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長金鵬輝在今年的建議中稱,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工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逐步健全完善,但目前仍缺乏高層級的專門立法,存在法律供給滯后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付喜國也表示,進入新發展階段,在促進共同富裕的目標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承擔更多使命,迎來更多機遇,也面臨更大挑戰。隨著金融科技蓬勃發展,金融業務形態不斷變化,金融風險隱蔽性、復雜性更強,金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使其權益受侵害問題日益突出。現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存在立法層級不高、條款分散、保護力度不夠、監管口徑不一等突出問題,現有法律體系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變化。
“因此,有必要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立法層級,制定更加統一、更為權威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快補齊制度短板,統一監管標準,保護好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付喜國說。
金鵬輝也建議,加快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統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監管標準,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防風險、促民生的有力抓手,進一步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
在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行長林建華看來,從立法層面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制度框架、強化制度保障,有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提升金融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
全國政協委員,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張奎認為,加快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基本制度,是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助力解決金融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需要,是補齊制度短板,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需要,也是適應金融科技發展新趨勢,體現公正監管、保障公平競爭的需要。
上述代表委員也進一步就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總體思路、原則和主要內容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林建華提出,建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總體思路和原則為壓實金融機構責任、引導金融消費者自我保護和構建社會共治體系。
從具體內容來看,林建華建議,一是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基礎,結合金融消費領域的特殊性,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概念及其內涵;二是圍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金融消費者的主要權利、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督管理、金融消費者自律組織的功能定位、金融消費爭議的解決途徑、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規范;三是明確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并建立健全協調統一的監管體系,既進行統一的制度安排,也考慮消費主體、監管對象及市場發展的差異性和特殊性。如證券期貨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在信息獲取、風險認知能力、專業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需突出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
在劃分金融消費者權利類型方面,付喜國提出,建議綜合銀行、保險、證券等各領域金融消費者享有的合法權益,將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基本權利提升到基本法律高度加以保護,全面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社會共治體系。
金鵬輝也建議,要明確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概念,明確規定金融市場經營主體義務,構建全面覆蓋、權威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體系。
此外,金鵬輝還建議依據新行政處罰法,合理設置法律責任。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易發、多發的違法違規行為,科學設置法律責任,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同時,設立全國統一的、獨立的第三方金融投訴糾紛處理機構,構建“投訴-調解-裁決”一站式爭議解決機制。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救濟賠償制度,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