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鋼鐵股份被凍結,源于21年前一筆1550萬元的鐵礦石運費糾紛——這個案件已經第三次終結執行,但2014年12月又突然被茂名中院撤銷,重新進入執行程序。
與此同時,作為重慶鋼鐵的實際控制人——重慶市國資委也緊急行動,組織了專家組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唐力,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孫鵬和馬登科,就重鋼這起案件進行相關論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繼而,這起因鐵礦石運費糾紛引發的巨額賠款執行案件得以公之于眾,三位法學專家的評論是四個字:“前所未聞”。
歷時21年
引發重慶鋼鐵3000萬股股權被凍結的案件要追溯到21年前。
1994年8月23日,重鋼集團、廣東省雷州市八達電子公司(文中稱“八達公司”)、雷州物資局供銷公司三方簽訂了《鐵礦石運輸代辦合同》。合同約定,由八達公司墊付運費1550萬元,雷州物資局供銷公司將存放在湛江港的20萬噸進口礦石在3個半月內運回重鋼集團,重鋼集團在4個半月返還墊資款1550萬元,并支付服務費659萬元、速遣費44萬元,共計應付八達公司2253萬元。
當時由于資金緊張,重鋼集團出現了違約,在1996年3月前,只支付了現金348.4萬元,1995年7月~1996年2月分29次以近萬噸鋼材抵款2055萬元。
在1996年5月31日八達公司起訴重鋼集團之前,重鋼集團為自己的違約行為付出的代價是2403萬元(含鋼材抵款)。但事件遠遠沒有平息,因為第三方簽定的《鐵礦石運輸代辦合同》中規定,乙方的墊資額必須百分百的以貨幣形式返還。
1996年5月31日,八達公司通過湛江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湛江中院”)起訴重鋼集團,要求重慶鋼集團賠付墊資款、服務費、速遣費和滯納金等等共計4577.5萬元,合同中界定的違約滯納金是每天萬分之二十,湛江中院以通常判決的利息萬分之五來計算,于1996年11月6日作出判決,重鋼集團已支付的2403余萬元扣除之后,仍需要賠付2093萬元,并限10日內付清,逾期按照萬分之五的雙倍處罰。
重鋼集團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廣東高院于1997年作出判決,維持茂名中院的原判決。鐵礦石運費糾紛的官司宣告重鋼集團敗訴,接下來是湛江中院對重鋼集團的強制執行。
第一次結案和推翻
1997年6月27日,湛江中院下達《執行通知書》,對敗訴的重鋼集團進行強制執行。重鋼集團從1997年8月~2001年4月期間,共被執行19次,累計支付2753萬元。
在這段時間里,湛江中院分別對重鋼集團在湛江市兼并的“湛江東華電器廠”廠房土地進行查封;1999年,成都中院受湛江中院委托,查封、扣押重鋼集團奧迪車和渝A30961號轎車,以及查封重鋼集團成都公司的鋼材;2001年,湛江中院繼續恢復強制執行,查封重鋼集團在湛江港務局第三作業區的進口礦石5萬噸。
2001年4月16日,湛江中院發布1997第79號裁定。湛江中院認為: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雙方達成執行和解二次,被執行人重鋼集團依執行和解協議部分履行了義務,不應對重鋼集團加倍處罰延期付款利息;同時根據判決后,先還本再付息的原則,被執行人已全部付清尚欠款項及逾期利息。湛江中院終結了此案的執行。
至此,重鋼集團已經累計為該案支付了5156.8萬元。
這是此案的第一次執行終結,當重鋼集團上下都認為與八達公司的糾紛,可以劃上句號的時候,這其實是個逗號。
2001年10月30日,廣東高院下達2000第124號裁定書,稱由于八達公司提出異議,重鋼集團尚欠本金1526萬元,利息1130萬元,湛江中院的終結執行裁定于法無據,請求上級法院予以撤銷。
因此,廣東高院撤銷了此前湛江中院的1997第79號終結案件執行裁定,指定茂名中院繼續對重鋼集團進行強制執行,并確定以“先利息后本金”為履行原則和執行原則,這意味著重鋼集團必須按照先還利息再還本金來重新計算這筆運費糾紛產生的債務。
第二次結案和推翻
2001年11月,茂名中院查封了重鋼集團在湛江港的進口礦石11.8萬噸,要求重鋼集團再支付1866萬元,并于2002年3月28日,強制拍賣了重鋼集團進口礦石5.8萬噸。
2002年8月26日,茂名中院作出2001第12-5號民事裁定書,茂名中院稱,在執行中,本院根據提供的線索,于2001年11月30日查封重鋼集團存放在湛江港務局的進口鐵礦粉5.6萬噸,于2002年3月28日公開拍賣,拍得款項939萬元,扣除支付湛江港務局港口費用391萬元,以及拍賣費、評估費、執行費、增值稅雜項160多萬元之后,共執行款386.7萬元給八達公司。
茂名中院裁定,終結該案件的執行。
這是此案的第二次執行終結,重鋼集團在期間提出過異議,也對先“利息后本金”的執行裁定提出過異議,但最終被兩級法院駁回,重鋼集團已經疲于應對,第二次被強制執行,并拍賣資產。
法律文書顯示,重鋼集團第二次被強制執行的近1000萬礦石資產中,實際用于還債的金額只有386.7萬元。
值得注意的細節是,茂名中院下達這份終結執行的判決書時間是2002年,而八達公司已經于2000年10月工商注銷,即申請執行主體早已不復存在。
兩年之后,當重鋼集團認為此案不可能出現反復的時候,法院又找上門來。
2004年2月20日,茂名中院作出2001第12-6號裁定書,稱八達公司提出異議,茂名中院認為此前終結執行的2001第12-5號民事裁定不當,重鋼集團尚欠1479萬元未執行,因此撤銷原終結執行的民事裁定書,恢復對重鋼集團的執行。
這意味著本案的第二次執行終結再一次被推翻,開始了第三次執行。
2005年~2006年,茂名中院委托重慶鐵路運輸法院強制執行重鋼集團,一共劃走重鋼集團200萬元資產。
第三次結案和推翻
2007年7月26日,廣東高院對此案作出批復:同意茂名中院審委會的意見,終結執行本案,解除對案外人重鋼集團財產的查封,并做好相關當事人的解釋工作。
2007年9月3日,茂名中院下達了2001第12-16號民事裁定書,以申請執行人八達公司的合法權益已經得到保護為由,作出了本案的終結,這是第三次執行終結。
至此,重鋼集團累計為運輸合同糾紛付出了6096萬元的代價。重鋼集團法務部親歷此案的陳興華向經濟觀察報表示,我們都以為此案歷經三次執行,法院也下達了終結執行的民事裁定書,理應終結。事實上,重鋼集團也已經被為違反合同約定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然而七年之后,2014年12月16日,茂名中院突然給重鋼集團發來恢復執行通知書稱:本院于2007年9月3日裁定終結執行,但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予以監督,并向廣東高院發出監督函,廣東高院亦立案予以監督,并向本院發出執行監督函,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第2號執行裁定,撤銷此前的終結執行裁定,恢復執行本案。
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原則計算,計算至2014年1月18日,重鋼集團本息共欠7958萬元,茂名中院凍結了重鋼集團持有重慶鋼鐵股權的3000萬股。
陳興華很苦惱:“重鋼集團就像是一臺提款機,因為先利息后本金的計算方法,終結執行后都以為已經還清,直到案件的裁定被推翻,因為本金未付,重鋼集團繼續面臨巨額還款”。
這意味著,這筆最初由1550萬元產生的運費糾紛,重鋼集團到此已經付出了超過2億元的代價(現金、礦石資產、3000萬股重慶鋼鐵股權)。
緊急會議
“接到茂名中院的恢復執行通知書時候,我們領導從椅子上跳了起來,完全出離憤怒。”一位重鋼集團的中層干部向經濟觀察報回憶說,“放眼全中國,也沒有三次終結執行,三次推翻裁定,并且第四次開始強制執行的案例。”
由于價值1億的國資股票被凍結,事關重大,重鋼集團將此案緊急匯報給重慶國資委,重慶國資委也認為此案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遂請來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唐力等三位法學專家對此案進行論證。
經濟觀察報拿到《專家論證意見書》顯示,三位法學專家出具了書面論證意見,主要包含四點:一是本案申請執行人八達公司早在2000年10月12日已經注銷,故申請執行不合法;二是本案終結執行后重新啟動執行程序屬于重大程序性違法行為,本案中法院裁定終結執行3此,恢復3次;三是法院數次裁定終結執行所帶來不利后果轉嫁給被執行人,不符合公平原則;四是執行中“先利息后本金”清償程序違背平等保護當事人權益的原則。
最終,唐力等三位專家一致認為:本案中法院三次終結執行,又三次恢復執行程序,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始終置于不穩定狀態,違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屬于程序性違法行為。并且,由此產生巨額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等,轉嫁至原債務人重鋼集團身上。
由于此案尚處于最高人民法院監督之下,經濟觀察報了解到的最新進展是,重鋼集團被凍結的3000萬股尚未被劃轉,而重鋼集團寄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訴函,也沒有得到正式回復,按照重慶鋼鐵最近4.4元的收盤價格計算,這筆國有股權,其市面價值已經超過1.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