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等。
可以說,從具體條款來看,新《環境保護法》較為明確地規定了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環境責任,包括規劃初期必須進行環境評價,建設過程中必須上環境監測設備和環保設備,以及生產中對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資格都有了明確的規定。而且,該法還明確了政府、企業的法律責任。
對于高能耗、污染比較嚴重的鋼鐵行業來說,之前部分企業為應付環保檢查而做“面子工程”,以及一些環保投入不達標的中小鋼鐵企業,今后恐怕不太好“蒙混過關”了。因為今后違法的代價是沉重的。例如,企業如果違法排放污染物,將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受到的處罰將更為嚴重——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企業的違法成本將大大增加,鋼鐵行業的環保壓力將加大,新《環境保護法》對鋼鐵行業的影響或將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鋼鐵企業為了使生產行為中污染物的排放符合環保法規,可能會主動減少產量;第二,由于新的法案對污染企業的罰款是“上不封頂”,顯示出國家對于污染的懲罰力度進一步加大,而很多鋼鐵企業為了避免罰款預計將主動加大環保投入。但是在鋼鐵行業近來經營形勢一直不見好轉的情況下,一些環保成本高于生產效益的企業,可能會迫于壓力而主動退出市場。這均將有助于化解鋼鐵行業的過剩產能,緩解市場供應壓力,并且有利于未來鋼鐵業提高行業集中度,對大型鋼企的生產經營或將形成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