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權責關系
“事由誰干,錢由誰出”——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理順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前提和基礎。《決定》提出適當加強中央事權、提高中央財政支出比例。中央財政事權原則上通過中央本級安排支出,減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財政事權。不得違規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資金,確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權的,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資金。
“經過多輪改革,我國已基本理順了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在醫療衛生、科技、教育、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公共文化、應急救援、自然資源、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出臺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支出責任更加清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馮俏彬表示。
近年來,各地在推動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過程中,進一步完善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比如,廣東按照減輕基層負擔、體現區域差別的原則,差別化確定不同區域的市縣級財政支出責任。對已明確保障標準的共同財政事權,推廣分類分檔、按比例分擔財政支出責任的管理機制。江蘇將省高速公路、鐵路等相關專項規劃,全省性、區域性生態環境規劃,跨行政區域或流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等全局性、外溢性、重要性較強的事項劃分為省級財政事權。江西將適度強化教育、科研、糧食安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省級財政事權,加大省級支出責任,減輕基層財政負擔。
馮俏彬認為,在央地事權改革取得成績的基礎上,還要加快建立央地事權劃分動態調整機制,按事權外溢范圍、管理難度、激勵相容等原則和實際情況調整事權范圍,促進各級政府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以更好履職盡責,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水平。
優化收入劃分
《決定》提出,推進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并穩步下劃地方,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和抵扣鏈條,優化共享稅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為地方附加稅,授權地方在一定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2019年,國務院印發的《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提出,按照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后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調整優化消費稅征收范圍和稅率,推進征收環節后移并穩步下劃地方。
“消費稅是我國的第三大稅種,歸屬中央。”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李旭紅表示,推進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并穩步下劃地方,有利于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進一步發揮消費稅的調節效應。
我國實行以共享稅為主體的收入劃分制度,共享稅收入占比較高。“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和抵扣鏈條,優化共享稅分享比例,將有助于進一步健全稅制、理順收入劃分。”李旭紅表示,同時,一些地方的小稅種及附加稅也構成了地方稅的主要來源。研究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為地方附加稅,并授權地方在一定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有助于增強地方的自主財力。
據了解,近年來,在地方稅立法中,已賦予省級地方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稅收減免等管理權限。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今后,在中央統一立法和稅種開征權的基礎上,探索研究在地方稅稅制要素確定以及具體實施上賦予地方更大自主權。
完善轉移支付
《決定》提出,完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清理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提升市縣財力同事權相匹配程度。建立促進高質量發展轉移支付激勵約束機制。
近年來,我國轉移支付體系不斷優化。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規模從2012年的4.5萬億元,增長到2024年預算安排的10.2萬億元,增長125%,有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今年上半年,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下達8.99萬億元,占年初預算的88.1%。
“財政轉移支付是指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無償撥付的資金,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主要用于解決地區財政不平衡問題,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政府實現調控目標的重要政策工具。”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汪德華表示,目前我國總體上已形成了以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為依據,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有效組合的轉移支付體系。
據了解,一般性轉移支付以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為目的,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專項轉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用于辦理特定事項。近年來,為增強地方財政統籌能力,我國不斷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占比。
“轉移支付資金是地方財政特別是基層財政平穩運行的重要保障。近年來,我國通過健全轉移支付制度頂層設計,強化績效管理等措施,進一步提升了轉移支付管理效能。”汪德華表示,要進一步清理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建立健全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其中目標接近、資金投入方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項目予以整合,嚴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領域的專項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