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我省釩鈦鋼鐵行業協同發展,提高鈦渣副產鐵水綜合利用價值,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鈦渣副產鐵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單”企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推動落實。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3月28日
四川省鈦渣副產鐵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單”企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來川視察重要指示精神,統籌發展和安全,先行先試,探索推動鈦渣副產鐵水作為鋼鐵企業冶煉原輔料,提高鈦渣副產鐵水綜合利用價值,結合我省釩鈦鋼鐵產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鈦渣副產鐵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單”企業認定和管理。
第三條未納入“白名單”的鈦渣生產企業,其副產鐵水不得流向鋼鐵行業、貿易市場,嚴禁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違規新增鋼鐵產能。
第二章“白名單”企業管理
第四條“白名單”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廳應每年調整一次,定期公布“白名單”,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納入,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移出“白名單”。
第五條認定標準。納入“白名單”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鈦渣生產企業。在川內實際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近3年無環保、質量、安全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自愿申報,遵守《四川省鈦渣副產鐵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單”企業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并自愿接受監督檢查。
2.鋼鐵企業。在川內實際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列入《鋼鐵行業規范條件》企業名單;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落實產能壓減、產能置換和產量調控政策要求;近3年無環保、質量、安全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自愿申報,遵守《四川省鈦渣副產鐵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單”企業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并自愿接受監督檢查。
第六條“白名單”企業認定流程。企業向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納入“白名單”申請。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將相關情況報經濟和信息化廳。經濟和信息化廳受理后,征求各有關部門意見和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申報企業可納入“白名單”。
第七條“白名單”企業移除管理。因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違反《四川省鈦渣副產鐵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單”企業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不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的;其他應當移出的情形,應當立即將該企業從“白名單”中移除,三年內不得重新納入“白名單”。
第三章“白名單”企業規范條件
第八條鈦渣冶煉必須以鈦精礦(可部分使用品位38%以上的鈦中礦,下同)為原料,禁止以鐵精礦為原、輔料生產鈦渣。
第九條鈦渣副產鐵水產量必須與鈦渣產量相匹配,按照現有鈦渣生產工藝和鈦精礦入爐品位,原則上每生產1噸鈦渣副產品鐵水不超過0.5噸。
第十條鈦渣副產鐵水只能流向鑄鍛造企業、裝備制造企業以及省內“白名單”鋼鐵企業且不得轉售。
第十一條長流程煉鋼企業購入副產鐵水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粗鋼產量的20%,短流程煉鋼企業購入副產鐵水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粗鋼產量的40%。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運行調度機制。“白名單”企業應建立臺賬管理制度,完善原料供應、能源消耗、產品產量、產品銷售、生產設施設備等臺賬內容,明確專人負責,每季度將生產經營情況、副產鐵水銷售情況形成總結報告連同印證資料報送縣(市、區)經信部門、園區,并逐級上報經濟和信息化廳。經濟和信息化廳將聯合省直相關部門及行業組織對企業上報資料進行初步核實,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生產、運輸、使用等環節的工作機制,確保鐵水流向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監測督導機制。針對“白名單”企業的合規性生產經營及副產鐵水流向情況,制定監測臺賬,相關縣(市、區)、園區、市(州)經信部門根據企業實際生產運行情況進行核實,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相關省級部門進行抽查。對核實發現的問題,各級經信部門及時督導企業完成整改,涉及違法違規的,嚴肅查處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十四條投訴舉報機制。經濟和信息化廳將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在網站上向社會公開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網絡等多種舉報形式,接受社會監督。鼓勵行業協會、媒體和公眾對“白名單”企業生產情況開展監督。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職責分工
1.經濟和信息化廳。承擔監管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收集整理監管工作情況,負責“白名單”企業管理。
2.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做好對上匯報爭取工作,按照職能職責落實國家鋼鐵產業政策。
3.各市(州)、縣(市、區)、園區。按照本管理辦法對“白名單”企業進行全面、直接管理,配合上級單位做好有關工作。各市(州)、縣(市、區)、園區可按實際情況成立鈦渣副產鐵水高值化利用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本級鈦渣副產鐵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單”企業具體管理辦法和生產、經營、能源消耗、銷售行為的審查和審計制度,并對鈦渣生產企業和鋼鐵企業(在庫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部分產品產量開展統計監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由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四川省鈦渣生產企業名單
2.四川省鋼鐵冶煉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