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啟動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6月16日,國土資源部召開《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新聞發布會,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凌月明介紹方案的主要內容,其中之一就是“下放審批權限”。
“《方案》明確了改革主要思路,堅持試點先行,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強化出讓監管服務,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的礦業權出讓制度。”凌月明說。
他指出,在完善礦業權競爭出讓制度方面,《方案》強調,除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由市場判斷勘查開采風險,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改革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出讓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繳納。對探礦權,取得勘查許可證時首次繳納金額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轉為采礦權后按年度繳納。創新礦業權經濟調節機制,全面調整探礦權占用費收取標準,建立累進動態調整機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現象;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和經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采礦權占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標準。
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方面,《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協議出讓礦業權,特殊情形通過試點不斷完善。協議出讓范圍嚴格控制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協議出讓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價格評估、結果公示,建立協議出讓基準價制度,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
《方案》提出,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其中,國土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6種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負責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1種礦產的采礦權審批,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下放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方案》提出,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有序開展試點。2017年啟動試點工作;2018年在繼續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和修改完善相關規范性文件;在總結評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部分,福建、江西、貴州是我國設立的首批國家生態文明改革試驗區;山西是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省份;新疆是國務院確定的油氣勘查開采改革試點省份;湖北是磷礦、鐵礦、銅礦的資源富集區,還是頁巖氣資源豐富的省份。另外,6個省區從地域分布上也有一定的代表性。綜合考慮,國土資源部選擇了上述6個省區開展試點工作。
“《方案》明確了改革主要思路,堅持試點先行,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強化出讓監管服務,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的礦業權出讓制度。”凌月明說。
他指出,在完善礦業權競爭出讓制度方面,《方案》強調,除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由市場判斷勘查開采風險,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改革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出讓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繳納。對探礦權,取得勘查許可證時首次繳納金額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轉為采礦權后按年度繳納。創新礦業權經濟調節機制,全面調整探礦權占用費收取標準,建立累進動態調整機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現象;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和經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采礦權占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標準。
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方面,《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協議出讓礦業權,特殊情形通過試點不斷完善。協議出讓范圍嚴格控制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協議出讓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價格評估、結果公示,建立協議出讓基準價制度,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
《方案》提出,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其中,國土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6種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負責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1種礦產的采礦權審批,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下放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方案》提出,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有序開展試點。2017年啟動試點工作;2018年在繼續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和修改完善相關規范性文件;在總結評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部分,福建、江西、貴州是我國設立的首批國家生態文明改革試驗區;山西是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省份;新疆是國務院確定的油氣勘查開采改革試點省份;湖北是磷礦、鐵礦、銅礦的資源富集區,還是頁巖氣資源豐富的省份。另外,6個省區從地域分布上也有一定的代表性。綜合考慮,國土資源部選擇了上述6個省區開展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