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展改革委7月16日消息,為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發改委等十三部委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指出,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系“僵尸企業”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尸企業”不愿退出的問題。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
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徑。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對問題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接管、重組、撤銷、破產處置程序和機制,探索建立金融機構主體依法自主退出機制和多層次退出路徑。及時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的作用。
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條件,制定退出風險處置預案,豐富風險處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損失分擔機制,明確股東和無擔保債權人應先于公共資金承擔損失。
研究建立預重整和庭外重組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明確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和庭內債權人委員會制度的程序轉換和決議效力認可機制。研究建立預重整制度,實現庭外重組制度、預重整制度與破產重整制度的有效銜接,強化庭外重組的公信力和約束力,明確預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內容。
完善企業破產重整制度。倡導積極重建的破產重整理念,切實解決企業破產污名化問題,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制度促進企業重組重生。細化完善重整程序實施規則,明確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審查標準和法律依據,規范法院對重整計劃的強制批準權。完善重整程序中的分組表決機制。優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明確管理人與債務人、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界限,合理發揮債務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建立吸收具備專業資質能力的人員參與重整企業經營管理的機制,促進重整企業保持經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