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國企財務科長6年時間竟受賄達2660萬余元,近日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對安徽省高院指定管轄的馬鋼原財務科科長李新商業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
現年46歲的李新,是遼寧省大連市人。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間,李新利用擔任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公司財務科科長、貿易部部長的職務便利,為堵某某經營的常州市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等企業提供馬鋼鋼材銷售定價、價格變動情況、馬鋼資金政策等信息,違規收取堵某某不合規的銀行承兌匯票以及為堵某某與馬鋼銷售公司簽訂虛假鋼貿合同提供幫助。這期間,李新共計收受堵某某2660.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新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故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對被告人李新違法所得2660.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現年46歲的李新,是遼寧省大連市人。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間,李新利用擔任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公司財務科科長、貿易部部長的職務便利,為堵某某經營的常州市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等企業提供馬鋼鋼材銷售定價、價格變動情況、馬鋼資金政策等信息,違規收取堵某某不合規的銀行承兌匯票以及為堵某某與馬鋼銷售公司簽訂虛假鋼貿合同提供幫助。這期間,李新共計收受堵某某2660.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新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故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對被告人李新違法所得2660.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