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提交了《關于取消鋼鐵行業前置核準加強事后監管的建議》(下稱《建議》)。《建議》認為國家應對鋼鐵行業取消現行的“核準制”,加強事后監管,并重點監管虧損產品退出市場,從而化解過剩產能。
過度干預弊端多
《建議》指出,政府過度干預鋼鐵行業和企業,帶來了很多弊端。
一是鋼鐵市場嚴重失衡。到“十一五”末,國家規劃的粗鋼消費量是3.4億噸,而實際消費為6.2億噸,短缺2.8億噸。由于政府直接調控鋼鐵行業,形成了強烈的“短缺效應”。在市場需求拉動下,大量民間資本繞開“核準制”進入了鋼鐵行業。目前,未經核準的“違規產能”已經超過3.6億噸,占全國鋼產量的一半以上。
二是政府直接干預企業的技術裝備選擇,導致產品結構失衡,板材嚴重過剩。《建議》指出,2005年發布的《鋼鐵產業發展政策》規定,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的技術裝備一律按政策規定的標準推進大型化。于是,一批企業淘汰了中型高爐、轉爐和長材軋機,換成了大型高爐、轉爐和大板卷軋機。據不完全統計,在實施《鋼鐵產業發展政策》之前,我國有大型板卷軋機19套,產能利用率為80%;而從2005年到2011年的7年間,猛增到86套,產能利用率下降到59%(2012年按中板品種統計為61%)。因此,板材價格每況愈下,經常低于螺紋鋼價格,成為大型企業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政府重審批、輕監管,對鋼材質量、環境保護和資源消耗等監督乏力。特別是鋼鐵質量標準落后,鋼材使用規范陳舊,用戶以數量代替質量的情況比較普遍,過多地耗用了鋼鐵和相應的能源、資源,加大了能源和環保壓力。
取消核準強監管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提出了以下三個方面的意見。
首先,取消現行的“核準制”,加強事后監管。一是監管依據方面,可以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環保部、國土資源部等現行規定作為事后監管依據。其中,工信部現行的《鋼鐵行業規范條件》可由前置申報改為事后監管。二是監管方式方面,對涉及土地、環境、能源、資源和勞動者權益保護等,分別由國家有關部門或放權給地方政府進行過程監管。三是還權于企業。凡屬企業內部事務,包括企業規模、技術裝備、品種結構以及盈利前景等,應由企業自主經營,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其次,加大政府監管力度。一是大幅度精簡審批機構,著力充實監管力量;二是盡快修訂、完善鋼鐵生產的質量、環保、能耗等標準和法規;三是采用科學、先進、快捷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加大監管力度。
再其次,當前應重點監管虧損產品退出市場,化解過剩產能。鋼鐵行業效益低下的原因包括一些嚴重虧損的企業不惜代價(如1噸鋼材虧1000元~2000元,占銷售價格的30%~50%)仍在堅持生產,并低價銷售,打壓了價格。鋼鐵行業長期在“越虧損、越生產、越過剩、越降價”的機制下運行,很難走出效益低下的困境。因此,建議有關部門遵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低于成本銷售的企業進行監管。同時,督查地方政府停止對虧損企業的補貼,運用市場的手段迫使虧損產品退出市場,化解過剩產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