措施,防止散煤復燒。
7. 強化散煤煤質監管。建立健全煤炭生產、銷售企業煤質檢驗和銷售臺賬管理制度,嚴厲打擊劣質散煤銷售。嚴格執行《商品煤質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和《商品煤質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技術要求,自 2018 年 11 月 15 日起,城市、縣城建成區及周邊使用的散煤和型煤要達到 1 號產品技術要求,其他地區禁止銷售、使用硫分高于 1%、灰分高于 16%的民用散煤。禁止洗中煤、煤泥等低質、劣質煤進入民用煤市場。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監管機制,全面加強散煤銷售流通環節管控,嚴厲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加大對銷售不合格民用散煤企業處罰力度,將民用散煤煤質抽檢納入商品煤質量抽檢工作計劃,嚴厲打擊劣質煤銷售行為。各地要加強引導,限制群眾燒旺火。
8. 開展鍋爐綜合整治 。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地對燃煤鍋爐(含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開展拉網式排查,確保無死角、無盲區,建立燃煤鍋爐管理臺賬。加大燃煤小鍋爐淘汰力度,2018 年 12 月底前,河南、陜西省基本淘汰每小時 10 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城市建成區內基本淘汰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山西省城市建成區內基本淘汰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縣城建成區內淘汰每小時 10 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積極推進行政區域內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淘汰工作。制定并落實供熱銜接方案,在確保供熱安全可靠的情況下,加快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優先利用熱電聯產等清潔熱源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燃煤鍋爐。積極推進每小時 35 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達到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水平。推進生物質鍋爐采用專用鍋爐,禁止摻燒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嚴禁以燃燒醇基燃料等為名摻燒化工廢料。
( 三)積極調整運輸結構。
9. 嚴厲查處機動車超標排放行為。推進機動車“天地車人”一體化監控系統建設。2018 年 12 月底前,各市基于交通部門道路交通流量數據,制定柴油車遙感監測設備建設方案,重點布設在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主要貨運通道,啟動三級聯網的遙感監測系統平臺建設。推進新車環保監督管理,各省組織開展新生產、銷售車(機)型系族監督抽查工作。嚴格新注冊登記柴油貨車排放檢驗,各地排放檢驗機構在對新注冊登記柴油貨車開展檢驗時,要通過國家機動車環境監管平臺逐車核實環保信息公開情況,查驗污染控制裝置,開展上線排放檢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
各城市要形成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大路檢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載檢查站點等,開展柴油貨車污染控制裝置、車載診斷系統(OBD)、尾氣排放達標情況等監督抽查。開展入戶監督抽測,對物流園區、貨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工業企業、公交場站、長途客運站、施工工地等車輛集中停放、使用的重點場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抽查柴油車尾氣排放情況。
加強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管。重點核查初檢超標車、異地車、注冊 5 年以上營運柴油車的檢測過程數據、視頻圖像和檢測報告等,對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嚴厲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推動在用汽車排放檢測與強制維護制度(I/M 制度)建設。
10. 加強車用油品監督管理。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地要開展打擊黑加油站點專項行動。建立常態化管理機制,實行多部門聯合執法,以城鄉結合部、高速公路、國省道、企業自備油庫和物流車隊等為重點,通過采取有獎舉報、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等手段,嚴厲打擊違法銷售車用油品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黑加油站點和黑移動加油車,一經發現,堅決取締,嚴防死灰復燃。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銷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對煉油廠、儲油庫、加油(氣)站和企業自備油庫開展常態化監督檢查,對高速公路、國道和省道沿線加油站(點)銷售車用尿素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11. 積極推進清潔運輸。各省要制定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方案,明確煤炭等大宗貨物運輸公轉鐵、多式聯運、綠色貨運樞紐建設、公路貨運治理等重點任務。加快蒙華鐵路建設,大力提升瓦日鐵路貨運量,挖掘寧西、侯月等鐵路運輸潛力。加大工礦企業鐵路專用線建設投入,加快煤礦、電力、鋼鐵、焦化、有色等重點企業鐵路專用線建設。新改擴建涉大宗物料運輸的建設項目,應盡量采用鐵路或管道等綠色運輸方式。充分發揮已有鐵路專用線運輸能力,增加鐵路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量。推動鐵路運輸企業與煤炭、礦石、鋼鐵等大客戶簽訂運量運能互保協議,實現互惠共贏。
加快推進城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輛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機場、鐵路貨場等新增或更換作業車輛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西安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中重型柴油貨車、采用稀薄燃燒技術或“油改氣”的老舊燃氣車輛。
( 四)優化調整用地結構。
12. 加強揚塵綜合治理 。嚴格降塵考核,各城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 9 噸/月·平方公里,沙塵暴影響大的月份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12 噸/月·平方公里。自 2019 年 1 月起,生態環境部每月向社會公布各城市降塵監測結果。加強道路兩旁、庭院小區、鄉間道路、城中村等裸露土地硬化、綠化,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取締城市河道非法采砂,清理采砂遺留渣場,實施汾河、渭河河灘及黃河古道等生態恢復治理。
13. 嚴格施工和道路揚塵監管。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動態管理清單。城市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各地 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并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各類長距離的城市道路、市政、水利等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將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揚塵治理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將揚塵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加強道路揚塵綜
合整治。大力推進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機械化作業,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率。
14. 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 。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對污染治理不規范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整治完成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要加強修復綠化、減塵抑塵。全面加強矸石山綜合治理,2019 年 3 月底前,基本消除自燃和冒煙現象。
15. 嚴控秸稈露天焚燒 。全面禁止秸稈、枯枝落葉、垃圾等露天焚燒,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網格化監管制度,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等手段密切監測各地秸稈焚燒情況,加強“定點、定時、定人、定責”管控,自 2018 年 10 月起,開展秋收階段秸稈禁燒專項巡查。全面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堅持疏堵結合,因地制宜大力推進秸稈機械還田和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綜合利用。
( 五)強化區域聯防聯控。
16. 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充分發揮汾渭平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作用,定期組織召開協作小組會議,協調解決區域內突出大氣環境問題,部署重點工作,通報進展情況,開展區域重污染天氣聯合應對,有效推進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17. . 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 。西北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負責汾渭平原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工作,加強區域預測預報能力建設,2018 年 12 月底前,基本實現 7 天預報能力。強化省級預測預報工作,2018 年 12 月底前,省級預報中心基本實現以城市為單位的天精準預報和 10 天潛勢預報能力。
統一區域應急預警標準,將區域應急聯動措施納入各城市應急預案。建立快速應急聯動響應機制,確保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時,各相關城市迅速響應、有效應對。當預測到區域將出現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生態環境部基于區域會商結果,通報預警信息,各相關城市要據此及時發布預警,按相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
18. 夯 實應急減排措施。 。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及減排措施清單編制工作,并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在黃色、橙色、紅色預警級別中,二氧化硫(SO 2 )、氮氧化物、顆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分別不低于全社會排放總量的 10%、20%和 30%,VOCs 減排比例不低于 10%、15%、20%。細化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企業各工藝環節,實施清單化管理。優先調控產能過剩行業并加大調控力度;優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同行業內企業根據污染物排放績效水平進行排序并分類管控;優先對城市建成區內的重污染企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業等采取停產、限產措施。企業應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優先選取污染物排放量較大且能夠快速安全響應的工藝環節,采取停產限產措施,并在廠區顯著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創新監管方式,積極推廣利用電量、視頻監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實企業各項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
19. 因地制宜實施工業企業錯峰生產 。加強采暖期工業企業生產調控,實行差別化錯峰生產。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城市重點針對鋼鐵、建材、焦化、鑄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業,制定錯峰生產方案,并細化到企業生產線、工序和設備,明確具體安全生產措施。對各類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未達到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改造任務的,采取錯峰生產措施;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的,提高限產比例或實施停產。錯峰生產企業涉及供暖、協同處置城市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障民生任務的,應保障基本民生需求。2018 年 11 月15 日前,省級相關部門將錯峰生產方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
20. 實施大宗物料錯峰運輸 。各地要針對鋼鐵、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礦山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制定錯峰運輸方案,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原則上不允許重型載貨車進出廠區(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的車輛除外)。重點企業和單位在車輛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并保留監控記錄三個月以上,秋冬季期間每日登記所有柴油貨車進出情況,并保留至 2019 年 4 月 30日。
( 六)加強基礎能力建設。
21. 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2018 年 12 月底前,區域內各區縣全部建成包含 SO 2 、二氧化氮(NO 2 )、可吸入顆粒物(PM 10 )、PM 2.5 、一氧化碳(CO)、臭氧(O 3 )六項參數在內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其中,縣(市)力爭建成 2 個以上,區建成 1 個以上,并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實現數據直聯,實時對外發布信息。加強國家級新區、高新區、重點工業園區等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2018 年 12 月底前,除國控站以外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全部上收到省級環境監測部門。省級環境監測部門每月 5 日前將審核過的上月數據上傳到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各城市、各區縣要布設降塵量監測點位,做好數據質量控制,每月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報送降塵監測數據。2018 年 12 月底前,啟動汾渭平原國家大氣顆粒物組分網手工監測工作;鼓勵地方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顆粒物組分監測和光化學監測工作,并與國家大氣顆粒物組分和光化學監測網平臺實現數據聯網。
22. 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建設。2018 年 11 月底前,各地完成排氣口高度超過 45 米的高架源排查工作。2018 年 12 月底前,各地將排氣口高度超過 45 米的高架源,以及電力、鋼鐵、焦化、水泥、玻璃、電解鋁、氧化鋁、磚瓦企業和每小時 35 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做到全覆蓋、無遺漏。推進鋼鐵等重點企業廠區內布設空氣質量微站點,監控顆粒物等管控情況。推進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 VOCs 排放重點源安裝廢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加強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 90%。企業在正常生產以及限產、停產、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均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并聯網傳輸數據。各地對出現數據缺失、長時間掉線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和調查處理。
23. 強化科技支撐 。借鑒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的工作模式,組織開展汾渭平原“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分析重污染期間污染成因,提出針對性對策措施。各城市要結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編制 2017 年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常態化開展 PM 2.5 來源解析,形成污染動態溯源的基礎能力。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陜西關中城市群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技術集成與應用示范”等項目支持下,開展汾渭平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示范。
三、保障措施
(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放在重要位置,作為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關鍵舉措。各省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責任主體,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有關部門按照打贏藍天保衛戰職責分工,積極落實相關任務要求。各城市要在 2018 年 10 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實方案,分解目標任務。按照管發展的管環保、管生產的管環保、管行業的管環保原則,進一步細化分工任務,制定配套措施,落實“一崗雙責”。要科學安排指標進度,確保各項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將清潔取暖試點城市范圍擴展至汾渭平原。建立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與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聯動機制,調動地方政府治理大氣污染積極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力度,重點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車輛淘汰和改造、工業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鍋爐替代、環保能力建設等領域。支持依法合規開展大氣污染防治領域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建設。落實好對高污染、高耗能和產能過剩行業的差別化電價、水價政策,對限制類、淘汰類企業大幅提高電價,支持各地進一步提高加價幅度。各地要健全供熱價格機制,合理制定清潔取暖價格。全力做好氣源、電源供應保障。抓好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和調峰能力建設。地方政府、城鎮燃氣企業和不可中斷大用戶、上游供氣企業要加快儲氣設施建設步伐。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向,確保突出重點,新增天然氣、煤層氣優先用于城鎮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實現增氣減煤;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熱電聯產和天然氣化工項目。
各地要建立調峰用戶清單,夯實“壓非保民”應急預案。地方政府對“煤改電”配套電網工程和天然氣互聯互通管網建設應給予支持。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國家電網公司和延長石油等能源企業要切實擔負起社會責任,加大投入,確保氣源電源穩定供應。
( 九)嚴格督察考核問責。
將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突出,環境空氣質量改善不明顯甚至惡化的地區作為中央環境保護督察重點。結合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工作,重點督察地方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不作為、慢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對問題嚴重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綜合運用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監管機制,壓實基層責任。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監督,抽調全國環境執法人員,采取定點進駐和壓茬式進駐、隨機抽查與“熱點網格”相結合的方式,推動解決大氣污染防治突出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實行“拉條掛賬”式管理。
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生態環境部對各地空氣質量改善和重點任務進展情況進行月調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地每月 5 日前上報重點任務進展情況;每月向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時序進度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和區縣下發預警通知函;對每季度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或空氣質量指數(AQI)持續“爆表”的城市和區縣,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
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和區縣,嚴肅問責相關責任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 十)加強宣傳教育和信息公開。
各地要高度重視攻堅行動宣傳工作,制定宣傳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實。每月召開一次新聞發布會,通報攻堅行動進展情況。“兩微”平臺及時發布相關信息,積極回應公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積極協調地方電視臺在當地新聞節目中設立“曝光臺”欄目,自 2018 年 11月 1 日起,每周一至周五報道突出環境問題及整改情況,播出時長不少于三分鐘。組織開展“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活動,引導、鼓勵公眾自覺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攻堅行動的良好氛圍。
要把信息公開作為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環保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各省對區縣環境空氣質量進行排名,并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按要求及時公布執行報告。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依法向社會公開排放檢驗、污染控制技術等環保信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企業通過電子顯示屏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實施范圍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晉中、運城、臨汾、呂梁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陜西省西安(含西咸新區)、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含韓城市)市以及楊凌示范區。
基本思路:堅持問題導向,立足于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調整優化,以燃煤污染控制為重點,抓好工業企業全面達標排放和“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積極推進冬季清潔取暖、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揚塵綜合管控,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提升環境管理能力,實施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
二、主要任務
( 一)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1. 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行動 。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手段,依法從嚴處罰環境違法行為,強化排污者責任。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地組織開展涉大氣工業污染源超標排放、偷排偷放行為專項執法行動,抽調監測人員開展現場監測,將煙氣自動監測數據作為執法依據,加大超標處罰和聯合懲戒力度。未達標排放的企業依法實施停產整治,跟蹤整改銷號,并向社會公開,對主要問題實行掛牌督辦。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加大依證監管執法和處罰力度,確保排污單位落實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環境管理主體責任。企業開展治污設施升級改造時,應充分考慮打贏藍天保衛戰任務要求,要有前瞻性,按照至少滿足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實施改造,地方政府應加強指導。
2. 強化 “ 散亂污 ” 企業綜合整治。各地要根據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以及土地、環保、質量、安全、能耗等要求,進一步完善“散亂污”企業及集群認定標準及整改要求。開展拉網式排查,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地完成“散亂污”企業及集群排查工作,實施分類處置。對關停取締類的,基本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對整合搬遷類的,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升級改造類的,對標先進企業實施深度治理。對“散亂污”企業集群要實行整體整治,制定總體整改方案并向社會公開,同步推進區域環境整治工作,改變“臟亂差”生產環境。各地要建立“散亂污”企業及集群排查整治管理機制,實行網格化管理,由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為“網格長”,明確網格督察員,落實“散亂污”企業排查、取締責任。對排查、取締工作落實不到位、監管嚴重失職的,追究“網格長”及相關人員責任。
“散亂污”企業重點是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機械加工、塑料、鑄造、木材加工、石灰窯、磚瓦窯、耐火材料、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攪拌站、石材加工、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以及各種煤炭、物料等堆場。
3. 推進焦化鋼鐵等行業升級改造。加大現有焦化、鋼鐵企業整合力度,提升產業裝備水平,大幅減少企業數量,2018 年 12 月底前,山西省制定焦化行業工作方案。積極推進焦化、鋼鐵、建材等行業產能淘汰和壓減工作,列入去產能的鋼鐵企業,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全面啟動炭化室高度 4.3 米及以下、運行壽命超過 10 年的焦爐淘汰工作。
實施焦化行業深度治理。2018 年 12 月底前,基本完成精煤、焦炭等散狀物料儲存和輸送密閉改造;焦爐爐體安裝高清紅外視頻監控裝置,焦爐煙囪、裝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等主要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加強化產區域揮發性有機物(VOCs)控制和治理,推進煉焦煤氣凈化系統冷鼓各類貯槽(罐)及其他區域焦油、苯等貯槽(罐)的有機廢氣接入壓力平衡系統或收集凈化處理,酚氰廢水處理設施加蓋并配備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開展設備和管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加快推進焦爐機側爐口除塵系統建設。鼓勵城市建成區及周邊焦爐實施爐體加罩封閉工作。
深化鋼鐵企業污染治理。燒結、球團、高爐、轉爐配套建設高效脫硫除塵設施。加強無組織排放管理,2018 年 12 月底前,基本完成鐵精礦、燒結礦、球團礦等散狀物料儲存和輸送密閉改造,完成鋼渣處理設施密閉治理,提高燒結機尾、環冷機廢氣捕集率,燒結機尾區域不得有可見煙塵。2019 年 3 月底前,完成高爐出鐵場密閉改造,煉鋼車間配備屋頂罩。有序推進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
4. 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各城市要以鋼鐵、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業為重點,涉及鋼鐵、鑄造、鐵合金,銅、鋁、鉛、鋅冶煉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磚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無機鹽、電石等企業,按照熔煉爐、熔化爐、燒結機(爐)、焙(煅)燒爐、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窯)、煉焦爐、煤氣發生爐等 9 類,開展工業爐窯排查工作。要與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緊密結合,于 2018 年 10 月底前建立工業爐窯管理清單。制定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則,分類提出整改要求,明確時間節點和改造任務,推進工業爐窯結構升級和污染減排。
推進重點領域 VOCs 綜合整治。按照分業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則,推進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 VOCs 綜合治理。強化源頭控制,推廣使用低(無)VOCs 含量的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有機原輔材料。強化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配套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石化、現代煤化工等行業全面開展 LDAR 工作。推進行政區域內所有加油站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強化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控。各地組織開展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狀況摸底排查,重點是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鑄造等行業和燃煤鍋爐,2018 年 10 月底前建立無組織排放改造全口徑清單,包括企業名稱、排放節點、污染物種類、擬采取的治理措施等。企業應制定無組織排放改造方案,對物料(廢渣)儲存、裝卸、破碎、輸送及工藝過程的無組織排放實施深度治理。5. 加快推進排污許可管理。 。2018 年 12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陶瓷、再生金屬等工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將錯峰生產方案要求載入排污許可證。已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的行業,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城市要將相關錯峰生產方案要求補充到排污許可證中。
( 二)加快調整能源結構。
6. 有效推進清潔取暖 。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各地要按照 2020 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區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務要求,制定三年實施方案,確定年度治理任務,要加快臺塬階地和丘陵地區散煤替代。堅持從實際出發,統籌兼顧溫暖過冬與清潔取暖;堅持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改造技術路線,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要充分利用達到超低排放的熱電聯產、燃煤鍋爐集中供熱及工業余熱和地熱能等清潔供暖潛能,加快供熱管網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積極推廣太陽能光熱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質利用;堅持突出重點,優先保障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地區天然氣需求,優先推進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及城市上風向散煤治理;堅
持以氣定改、以電定改,各地在優先保障 2017 年已經開工的居民“煤改氣”“煤改電”項目用氣用電基礎上,根據年度和采暖期簽訂的供氣合同以及實際供氣供電能力,合理確定居民“煤改氣”“煤改電”戶數;堅持先立后破,對以氣代煤、以電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氣源、電源未落實情況下,原有取暖設施不予拆除。要同步推動建筑能效提升,新建建筑嚴格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推動城市具備改造價值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積極推動新建節能農房和既有農房節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各地上報,2018 年 10 月底前,汾渭平原要完成散煤替代118 萬戶。其中,山西省替代 38.3 萬戶;河南省替代 8.8 萬戶;陜西省替代 70.7 萬戶,西安市力爭 2019 年 10 月底前基本完成散煤替代工作。各地要以鄉鎮或區縣為單元整體推進,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區,采取綜合措施,防止散煤復燒。
7. 強化散煤煤質監管。建立健全煤炭生產、銷售企業煤質檢驗和銷售臺賬管理制度,嚴厲打擊劣質散煤銷售。嚴格執行《商品煤質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和《商品煤質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技術要求,自 2018 年 11 月 15 日起,城市、縣城建成區及周邊使用的散煤和型煤要達到 1 號產品技術要求,其他地區禁止銷售、使用硫分高于 1%、灰分高于 16%的民用散煤。禁止洗中煤、煤泥等低質、劣質煤進入民用煤市場。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監管機制,全面加強散煤銷售流通環節管控,嚴厲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加大對銷售不合格民用散煤企業處罰力度,將民用散煤煤質抽檢納入商品煤質量抽檢工作計劃,嚴厲打擊劣質煤銷售行為。各地要加強引導,限制群眾燒旺火。
8. 開展鍋爐綜合整治 。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地對燃煤鍋爐(含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開展拉網式排查,確保無死角、無盲區,建立燃煤鍋爐管理臺賬。加大燃煤小鍋爐淘汰力度,2018 年 12 月底前,河南、陜西省基本淘汰每小時 10 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城市建成區內基本淘汰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山西省城市建成區內基本淘汰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縣城建成區內淘汰每小時 10 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積極推進行政區域內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淘汰工作。制定并落實供熱銜接方案,在確保供熱安全可靠的情況下,加快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優先利用熱電聯產等清潔熱源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燃煤鍋爐。積極推進每小時 35 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達到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水平。推進生物質鍋爐采用專用鍋爐,禁止摻燒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嚴禁以燃燒醇基燃料等為名摻燒化工廢料。
( 三)積極調整運輸結構。
9. 嚴厲查處機動車超標排放行為。推進機動車“天地車人”一體化監控系統建設。2018 年 12 月底前,各市基于交通部門道路交通流量數據,制定柴油車遙感監測設備建設方案,重點布設在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主要貨運通道,啟動三級聯網的遙感監測系統平臺建設。推進新車環保監督管理,各省組織開展新生產、銷售車(機)型系族監督抽查工作。嚴格新注冊登記柴油貨車排放檢驗,各地排放檢驗機構在對新注冊登記柴油貨車開展檢驗時,要通過國家機動車環境監管平臺逐車核實環保信息公開情況,查驗污染控制裝置,開展上線排放檢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
各城市要形成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大路檢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載檢查站點等,開展柴油貨車污染控制裝置、車載診斷系統(OBD)、尾氣排放達標情況等監督抽查。開展入戶監督抽測,對物流園區、貨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工業企業、公交場站、長途客運站、施工工地等車輛集中停放、使用的重點場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抽查柴油車尾氣排放情況。
加強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管。重點核查初檢超標車、異地車、注冊 5 年以上營運柴油車的檢測過程數據、視頻圖像和檢測報告等,對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法嚴厲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推動在用汽車排放檢測與強制維護制度(I/M 制度)建設。
10. 加強車用油品監督管理。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地要開展打擊黑加油站點專項行動。建立常態化管理機制,實行多部門聯合執法,以城鄉結合部、高速公路、國省道、企業自備油庫和物流車隊等為重點,通過采取有獎舉報、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等手段,嚴厲打擊違法銷售車用油品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黑加油站點和黑移動加油車,一經發現,堅決取締,嚴防死灰復燃。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銷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對煉油廠、儲油庫、加油(氣)站和企業自備油庫開展常態化監督檢查,對高速公路、國道和省道沿線加油站(點)銷售車用尿素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11. 積極推進清潔運輸。各省要制定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方案,明確煤炭等大宗貨物運輸公轉鐵、多式聯運、綠色貨運樞紐建設、公路貨運治理等重點任務。加快蒙華鐵路建設,大力提升瓦日鐵路貨運量,挖掘寧西、侯月等鐵路運輸潛力。加大工礦企業鐵路專用線建設投入,加快煤礦、電力、鋼鐵、焦化、有色等重點企業鐵路專用線建設。新改擴建涉大宗物料運輸的建設項目,應盡量采用鐵路或管道等綠色運輸方式。充分發揮已有鐵路專用線運輸能力,增加鐵路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量。推動鐵路運輸企業與煤炭、礦石、鋼鐵等大客戶簽訂運量運能互保協議,實現互惠共贏。
加快推進城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輛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機場、鐵路貨場等新增或更換作業車輛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西安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中重型柴油貨車、采用稀薄燃燒技術或“油改氣”的老舊燃氣車輛。
( 四)優化調整用地結構。
12. 加強揚塵綜合治理 。嚴格降塵考核,各城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 9 噸/月·平方公里,沙塵暴影響大的月份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12 噸/月·平方公里。自 2019 年 1 月起,生態環境部每月向社會公布各城市降塵監測結果。加強道路兩旁、庭院小區、鄉間道路、城中村等裸露土地硬化、綠化,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取締城市河道非法采砂,清理采砂遺留渣場,實施汾河、渭河河灘及黃河古道等生態恢復治理。
13. 嚴格施工和道路揚塵監管。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動態管理清單。城市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各地 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并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各類長距離的城市道路、市政、水利等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將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揚塵治理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將揚塵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加強道路揚塵綜
合整治。大力推進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機械化作業,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率。
14. 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 。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對污染治理不規范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整治完成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要加強修復綠化、減塵抑塵。全面加強矸石山綜合治理,2019 年 3 月底前,基本消除自燃和冒煙現象。
15. 嚴控秸稈露天焚燒 。全面禁止秸稈、枯枝落葉、垃圾等露天焚燒,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網格化監管制度,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等手段密切監測各地秸稈焚燒情況,加強“定點、定時、定人、定責”管控,自 2018 年 10 月起,開展秋收階段秸稈禁燒專項巡查。全面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堅持疏堵結合,因地制宜大力推進秸稈機械還田和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綜合利用。
( 五)強化區域聯防聯控。
16. 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充分發揮汾渭平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作用,定期組織召開協作小組會議,協調解決區域內突出大氣環境問題,部署重點工作,通報進展情況,開展區域重污染天氣聯合應對,有效推進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17. . 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 。西北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負責汾渭平原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工作,加強區域預測預報能力建設,2018 年 12 月底前,基本實現 7 天預報能力。強化省級預測預報工作,2018 年 12 月底前,省級預報中心基本實現以城市為單位的天精準預報和 10 天潛勢預報能力。
統一區域應急預警標準,將區域應急聯動措施納入各城市應急預案。建立快速應急聯動響應機制,確保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時,各相關城市迅速響應、有效應對。當預測到區域將出現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生態環境部基于區域會商結果,通報預警信息,各相關城市要據此及時發布預警,按相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
18. 夯 實應急減排措施。 。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及減排措施清單編制工作,并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在黃色、橙色、紅色預警級別中,二氧化硫(SO 2 )、氮氧化物、顆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分別不低于全社會排放總量的 10%、20%和 30%,VOCs 減排比例不低于 10%、15%、20%。細化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企業各工藝環節,實施清單化管理。優先調控產能過剩行業并加大調控力度;優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同行業內企業根據污染物排放績效水平進行排序并分類管控;優先對城市建成區內的重污染企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業等采取停產、限產措施。企業應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優先選取污染物排放量較大且能夠快速安全響應的工藝環節,采取停產限產措施,并在廠區顯著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創新監管方式,積極推廣利用電量、視頻監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實企業各項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
19. 因地制宜實施工業企業錯峰生產 。加強采暖期工業企業生產調控,實行差別化錯峰生產。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城市重點針對鋼鐵、建材、焦化、鑄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業,制定錯峰生產方案,并細化到企業生產線、工序和設備,明確具體安全生產措施。對各類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未達到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改造任務的,采取錯峰生產措施;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的,提高限產比例或實施停產。錯峰生產企業涉及供暖、協同處置城市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障民生任務的,應保障基本民生需求。2018 年 11 月15 日前,省級相關部門將錯峰生產方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
20. 實施大宗物料錯峰運輸 。各地要針對鋼鐵、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礦山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制定錯峰運輸方案,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原則上不允許重型載貨車進出廠區(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的車輛除外)。重點企業和單位在車輛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并保留監控記錄三個月以上,秋冬季期間每日登記所有柴油貨車進出情況,并保留至 2019 年 4 月 30日。
( 六)加強基礎能力建設。
21. 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2018 年 12 月底前,區域內各區縣全部建成包含 SO 2 、二氧化氮(NO 2 )、可吸入顆粒物(PM 10 )、PM 2.5 、一氧化碳(CO)、臭氧(O 3 )六項參數在內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其中,縣(市)力爭建成 2 個以上,區建成 1 個以上,并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實現數據直聯,實時對外發布信息。加強國家級新區、高新區、重點工業園區等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2018 年 12 月底前,除國控站以外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全部上收到省級環境監測部門。省級環境監測部門每月 5 日前將審核過的上月數據上傳到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各城市、各區縣要布設降塵量監測點位,做好數據質量控制,每月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報送降塵監測數據。2018 年 12 月底前,啟動汾渭平原國家大氣顆粒物組分網手工監測工作;鼓勵地方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顆粒物組分監測和光化學監測工作,并與國家大氣顆粒物組分和光化學監測網平臺實現數據聯網。
22. 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建設。2018 年 11 月底前,各地完成排氣口高度超過 45 米的高架源排查工作。2018 年 12 月底前,各地將排氣口高度超過 45 米的高架源,以及電力、鋼鐵、焦化、水泥、玻璃、電解鋁、氧化鋁、磚瓦企業和每小時 35 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做到全覆蓋、無遺漏。推進鋼鐵等重點企業廠區內布設空氣質量微站點,監控顆粒物等管控情況。推進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 VOCs 排放重點源安裝廢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加強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 90%。企業在正常生產以及限產、停產、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均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并聯網傳輸數據。各地對出現數據缺失、長時間掉線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和調查處理。
23. 強化科技支撐 。借鑒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的工作模式,組織開展汾渭平原“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分析重污染期間污染成因,提出針對性對策措施。各城市要結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編制 2017 年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常態化開展 PM 2.5 來源解析,形成污染動態溯源的基礎能力。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陜西關中城市群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技術集成與應用示范”等項目支持下,開展汾渭平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示范。
三、保障措施
(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放在重要位置,作為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關鍵舉措。各省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責任主體,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有關部門按照打贏藍天保衛戰職責分工,積極落實相關任務要求。各城市要在 2018 年 10 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實方案,分解目標任務。按照管發展的管環保、管生產的管環保、管行業的管環保原則,進一步細化分工任務,制定配套措施,落實“一崗雙責”。要科學安排指標進度,確保各項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將清潔取暖試點城市范圍擴展至汾渭平原。建立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與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聯動機制,調動地方政府治理大氣污染積極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力度,重點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車輛淘汰和改造、工業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鍋爐替代、環保能力建設等領域。支持依法合規開展大氣污染防治領域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建設。落實好對高污染、高耗能和產能過剩行業的差別化電價、水價政策,對限制類、淘汰類企業大幅提高電價,支持各地進一步提高加價幅度。各地要健全供熱價格機制,合理制定清潔取暖價格。全力做好氣源、電源供應保障。抓好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和調峰能力建設。地方政府、城鎮燃氣企業和不可中斷大用戶、上游供氣企業要加快儲氣設施建設步伐。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向,確保突出重點,新增天然氣、煤層氣優先用于城鎮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實現增氣減煤;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熱電聯產和天然氣化工項目。
各地要建立調峰用戶清單,夯實“壓非保民”應急預案。地方政府對“煤改電”配套電網工程和天然氣互聯互通管網建設應給予支持。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國家電網公司和延長石油等能源企業要切實擔負起社會責任,加大投入,確保氣源電源穩定供應。
( 九)嚴格督察考核問責。
將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突出,環境空氣質量改善不明顯甚至惡化的地區作為中央環境保護督察重點。結合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工作,重點督察地方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不作為、慢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對問題嚴重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綜合運用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監管機制,壓實基層責任。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監督,抽調全國環境執法人員,采取定點進駐和壓茬式進駐、隨機抽查與“熱點網格”相結合的方式,推動解決大氣污染防治突出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實行“拉條掛賬”式管理。
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生態環境部對各地空氣質量改善和重點任務進展情況進行月調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地每月 5 日前上報重點任務進展情況;每月向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時序進度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和區縣下發預警通知函;對每季度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或空氣質量指數(AQI)持續“爆表”的城市和區縣,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
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和區縣,嚴肅問責相關責任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 十)加強宣傳教育和信息公開。
各地要高度重視攻堅行動宣傳工作,制定宣傳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實。每月召開一次新聞發布會,通報攻堅行動進展情況。“兩微”平臺及時發布相關信息,積極回應公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積極協調地方電視臺在當地新聞節目中設立“曝光臺”欄目,自 2018 年 11月 1 日起,每周一至周五報道突出環境問題及整改情況,播出時長不少于三分鐘。組織開展“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活動,引導、鼓勵公眾自覺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攻堅行動的良好氛圍。
要把信息公開作為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環保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各省對區縣環境空氣質量進行排名,并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按要求及時公布執行報告。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依法向社會公開排放檢驗、污染控制技術等環保信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企業通過電子顯示屏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