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群英介紹,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是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是生態環境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規貫徹施行的重要手段。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吸收了新行政處罰法的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對生態環境領域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緊密聯系工作實際,進一步突出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特點,增強了執法工作的規范性。具體來說,《處罰辦法》呈現四個特點:
一是生態環境執法更講“法度”。《處罰辦法》對現場采樣等提出了明確要求,調查取證更加規范;對立案調查、聽證、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做出了細化規定,處罰程序更加完善;專門增設“信息公開”一節,處罰信息更加透明。
二是生態環境執法更講“力度”。《處罰辦法》增加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強化了自動監測數據在行政處罰中的應用,細化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加大對重大、惡意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三是生態環境執法更講“溫度”。《處罰辦法》明確了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規則,增加了輕微不罰的情形,強調說理式執法,要求將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情況納入案卷,并將采納情況及理由寫入處罰決定書,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四是生態環境執法更講“尺度”。《處罰辦法》明確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無主觀過錯的不予處罰,這當然指的是輕微違法行為,細化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相關規定,要求在處罰決定書中寫明適用的裁量依據及理由,確保行政處罰“過罰相當”。
為了做好《處罰辦法》的貫徹落實,一是將《處罰辦法》作為今明兩年崗位培訓的“重頭戲”,以專題培訓、交流研討等方式,持續推進宣傳與解讀,不斷引導廣大執法人員形成學法、用法的新熱潮。二是將《處罰辦法》作為規范行政處罰工作的“總抓手”,及時修改完善執法文書制作指南等配套文件,深入開展案卷評查工作,開展案卷質量提升試點,全面提高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規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