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推動環評信用制度建設,營造誠信自律的行業環境,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環評管理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江西省實際,江西省環保廳制定了《江西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具體內容如下: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
贛環評字〔2015〕148號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環境保護局,廳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為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推動環評信用制度建設,營造誠信自律的行業環境,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環評管理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江西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書面反饋我廳,以便進一步修訂完善。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5年11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管理,推動環評信用制度建設,營造誠信自律的行業環境,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環評管理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開展環評業務的信用信息采集、核實、匯總、信用等級評定和評定結果的公開與應用,在我省實施環評機構信用管理分級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開展環評業務的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的信用管理。
第四條 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的信用管理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原則。
第五條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環保廳”)負責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六條 信用等級評定包含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兩個方面,評定內容為環評從業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的行為,以及環評機構內部規范化管理、服務質量、服務時效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以下簡稱“環評文件”)編制質量。
第七條 環評機構信用等級分為四級,即優秀、良好、不良和差;環評工程師信用等級分為兩級,即良好和不良。
第八條 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在環評從業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未被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機構考評或環評文件抽查考核成績均在70分及以上,評定為信用良好;在此基礎上,須連續兩年有環評業績,且滿足以下情形之一,評定環評機構為信用優秀:
(一)獲得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2次及以上表彰;
(二)環評機構考評或環評文件抽查考核成績平均分達到90分及以上,且被抽查的環評文件考核成績均在85分及以上。
第九條 環評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均評定為信用不良:
(一)被各級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1次;
(二)環評機構考評或環評文件抽查考核成績存在70分以下;
(三)編制的環評文件在技術審查、環評審批中被認為存在重大原則問題,或不能按時修改以及修改后仍不能符合報批要求,一年內被予以退回或不予批準2次以上;
(四)受到個人、單位投訴、舉報,或媒體負面報道,經調查屬實;以及其他信用不良情況。
第十條 環評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均評定為信用差:
(一)被各級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2次及以上;
(二)環評文件抽查考核成績均在60分以下;
(三)不按規定接受各級環保部門檢查、考核和考評,或在檢查、考核和考評中隱瞞情況、弄虛作假;
(四)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超越評價資質等級、評價范圍編制環評文件;
(五)信用等級評定連續兩年出現不良情況;
(六)受到個人、單位投訴、舉報,或媒體負面報道,經調查核實負有重大責任;以及其他信用差的情況。
第十一條 環評工程師有以下情形之一,評定為信用不良:
(一)被各級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
(二)負責主持編制的環評文件抽查考核成績低于70分2次及以上,或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低于70分;
(三)負責主持編制的環評文件在技術審查、環評審批中被認為存在重大原則問題,或不能按時修改以及修改后仍不能符合報批要求,一年內被予以退回或不予批準2次以上;
(四)被建設單位投訴,一年內經調查屬實2次及以上;
(五)其他信用不良情況。
第十二條 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在環評從業中同一行為被多級環保部門表彰或通報批評、處罰,以最高級環保部門為準,計1次。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三條 各環評機構首次在我省開展環評業務時要及時將機構及環評工程師信息按附件格式報送省環保廳,并接受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化,要及時向省環保廳報告。未報送,或報送不及時,經發現按信用不良論處。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圍包括環評機構評價資質申請與使用,以及在環評合同(協議)簽訂與履行、現場踏勘、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與評價、公眾參與、環評文件編制、技術審查、環評審批和機構監管等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信息,通過以下途徑采集:
(一)各級環保部門的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考評),以及技術審查單位的環評技術審查;
(二)個人、單位的投訴、舉報;
(三)媒體報道;
(四)外省市環保部門的通報情況;
(五)環評機構考評和環評文件編制質量采用《江西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考評實施細則(試行)》的考核成績。
第十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在環評文件受理和審批、機構監管以及在環評技術審查過程中發現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違法違規行為后,應依法依規處理,并及時報告省環保廳。
第十六條 在每年2月底前,省環保廳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應向省環保廳報告上一年度環評文件技術審查退回的統計情況;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環保部門應向省環保廳報告上一年度各級環保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內開展環評業務的環評機構、環評工程師的通報批評、處罰情況,以及環評文件技術審查退回和不予批準的統計情況。
第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單位有權向各級環保部門檢舉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受理檢舉的環保部門應根據職責依法依規查處,并及時報告省環保廳。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八條 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評定時限為上一年度。評定結果反映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上一年度的信用狀況。在上一年度沒有環評業績的,原則上不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九條 省環保廳在門戶網站對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省環保廳提出書面意見,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逾期未提出意見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關材料或證據,視為同意評定結果。
第二十條 省環保廳對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進行歸檔,建立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的誠信檔案,并在全省通報,在門戶網站公布,以供社會監督,便于建設單位優選環評機構。
第二十一條 省環保廳通報表揚信用優秀環評機構,優先支持信用優秀環評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公共事業項目的環評工作;對注冊地在我省的環評機構,在申請辦理評價資質變更、延續、升級和評價范圍調整等方面予以支持,優先出具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不良或差的環評機構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全省通報批評,并約談法人代表;
(二)責令限期整改3至12個月,限期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我省環評業務;
(三)處3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于注冊地在我省的環評機構,6至12個月內不予支持其申請辦理評價資質變更、延續、升級和評價范圍調整等工作;
(五)信用等級評定為差的,以及連續兩年出現不良的,取消下一年度評定信用優秀資格;
(六)建議環境保護部責令限期整改、處以罰款、縮減評價范圍、降低評價資質等級或吊銷評價資質;信用等級評定連續兩年出現差的,建議環境保護部吊銷該機構的評價資質。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不良環評工程師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全省通報批評;
(二)責令限期整改3至12個月,限期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我省環評業務;
(三)責令其向所在環評機構作出書面檢查,其所在環評機構應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省環保廳備案;
(四)建議環境保護部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建議環境保護部吊銷個人環評工程師資質。
第二十四條 信用不良或差的環評機構及信用不良環評工程師,相應環評機構應向省環保廳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根據相關環境保護政策和要求適時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試行。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5年11月11日印發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
贛環評字〔2015〕148號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環境保護局,廳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為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推動環評信用制度建設,營造誠信自律的行業環境,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環評管理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江西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書面反饋我廳,以便進一步修訂完善。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5年11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管理,推動環評信用制度建設,營造誠信自律的行業環境,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環評管理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開展環評業務的信用信息采集、核實、匯總、信用等級評定和評定結果的公開與應用,在我省實施環評機構信用管理分級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開展環評業務的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的信用管理。
第四條 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的信用管理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原則。
第五條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環保廳”)負責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六條 信用等級評定包含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兩個方面,評定內容為環評從業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的行為,以及環評機構內部規范化管理、服務質量、服務時效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以下簡稱“環評文件”)編制質量。
第七條 環評機構信用等級分為四級,即優秀、良好、不良和差;環評工程師信用等級分為兩級,即良好和不良。
第八條 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在環評從業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未被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機構考評或環評文件抽查考核成績均在70分及以上,評定為信用良好;在此基礎上,須連續兩年有環評業績,且滿足以下情形之一,評定環評機構為信用優秀:
(一)獲得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2次及以上表彰;
(二)環評機構考評或環評文件抽查考核成績平均分達到90分及以上,且被抽查的環評文件考核成績均在85分及以上。
第九條 環評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均評定為信用不良:
(一)被各級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1次;
(二)環評機構考評或環評文件抽查考核成績存在70分以下;
(三)編制的環評文件在技術審查、環評審批中被認為存在重大原則問題,或不能按時修改以及修改后仍不能符合報批要求,一年內被予以退回或不予批準2次以上;
(四)受到個人、單位投訴、舉報,或媒體負面報道,經調查屬實;以及其他信用不良情況。
第十條 環評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均評定為信用差:
(一)被各級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2次及以上;
(二)環評文件抽查考核成績均在60分以下;
(三)不按規定接受各級環保部門檢查、考核和考評,或在檢查、考核和考評中隱瞞情況、弄虛作假;
(四)涂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超越評價資質等級、評價范圍編制環評文件;
(五)信用等級評定連續兩年出現不良情況;
(六)受到個人、單位投訴、舉報,或媒體負面報道,經調查核實負有重大責任;以及其他信用差的情況。
第十一條 環評工程師有以下情形之一,評定為信用不良:
(一)被各級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
(二)負責主持編制的環評文件抽查考核成績低于70分2次及以上,或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低于70分;
(三)負責主持編制的環評文件在技術審查、環評審批中被認為存在重大原則問題,或不能按時修改以及修改后仍不能符合報批要求,一年內被予以退回或不予批準2次以上;
(四)被建設單位投訴,一年內經調查屬實2次及以上;
(五)其他信用不良情況。
第十二條 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在環評從業中同一行為被多級環保部門表彰或通報批評、處罰,以最高級環保部門為準,計1次。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三條 各環評機構首次在我省開展環評業務時要及時將機構及環評工程師信息按附件格式報送省環保廳,并接受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化,要及時向省環保廳報告。未報送,或報送不及時,經發現按信用不良論處。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圍包括環評機構評價資質申請與使用,以及在環評合同(協議)簽訂與履行、現場踏勘、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與評價、公眾參與、環評文件編制、技術審查、環評審批和機構監管等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信息,通過以下途徑采集:
(一)各級環保部門的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考評),以及技術審查單位的環評技術審查;
(二)個人、單位的投訴、舉報;
(三)媒體報道;
(四)外省市環保部門的通報情況;
(五)環評機構考評和環評文件編制質量采用《江西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考評實施細則(試行)》的考核成績。
第十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在環評文件受理和審批、機構監管以及在環評技術審查過程中發現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違法違規行為后,應依法依規處理,并及時報告省環保廳。
第十六條 在每年2月底前,省環保廳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應向省環保廳報告上一年度環評文件技術審查退回的統計情況;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環保部門應向省環保廳報告上一年度各級環保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內開展環評業務的環評機構、環評工程師的通報批評、處罰情況,以及環評文件技術審查退回和不予批準的統計情況。
第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單位有權向各級環保部門檢舉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受理檢舉的環保部門應根據職責依法依規查處,并及時報告省環保廳。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八條 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評定時限為上一年度。評定結果反映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上一年度的信用狀況。在上一年度沒有環評業績的,原則上不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九條 省環保廳在門戶網站對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省環保廳提出書面意見,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逾期未提出意見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關材料或證據,視為同意評定結果。
第二十條 省環保廳對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進行歸檔,建立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的誠信檔案,并在全省通報,在門戶網站公布,以供社會監督,便于建設單位優選環評機構。
第二十一條 省環保廳通報表揚信用優秀環評機構,優先支持信用優秀環評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公共事業項目的環評工作;對注冊地在我省的環評機構,在申請辦理評價資質變更、延續、升級和評價范圍調整等方面予以支持,優先出具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不良或差的環評機構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全省通報批評,并約談法人代表;
(二)責令限期整改3至12個月,限期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我省環評業務;
(三)處3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于注冊地在我省的環評機構,6至12個月內不予支持其申請辦理評價資質變更、延續、升級和評價范圍調整等工作;
(五)信用等級評定為差的,以及連續兩年出現不良的,取消下一年度評定信用優秀資格;
(六)建議環境保護部責令限期整改、處以罰款、縮減評價范圍、降低評價資質等級或吊銷評價資質;信用等級評定連續兩年出現差的,建議環境保護部吊銷該機構的評價資質。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不良環評工程師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全省通報批評;
(二)責令限期整改3至12個月,限期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我省環評業務;
(三)責令其向所在環評機構作出書面檢查,其所在環評機構應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省環保廳備案;
(四)建議環境保護部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建議環境保護部吊銷個人環評工程師資質。
第二十四條 信用不良或差的環評機構及信用不良環評工程師,相應環評機構應向省環保廳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根據相關環境保護政策和要求適時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試行。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5年11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