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研究決定,我所將在2014年清明節休市前后對各品種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調整:
自2014年4月3日(星期四)結算時起,焦炭、焦煤和鐵礦石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調整至5%和7%。
2014年4月8日(星期二)恢復交易后,自各品種持倉量最大的兩個合約未同時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第一個交易日結算時起,焦炭、焦煤和鐵礦石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分別恢復至4%和5%。
對同時滿足《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有關調整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的合約,其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按照規定數值中較大值執行。
其他上市品種漲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維持現有標準不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