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近日,央行、銀保監會等金融管理部門已密集展開新部署,圈定2020年重點風險監管領域。《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下一步,高風險機構風險防范、不良資產處置力度等將再加碼,支持中小銀行多渠道補充資本和深化改革的政策文件正醞釀推出,進一步補齊監管短板。與此同時,近期,從金穩委到央行、銀保監會也頻頻提示警惕國際市場波動帶來的輸入性風險。未來,相關金融產品和跨境資金流動風控將持續強化。
多部門圈定今年重點防風險領域
當前,我國金融業總體健康平穩,但仍有多領域風險需要謹慎防范。其中,高風險金融機構、銀行不良資產等被多個金融管理部門列為今年監管重點。
近日,央行、銀保監會紛紛展開新部署,圈定2020年重點監管領域。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6月4日透露,今年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工作重點主要包括有效應對銀行不良資產反彈、依法依規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推動互聯網金融風險市場出清、持之以恒整治影子銀行等。
央行行長易綱在兩會期間表示,下一步,會把握好抗擊疫情、恢復經濟和防控風險之間的關系,加大宏觀政策逆周期調節力度,穩妥推進各項風險化解任務。支持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多渠道補充資本和完善治理,加大不良貸款處置力度,增強金融機構的穩健性。
此外,發改委日前發布的《關于201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2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以下簡稱“計劃報告”)強調,要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跟蹤監測杠桿率較高、盈利能力較弱的行業企業的流動性風險,防止資金鏈斷裂引發連鎖反應。
系統風險上升勢頭得到有效遏制
事實上,隨著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持續推進,我國系統性風險上升勢頭已經得到了有效遏制。計劃報告顯示,金融等領域重大風險得到有效防控。金融市場運行平穩有序,外匯市場和人民幣匯率總體穩定,金融監管制度進一步完善。
易綱表示,當前宏觀杠桿率過快上升勢頭得到初步遏制,影子銀行無序發展得到有效治理,重點高風險金融集團平穩有序處置。總體看,目前重點領域突出風險得到有序處置,金融業總體平穩健康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疫情等因素給金融風險防范帶來新的挑戰。“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對銀行信貸資產質量造成一定下遷壓力,部分中小金融機構風險需引起關注。”易綱直言,由于不良貸款風險暴露存在一定滯后性,加之疫情以來銀行業對企業延期還本付息等政策,后期銀行可能面臨較大的不良率上升、不良資產增加和處置壓力。
同時,全球金融市場的風險傳染問題也不容忽視。日前召開的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指出,要高度重視當前國際商品市場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部分金融產品風險問題,提高風險意識,強化風險管控。
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研究員范若瀅表示,隨著疫情全球持續蔓延,世界經濟金融仍存在巨大不確定性。當前,全球資本聯動效應明顯提升,在全球主要股市、大宗商品市場波動較大背景下,中國金融市場情緒面容易受到負面影響。另外,全球避險情緒提升、主要金融市場大跌、油價暴跌等情況對跨境資本流動帶來了明顯的擾動效應,也將加大中國金融市場的波動程度。
多路實招進一步織密金融“安全網”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針對中小銀行、不良資產等重點風險領域,以及國際市場波動帶來的輸入性風險,多部門正在醞釀一攬子政策實招,進一步織密我國金融“安全網”。
針對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對違法違規搭建的金融集團,在穩定大局的同時,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全力做好資產清理、追贓挽損和改革重組。針對銀行不良資產反彈,該發言人指出,疏通不良資產核銷、批量轉讓及抵債資產處置等政策堵點,指導銀行采用多種方式加大不良處置。
“在當前金融風險防范方面,核心還是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問題。”中商智庫首席研究員李建軍建議,中小金融機構應專注主業,特別是當前情況下,更要專注服務本地企業,降低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同時增強資本實力,拓寬銀行補充資本渠道和方式。此外,從監管來說,還要完善和優化擔保機制,分擔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
《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針對中小銀行改革發展的政策文件也正醞釀推出。金融委近日發布消息顯示,近期將推出11條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中小銀行深化改革和補充資本工作方案》。將加快中小銀行補充資本,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多渠道籌措資金,把補資本與優化公司治理有機結合起來。
針對外部輸入性風險防范,下一步,監管部門也將持續加力。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王春英日前表示,外匯局將不斷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分析,做好各種不同情形下應對方案。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此前也強調,將持續加大監管力度,督促銀行進一步加強賬戶類產品風險管控,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監管也將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完善防風險機制體系建設。“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工作中,將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突出壓實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最后貸款人的責任。一旦出現重大金融風險,相關股東和債權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損失,嚴厲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違法違規、失職瀆職等行為。”易綱說。(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