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提出要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要加強對金融領域戰略性、前瞻性、基礎性、針對性的問題研究,增強政策儲備;要在已取得積極進展的基礎上,推動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不斷深化。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一步轉型升級,普惠金融、綠色金融、鄉村振興目標凸顯,未來政策性金融機構在國家戰略發展中扮演的角色將越來越重要。為了實現上述目標,首先需要政策性金融發揮引導作用,才能撬動更多商業性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介入。因此,如何在實現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更好地支持國家經濟戰略目標,將是未來改革的方向。”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在接受《中國銀行保險報》記者采訪時說。
完善政策性金融機構分類分賬管理機制
這是自金融委第八次會議召開以來,時隔兩年,金融委會議再次“點題”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
“2015年,國務院批復同意政策性銀行改革實施總體方案,指出要厘清政策性和自營性業務邊界,強化政策性銀行的政策功能定位。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推進政策性銀行分類分賬改革’。”結合改革背景,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向《中國銀行保險報》記者指出,“金融委第五十三次會議對政策性銀行改革作出部署,是落實政府工作報告的具體舉措,意味著我國政策性銀行的改革進程將大大加快。”
完善政策性金融改革,強化分賬管理,實現商業可持續是關鍵。會議強調,要堅持依法合規,完善規則制度,一行一策,從增量改革入手,漸進式、分步驟推進存量業務改革,實現業務分類管理分賬核算,有序提高透明度,要強化資本約束,加強風險管理,健全激勵機制,壓實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
董希淼表示,政策性銀行改革的重點是實施業務分類分賬管理。目前,我國政策性銀行同時經營政策性和商業性業務,但實施分類分賬考核和管理。實施分類分賬管理,首先有助于明確政策性銀行職責定位,厘清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邊界;其次,能夠強化政策性銀行的“政策性”,加大對國民經濟重大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更好地服務國家戰略;最后,能夠提升政策性銀行經營管理專業化、科學化,減少監管套利,提高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精準性。同時,也有助于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定位、差異發展,促進形成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機構體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提升政策性金融機構資本約束方面,日前,銀保監會發布公告稱,同意中國進出口銀行發行不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永續債),并按照有關規定計入該行其他一級資本。這意味著永續債發行主體已擴圍至政策性銀行。
對此,董希淼指出,與商業銀行相比,政策性銀行通過利潤留存來補充資本的能力較弱,因此更需要完善資本金補充機制,拓寬資本補充渠道。除了支持發行永續債之外,還應通過加大財政注資、稅收返還轉增資本等方式加快資本補充。此外,應支持政策性銀行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等方式,進一步補充資本,滿足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要求。
引導金融業邁向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
本次金融委會議還提出,要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而作為中國經濟的有力支撐,金融系統更需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在監管部門一系列政策引導下,逐步向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邁進。
今年來,銀保監會出臺多項政策,不斷深化金融機構改革,優化金融組織結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處置機制。比如,近期出臺的《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順應行業發展需要,注重借鑒國內外制度經驗,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6月初發布的《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則借鑒了國際金融監管良好實踐標準,進一步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從制度上預先籌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有力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意識,持續提升防范化解風險能力。
而隨著中國經濟對外開放步伐不斷加快,特別是依托自貿試驗區、自貿港等開放模式,加快了對制度性開放的創新探索。與此同時,中國正在深度參與國際事務,包括深度參與金融穩定理事會(FSB)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 等國際組織相關工作,并積極參加國際金融規則制定,話語權也逐漸增強,為國際金融治理改革貢獻中國方案。
展望未來,我國金融系統在實現高水平對外開放也還有廣闊的空間。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王念表示,未來,在提高市場主體創新活力方面,可探索銀行新產品、服務、費用等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加快推動車險、一年期以上信用險、保證保險等產品由審批改為備案,擴大備案管理適用范圍。穩步放寬外資金融機構在國內市場投融資限制,進一步完善利率的市場化形成機制,全面推進保險費率市場化改革。
在探索數據跨境流動方面,可強化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等信息共享,在確保數據流動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擴大金融數據領域開放,保證金融機構合理的信息需求。加快完善金融數據分類、確權、交易、安全等方面規則和要求,積極參與跨境數據流動國際規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