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沈陽市環評審批“放管服”改革政策,使企業盡早了解環境準入限制要求,避免因項目不符合準入條件,在環評審批階段出現項目受阻,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日前,沈陽市生態環境局發布《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限制政策目錄(2020年版)》。
該政策目錄在《沈陽市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限制政策目錄(第一批)》的基礎上,梳理收錄部分現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包含綜合性政策、環境準入的符合性要求以及重點行業政策要求。重點行業政策要求還具體涉及石化化工業、醫藥制造業、汽車制造業、禽畜養殖業、電力熱力生產業、制漿造紙業等多個行業。
目錄中明確了不予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幾種情形,包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四環路以內不再批準新(改、擴)建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工廠、倉庫;全域范圍內,禁止審批新(擴)建燃煤發電(規劃外)、鋼鐵、水泥、原油加工、平板玻璃、有色金屬冶煉、多晶硅冶煉等和以煤炭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項目等等。
按照生態保護紅線區環境準入限制的相關要求,除市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的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一類區內建設與生態保護無關的項目;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開礦;禁止私自挖塘、挖溝、筑壩、開采地下水。
針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也有相關的準入限制要求。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依法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壤環境保護方面,污染地塊未經治理與修復,或者經治理與修復但未達到相關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不予批準選址涉及該污染地塊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