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規定,財政部、住建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
《辦法》明確,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住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以及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補助資金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任務量、績效評價結果等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其中,80%資金按照各省的各項任務量進行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財政困難程度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20%作為獎勵資金,依據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績效評價結果等,加權確定績效調節系數,并結合各省任務量等因素調節分配。
其中,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省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套數、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租賃補貼戶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測算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城中村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省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省年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測算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省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因素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獎勵資金依據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績效評價結果等,加權確定績效調節系數,并結合各省任務量等因素調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