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2005年國際組織曾經發布過《煤炭的真實成本》報告。”能源基金會環境項目主任趙立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報告》是我國首份由官方研究機構發布的煤炭環境成本分析報告。
“污染者付費是環境經濟政策的基石,但是我國當前實施的環境經濟政策還未能夠完全實現這個目標。”《報告》主要負責人、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研究員葛察忠分析,雖然有地方征收的煤炭可持續發展資金、全國征收的排污收費等政策,部分地實現了外部環境成本內部化,但遠遠低于煤炭的環境外部成本,占比還不到30%。
《報告》建議國家應盡快調節煤炭稅費類型構成,增加合理反映煤炭環境外部成本的環境稅費政策。
我國是世界第一煤炭消費大國。根據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的統計,2013年我國煤炭產量37億噸左右,消費量高達36.1億噸,其生產和消費導致了煤炭資源的破壞和浪費、礦區所在環境持續惡化。
環境外部成本是按照不同空間范圍對環境成本進行分類的結果,指由企業經濟活動引起環境破壞,但破壞尚未作出貨幣計量,而無法加諸企業的那部分環境成本。
葛察忠介紹,結合煤炭生命周期過程與環境成本理論,《報告》將煤炭的環境外部成本定義為在煤炭開采、運輸及使用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對生態系統的破壞,且未被受益企業承擔的那部分經濟損失。
課題組通過多種污染損害評估方法進行分析研究,結果顯示,2010年煤炭的環境外部總成本為5555.4億元,相當于當年全國公共財政環保支出的2.3倍。
在所有環境外部成本核算項目中,大氣污染造成的人體健康損失、礦區職工健康損失最大,三項總計3051億元,占總環境外部成本的55%。其次是林木生長量損失、農田減產、鐵路運輸環境污染、地下水資源破壞、水土流失等。
“上述估算為偏保守的估算。以健康損失為例,本研究主要采用人力資本法進行估算。如果采用支付意愿法來估算,對于同樣的健康損失結局,估算的損失大概會是人力資本法的3倍。”葛察忠介紹。
從產業鏈的角度來看,在生產環節環境污染中,塵肺病患者社會生產力損失折算為噸煤成本為14.81元,占環境污染成本的48%,林木經濟損失噸煤成本占生態破壞成本的比例最大,為16.40元/噸煤;在運輸環節,鐵路運輸環境污染噸煤成本為27.28元,占運輸成本的52%;在使用環節,燃煤造成的大氣污染導致的人體健康損失噸煤成本占使用噸煤成本最大,為67.81元/噸煤。
2010年總成本為公共財政環保支出的2.3倍
環境成本內部化三種征稅方案
“雖然煤炭定價已經市場化,然而價格構成仍然不合理,基本未反映環境破壞成本。”葛察忠強調。
《報告》建議,稅收手段是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工具之一,可以根據不同的目的,引入或實施不同的環境稅種。
《報告》研究設計了污染排放稅、生態保護稅和資源稅三種煤炭生產環節環境成本內部化政策方案。首先,通過對在煤炭開發全過程的污染排放征收污染排放稅,可以促使煤炭生產企業進行污染治理,使環境污染損失成本內部化,由此對應的政策建議為“推進排污費改稅”。
第二種方案為,通過對煤炭開采過程造成的生態破壞征收生態破壞稅,可以彌補礦產開采活動對生態造成的破壞,糾正開礦等破壞生態系統行為的負外部性,由此對應的政策建議為“分步推進,最終建立完善的生態補償稅收政策”。
第三種方案為,通過為對煤炭資源耗竭代價和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成本征收資源稅,體現國家對煤炭的所有權,修復治理煤炭開發引起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促進煤炭開發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由此對應的政策建議為“推進資源稅改革,解決煤炭開發過程中的生態和環境問題。”
根據上述三種方案,葛察忠介紹,《報告》也提出了煤炭生產環節環境成本內部化三步走的路線路。
第一階段,到“十二五”末推進污染排放稅改革,將煤炭開發使用的有關環節納入污染排放稅范圍,初期主要考慮對COD、氨氮、SO2、NOx和重金屬征稅。推進煤炭資源稅從量向從價計征試點工作,考慮在新疆、內蒙古、山西等資源大省啟動試點。考慮到礦山生態回復與治理,推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加大地方政府財政資金投入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
第二階段,在“十三五”時期,推進出臺生態保護稅,爭取清費立稅;擴大污染排放稅征收范圍,對CO2排放征稅。全面推開資源稅的從量到從價計征改革。
第三階段,在“十四五”時期,優化資源稅稅制,完善生態稅,污染排放稅對主要污染物全面實現征稅。其中,污染排放稅主要調控煤炭開發使用的污染排放行為,實現排放外部性成本的內部化;生態保護稅主要調控生態恢復和損害行為,實現生態外部性成本的內部化;而資源稅主要實現調控煤炭的可持續利用,反映煤炭代際機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