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唐山市政府9月30日下發通告,決定自即日起在全市禁止銷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0,-1554.00,-100.00%)。
通告要求,全市各煤炭(焦炭)經銷、使用單位,特別是主城區、縣(市)城區內的相關單位禁止銷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具體實施標準為:各類煤炭、焦炭經營和使用單位禁止銷售和使用硫分超過0.6%、灰分超過15%的燃煤及制品(包括原料煤、動力煤、燃料煤、型煤等)和焦炭;市區范圍內的電力企業取暖期內禁止使用硫分超過0.8%、灰分超過16%的燃煤,取暖期外嚴格執行環評批復的煤質要求。
各級環保部門將對經銷、使用煤炭(焦炭)單位的煤質進行定期檢查。市發改部門將對煤炭(焦炭)經銷單位進行監督管理,通過招標確定并公布合規煤炭(焦炭)經銷單位名單。
對違反規定經銷、使用超標煤炭(焦炭)的單位,各級環保部門將定期向社會通報,并按照《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條中“加收一至三倍的超標準排污費,可并處以一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的規定,折合成處罰當量,按購買或使用超標煤炭、焦炭累計量,分別處以50元/噸、100元/噸的累計罰款。
市發改部門對違規煤炭(焦炭)經銷單位和無固定經營場所、無固定堆場的煤炭(焦炭)經銷單位依法取消經營資質。市工商部門對無照煤炭(焦炭)經營場點及時進行查處,及時為被取消煤炭(焦炭)經營資質單位辦理變更經營項目或注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