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鋼報訊集團公司于近日出臺《重鋼集團不合格供應商認定與處置辦法》(下稱《辦法》)。《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重鋼市場管理、規范供應商經營行為,促使其誠信經營;同時,便于重鋼各單位防范風險,維護重鋼合法權益。
《辦法》所指供應商包含:工程建設承包商,設備材料供應商(含備品備件),原輔料供應商,設計、監理、咨詢、勞務、設備維護等服務提供商,以及參與重鋼各類招投標的企業。
《辦法》明確了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和各全資、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職責。
《辦法》規定,被列為不合格供應商的企業,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年內限制進入重鋼市場;自不合格供應商名單發布之日起,擅自讓不合格供應商或與之有關聯關系的企業進入重鋼市場,或者與之簽訂經濟合同的單位和個人,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子公司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完善供應商評價體系;對于情節較輕,未被集團公司列為不合格供應商的,不合格供應商信息報送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警告或短期限制進入等方式進行處理;不合格供應商的準入限制期滿后,如有意再次進入重鋼市場的,集團公司各單位應重新對其進行資質準入審查,合格后方可參與本單位采購活動,并報集團公司紀委監察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