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日前發布《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要求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和生產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準新建年生產能力低于120萬噸的煤礦。從2004年的30萬噸/年到如今的120萬噸/年,山西省再次提高煤礦準入門檻。
為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山西省將進一步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準和生產能力核定,對不具備相應災害防治能力的企業申請開采高瓦斯、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等煤炭資源的,不得通過安全核準。未通過安全核準的,不得通過項目核準;未通過項目核準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山西省明確,一律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于120萬噸/年的煤礦。嚴格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現有高瓦斯、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得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礦井生產能力,同時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礦井的生產能力。
此外,山西還將實行安全生產信用分類管理和深化煤礦整頓關閉。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行為、安全生產業績等情況,建立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檔案,實行企業安全生產信用分類管理,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運用到企業項目核準、資源配置、用地審批、融資信貸等方面。對煤礦存在資源枯竭、超層越界開采拒不退回、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組織生產、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證照不全或過期以及未經復產復建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建設、煤與瓦斯突出或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且造成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等七種關閉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