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落實取消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額度管理要求,對合格投資者跨境資金匯出入和兌換實行登記管理;二是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管理,允許合格投資者自主選擇匯入資金幣種和時機;三是大幅簡化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收益匯出手續,取消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和稅務備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稅承諾函替代;四是取消托管人數量限制,允許單家合格投資者委托多家境內托管人,并實施主報告人制度;五是完善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風險及投資風險管理要求;六是人民銀行、外匯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去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外匯局已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及RQFII試點國家和地區限制。《規定》則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境內證券投資,引入更多境外長期資金,支持中國金融市場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規定》明確,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托管人代為辦理相關手續,合格投資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應當指定1家托管人作為主報告人,負責代其統一辦理業務登記等事項。按照同日公布的政策問答,對于原僅擁有QFII或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默認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報告人為主報告人,無需重新辦理登記。如有調整的,應在調整后10個工作日內委托新的主報告人向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對于已經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應在新規實施后30個工作日內指定一家托管人為主報告人,并在指定后10個工作日內委托該主報告人向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規定》還明確,合格投資者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應控制在不超過其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確保實需交易原則。對此,政策問答指出,合格投資者應在每個自然月初5個工作日內,根據其上月末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的最新規模,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告知主報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對手方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或總頭寸,主報告人應監督該合格投資者在境內的整體衍生品頭寸滿足實需交易原則。(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