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四川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和《四川省焦化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四川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關于印發《四川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和《四川省焦化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的通知.pdf
四川省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全省鋼鐵工業布局優化、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建立健全鋼鐵行業長效管控機制,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號)要求,結合我省鋼鐵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四川省轄區內各類所有制鋼鐵企業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的項目。建設項目核準(備案)前,須制定和公示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于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于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第四條全省嚴禁違規新增鋼鐵產能,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鼓勵依托資源、能源、技術優勢,發展釩鈦鋼鐵產品;支持發展全廢鋼及釩鈦磁鐵礦渣鋼鐵電爐短流程煉鋼,探索綠色、智能、創新、高效、協調的發展模式,助力鋼鐵行業綠色低碳轉型和高質量發展。鼓勵優先置換污染物排放量大、能效水平低、安全風險高、設備工藝技術落后的產能,建設項目應滿足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
第二章裝備產能
第五條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四川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于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第六條置換過程中的退出產能數量,按照國務院國資委、2016年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產能數量核定;對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退出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
第三章置換比例
第七條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為鼓勵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對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系、股權關系、章程等工商變更)后取得的合規產能用于項目建設時,置換比例可以不低于1.1:1。
第八條以下五種情形可實施等量置換。
(一)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項目的煉鋼產能。
(二)退出和建設冶煉設備均為電爐的項目。
(三)不改變冶煉設備類型、容量(積)、數量的廠區內部技術改造項目。
(四)退出配套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建設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的煉鐵產能。
(五)對利用回轉窯-礦熱爐-AOD爐工藝生產不銹鋼的煉鋼產能。
第四章置換退出
第九條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原則上不得拆分出讓,確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過2家受讓企業。對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出讓至不同企業的,產能出讓方應明確所有產能受讓方,在產能出讓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公告中一并列明,對暫不能明確受讓方的產能須說明原因。
第十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向所在地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退出申請。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在門戶網站公示(見附件2),公示時間不低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相關情況報經濟和信息化廳。經濟和信息化廳受理后,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現場核實,核實無異議后,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低于2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退出項目所需資料。包含退出項目情況及公示情況;退出項目核準(備案)、環評、安評、能評等佐證資料;退出項目企業按期拆除用于置換退出設備的承諾書;退出項目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書面意見。
第五章置換建設
第十二條建設煉鐵、煉鋼產能均須分別實施產能置換,建設設備由退出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核定容積。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向所在地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置換申請。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在門戶網站公示(見附件3),公示時間不低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相關情況報經濟和信息化廳。經濟和信息化廳受理后,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鋼鐵冶煉項目備案管理的意見》(發改產業〔2021〕594號)要求,由省淘化脫辦組織省直有關部門和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開展評估,評估通過評審后,在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低于2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產能置換方案已公告,但建設項目因故未實施的,建設項目企業須向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經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可報請撤銷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經濟和信息化廳復核并向社會公告后,產能指標可繼續轉讓。對建設項目地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產能置換方案,建設項目企業須向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經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可報請變更,經濟和信息化廳復核審核后及時在廳門戶網站作出說明。對項目建設內容(規模)和置換退出設備等發生變更的置換方案應按程序重新置換,變更后的產能置換方案公告時,原產能方案同時撤銷。
第十四條企業建設脫磷轉爐須履行產能置換。建設非高爐煉鐵、提釩轉爐、回轉窯-礦熱爐(RKEF)等設備,產能核定須逐級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一事一議”確認。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復同意后,履行建設項目置換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所需資料。包含建設項目情況及公示情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書面意見;跨省置換建設項目,須提供轉出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退出產能公示公告。
第六章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投產前(含試生產)須拆除用于置換的退出設備,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對同一臺冶煉設備的產能拆分出讓的情形,建設項目投產時間以第一個實際建成投產項目的時間為準,相關設備須按要求拆除到位。對于確需保留冶煉設備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業遺址公園等,須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一事一議”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企業根據新建項目建設進度、退出項目拆除情況等,向所在地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后,組織開展初步驗收,并報請經濟和信息化廳復核驗收。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開展現場驗收,重點核實新建裝備型號、數量、產能等信息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退出產能設備拆除情況等。對驗收合格的,現場出具初步驗收意見;并組織各級填寫置換項目驗收意見表(見附件4)。對建設項目與置換公告方案不一致的,責成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督整改,整改到位后,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項目驗收所需資料。
(一)建成項目。建設項目公告、核準(備案)、環評、安評、能評、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等文件,煉鐵、煉鋼、精煉、連鑄、連軋等設備采購合同,企業嚴格按照公告方案建設及不擅自改建的書面承諾。
(二)退出項目。被置換產能設備拆除公示、公告、照片(視頻)以及企業永不恢復生產承諾等資料。
第七章監督落實
第十九條企業要落實主體責任,不得在未落實產能置換、核準(備案)、環評、安評、能評等要求前,擅自新(改、擴、遷)建主體設備。對未落實相關手續前,擅自新(改、擴、遷)的,企業要依法承擔有關責任及后果。
第二十條縣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要建立健全監測機制,加強日常監管,杜絕項目驗收完成后,企業擅自改(擴)建主體設備,違規新增鋼鐵產能。對發現違規新增鋼鐵產能等違法違規行為,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73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4號)等進行處罰和整改。
第二十一條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監督企業按照公示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進行建設,確保置換項目批建相符;要負責轄區內退出項目設備拆除工作,退出項目拆除完成后,要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對省內置換退出項目直接公告退出情況,對跨省置換退出項目報經濟和信息化廳公示公告退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確保不新增鋼鐵產能。對發現違規新增鋼鐵產能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縣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迅速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條經濟和信息化廳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抽查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對弄虛作假、批建不符,特別是批小建大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責令地方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通報其不守誠信行為,并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國家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