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印發《烏海市2015年度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2015年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字〔2015〕156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將《烏海市2015年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5年11月4日
烏海市2015年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實施方案
為做好我市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按期完成《內蒙古自治區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2015年度實施方案》和自治區政府與我市簽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十二五”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保障環境安全和保護群眾健康為目的,以責任分解落實、全過程控制為原則,突出重點行業和企業,加強污染治理,推進工程項目,完善政策措施,降低環境風險,努力實現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目標,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二、工作目標
全市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2014年水平,城鎮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水源、地表水國控斷面重點重金屬污染物達標率達到100%,11月底前內完成我市境內3家PVC生產企業用低汞觸媒替代高汞觸媒任務并通過驗收,國家確定的重點防控企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達標排放率達到100%,完成重點防控企業每兩年一輪的強制性污染生產審核,嚴防涉重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違法違規現象,不發生涉重金屬污染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
三、2015年度重點任務及保障措施
(一)嚴格控制新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各區要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嚴格控制涉重行業新增產能擴張。市環保局要根據我市涉重行業發展現狀,制定實施更為嚴格的涉重企業建設項目地方環境準入標準。涉重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堅持“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原則,未取得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指標來源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批準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業準入政策,禁止落后產能和過剩產能向我市轉移。
(二)加強重金屬污染綜合治理。加大涉重產業落后產能淘汰力度,依法關停達標無望、治理整頓后仍不能穩定達標的涉重企業。全面加強涉重企業污染物排放控制,強化生產工藝和生產設施提標改造,確保穩定達標排放。海勃灣區要加大已經關停企業內蒙古奕昌科技(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的督查力度,在年內完成設備拆除等后期工作。烏達區要加大對長期停產企業恒昌化工的日常監管力度,在不具備驗收條件前不得擅自投產,繼續深入推進重金屬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
(三)加快推進規劃項目實施。各區要抓緊梳理中期評估調整后,本轄區《規劃》項目的實施情況,全力推進《規劃》項目的建設和驗收工作,確保2015年11月底前,所有項目全部完成并通過驗收。對規劃項目進度滯后地區,自治區將采取通報、掛牌督辦、約談、調整預算資金及區域環評限批等措施予以推進。加強對已完成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的管理,確保治理工程發揮效益。
各區要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盡快將中央專項資金落實到《規劃》確定的項目上,并及時將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報自治區和我市相關部門備案。市區環保、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專款專用。各區對重金屬污染治理要予以重點支持,促進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加大對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相關項目的資金支持力度。積極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
(四)加強環境執法與監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政府負責按要求組織實施轄區內涉重企業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市環境保護執法部門要依法做好日常督查工作。要加強重金屬排放污染源日常監管,要將所有涉重金屬企業生產、日常環境管理、清潔生產、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在線自動監測安裝及聯網情況、監測數據、污染事故、環境應急預案、環境執法等情況列入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實施綜合分析、核查監管。開展涉及重金屬污染物企業周邊環境監督性監測,以企業堆放的固體廢物及周邊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環境為主,每兩個月進行一次監測。加大對涉重企業監管力度,確保含汞廢水處理后達標外排或循環使用;加大監督性檢查力度,重點檢查物料的管理、重金屬污染物的處置以及應急處置設施情況等,促進企業規范化管理。
各區要以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四個配套辦法為契機,以中期評估調整后的國家重點防控企業為重點,切實強化環境監管。對區域內涉重工業園區和重點防控企業開展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危廢處理處置以及環境風險隱患排查等專項檢查,依法嚴厲打擊涉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追究違法企業和相關人員責任,嚴防重金屬環境污染和公共衛生事件,確保環境安全。要督促涉重企業建立完善自行監測制度,向社會公開其生產排放和環境管理、監測等方面信息。
(五)強化重金屬污染場地治理修復與風險管控。各區要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要求,督促涉重企業在關閉搬遷前編制應急預案,防范環境風險,規范各類設施拆除流程,安全處置企業遺留固體廢物,并開展關停搬遷涉重企業原址場地的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修復工作。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的,禁止開工建設與治理修復無關的任何項目。逐步建立重金屬污染場地修復清單,完善重金屬污染場地管理制度。尤其海勃灣區政府要按要求做好君正一期PVC項目(二廠)和奕昌科技的重金屬污染場地治理修復與風險管控工作。
(六)扎實推進涉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各區要督促涉重企業按要求及時組織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重點防控企業每兩年完成一輪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涉重金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行業二級以上清潔生產技術指標要求。
(七)規范含重金屬危險廢物處置。積極鼓勵和引導重金屬污染排放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和管理方式,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從源頭上減少含重金屬污染物的煙塵、污泥等廢物的產生;規范對含重金屬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以排污申報登記為基礎,加強含重金屬危險廢物貯存、轉移及處置的全過程監管,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開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查,堅決取締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從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經營活動。
(八)嚴格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各區要建立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定期調度工作機制,市區環保、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農牧業、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切實加大對《規劃》實施進度及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督促力度。自治區人民政府做出說明。市環保局將根據《烏海市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2015年度實施方案》和年初市政府和各區政府簽訂《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目標責任書》對各區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2015年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字〔2015〕156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將《烏海市2015年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5年11月4日
烏海市2015年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實施方案
為做好我市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按期完成《內蒙古自治區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2015年度實施方案》和自治區政府與我市簽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十二五”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保障環境安全和保護群眾健康為目的,以責任分解落實、全過程控制為原則,突出重點行業和企業,加強污染治理,推進工程項目,完善政策措施,降低環境風險,努力實現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目標,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二、工作目標
全市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2014年水平,城鎮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水源、地表水國控斷面重點重金屬污染物達標率達到100%,11月底前內完成我市境內3家PVC生產企業用低汞觸媒替代高汞觸媒任務并通過驗收,國家確定的重點防控企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達標排放率達到100%,完成重點防控企業每兩年一輪的強制性污染生產審核,嚴防涉重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違法違規現象,不發生涉重金屬污染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
三、2015年度重點任務及保障措施
(一)嚴格控制新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各區要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嚴格控制涉重行業新增產能擴張。市環保局要根據我市涉重行業發展現狀,制定實施更為嚴格的涉重企業建設項目地方環境準入標準。涉重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堅持“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原則,未取得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指標來源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批準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業準入政策,禁止落后產能和過剩產能向我市轉移。
(二)加強重金屬污染綜合治理。加大涉重產業落后產能淘汰力度,依法關停達標無望、治理整頓后仍不能穩定達標的涉重企業。全面加強涉重企業污染物排放控制,強化生產工藝和生產設施提標改造,確保穩定達標排放。海勃灣區要加大已經關停企業內蒙古奕昌科技(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的督查力度,在年內完成設備拆除等后期工作。烏達區要加大對長期停產企業恒昌化工的日常監管力度,在不具備驗收條件前不得擅自投產,繼續深入推進重金屬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
(三)加快推進規劃項目實施。各區要抓緊梳理中期評估調整后,本轄區《規劃》項目的實施情況,全力推進《規劃》項目的建設和驗收工作,確保2015年11月底前,所有項目全部完成并通過驗收。對規劃項目進度滯后地區,自治區將采取通報、掛牌督辦、約談、調整預算資金及區域環評限批等措施予以推進。加強對已完成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的管理,確保治理工程發揮效益。
各區要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盡快將中央專項資金落實到《規劃》確定的項目上,并及時將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報自治區和我市相關部門備案。市區環保、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專款專用。各區對重金屬污染治理要予以重點支持,促進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加大對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相關項目的資金支持力度。積極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
(四)加強環境執法與監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政府負責按要求組織實施轄區內涉重企業污染綜合防治工作,市環境保護執法部門要依法做好日常督查工作。要加強重金屬排放污染源日常監管,要將所有涉重金屬企業生產、日常環境管理、清潔生產、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在線自動監測安裝及聯網情況、監測數據、污染事故、環境應急預案、環境執法等情況列入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實施綜合分析、核查監管。開展涉及重金屬污染物企業周邊環境監督性監測,以企業堆放的固體廢物及周邊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環境為主,每兩個月進行一次監測。加大對涉重企業監管力度,確保含汞廢水處理后達標外排或循環使用;加大監督性檢查力度,重點檢查物料的管理、重金屬污染物的處置以及應急處置設施情況等,促進企業規范化管理。
各區要以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四個配套辦法為契機,以中期評估調整后的國家重點防控企業為重點,切實強化環境監管。對區域內涉重工業園區和重點防控企業開展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危廢處理處置以及環境風險隱患排查等專項檢查,依法嚴厲打擊涉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追究違法企業和相關人員責任,嚴防重金屬環境污染和公共衛生事件,確保環境安全。要督促涉重企業建立完善自行監測制度,向社會公開其生產排放和環境管理、監測等方面信息。
(五)強化重金屬污染場地治理修復與風險管控。各區要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要求,督促涉重企業在關閉搬遷前編制應急預案,防范環境風險,規范各類設施拆除流程,安全處置企業遺留固體廢物,并開展關停搬遷涉重企業原址場地的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修復工作。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的,禁止開工建設與治理修復無關的任何項目。逐步建立重金屬污染場地修復清單,完善重金屬污染場地管理制度。尤其海勃灣區政府要按要求做好君正一期PVC項目(二廠)和奕昌科技的重金屬污染場地治理修復與風險管控工作。
(六)扎實推進涉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各區要督促涉重企業按要求及時組織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重點防控企業每兩年完成一輪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涉重金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行業二級以上清潔生產技術指標要求。
(七)規范含重金屬危險廢物處置。積極鼓勵和引導重金屬污染排放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和管理方式,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從源頭上減少含重金屬污染物的煙塵、污泥等廢物的產生;規范對含重金屬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以排污申報登記為基礎,加強含重金屬危險廢物貯存、轉移及處置的全過程監管,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開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查,堅決取締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從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經營活動。
(八)嚴格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各區要建立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定期調度工作機制,市區環保、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農牧業、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切實加大對《規劃》實施進度及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督促力度。自治區人民政府做出說明。市環保局將根據《烏海市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2015年度實施方案》和年初市政府和各區政府簽訂《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目標責任書》對各區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