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發布。《意見》指出,通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強化地方政府監管責任,督促指導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保持合理庫存水平,不斷提升供應保障能力和市場風險防范能力,促進供需動態平衡,為經濟社會平穩運行提供有力支撐。
堅持安全性與經濟性相結合
《意見》寫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社會責任與鼓勵引導相結合。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的社會責任,應認真履行;執行中,鼓勵引導煤炭消費企業在規定的庫存水平范圍內,根據市場變化和自身需求合理增加存煤,以增強應對市場波動的能力。二是堅持安全性與經濟性相結合。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標準的確定,要以滿足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為前提,既不能因標準過低,達不到保障安全生產運行的要求,也不能因標準過高,超出了企業承受能力的范圍。三是堅持常態化與因時制宜相結合。在明確常態下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的同時,對迎峰度夏度冬用煤高峰時段,以及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等特殊情況下的存煤標準及適用范圍進行適當調整。
科學確定煤炭庫存
《意見》提出,要科學確定不同領域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根據《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50215~2015)、《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安監總煤行〔2014〕61號)等有關規定,煤礦地面生產系統中的儲煤能力應達到3~7天的礦井設計產量,儲煤能力包括儲煤場和貯煤裝車倉總能力。依據《關于平抑煤炭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備忘錄》(發改運行〔2016〕2808號)對不同價格區間的設定,煤炭生產企業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儲煤:設有儲煤廠的煤礦,當動力煤價格處于綠色區域時,應保持不低于5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下跌超出綠色區域下限時,煤礦應保持不低于7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礦儲煤量可不高于3天設計產量。不設儲煤廠的煤礦,應根據《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有關規定,保持裝車倉最大設計儲煤量。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的煤炭經營企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經營量。當市場供不應求、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炭經營企業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月均經營量。電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點耗煤行業的相關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煤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應低于近三年企業儲煤平均水平;在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其存煤量不應高于最高庫存,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兩倍的最低庫存量。《意見》強調,參照《關于平抑煤炭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備忘錄》等文件規定,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分為以下三種適用情形:一是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大幅上漲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高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囤積惜售,加劇供應緊張狀況。在此期間,可不考核生產和經營企業最低庫存,鼓勵各方加大資源投放,以滿足市場需求。二是當市場供過于求,價格大幅下跌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低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企業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響安全生產穩定運行。期間,可不考核最高庫存,鼓勵企業多存煤,以促進市場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對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進行考核。
堅持安全性與經濟性相結合
《意見》寫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社會責任與鼓勵引導相結合。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的社會責任,應認真履行;執行中,鼓勵引導煤炭消費企業在規定的庫存水平范圍內,根據市場變化和自身需求合理增加存煤,以增強應對市場波動的能力。二是堅持安全性與經濟性相結合。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標準的確定,要以滿足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為前提,既不能因標準過低,達不到保障安全生產運行的要求,也不能因標準過高,超出了企業承受能力的范圍。三是堅持常態化與因時制宜相結合。在明確常態下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的同時,對迎峰度夏度冬用煤高峰時段,以及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等特殊情況下的存煤標準及適用范圍進行適當調整。
科學確定煤炭庫存
《意見》提出,要科學確定不同領域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根據《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50215~2015)、《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安監總煤行〔2014〕61號)等有關規定,煤礦地面生產系統中的儲煤能力應達到3~7天的礦井設計產量,儲煤能力包括儲煤場和貯煤裝車倉總能力。依據《關于平抑煤炭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備忘錄》(發改運行〔2016〕2808號)對不同價格區間的設定,煤炭生產企業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儲煤:設有儲煤廠的煤礦,當動力煤價格處于綠色區域時,應保持不低于5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下跌超出綠色區域下限時,煤礦應保持不低于7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礦儲煤量可不高于3天設計產量。不設儲煤廠的煤礦,應根據《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有關規定,保持裝車倉最大設計儲煤量。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的煤炭經營企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經營量。當市場供不應求、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炭經營企業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月均經營量。電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點耗煤行業的相關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煤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應低于近三年企業儲煤平均水平;在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其存煤量不應高于最高庫存,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兩倍的最低庫存量。《意見》強調,參照《關于平抑煤炭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備忘錄》等文件規定,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分為以下三種適用情形:一是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大幅上漲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高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囤積惜售,加劇供應緊張狀況。在此期間,可不考核生產和經營企業最低庫存,鼓勵各方加大資源投放,以滿足市場需求。二是當市場供過于求,價格大幅下跌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低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企業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響安全生產穩定運行。期間,可不考核最高庫存,鼓勵企業多存煤,以促進市場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對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