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采訪時,大商所相關負責人就鐵礦石期貨引入境外交易者相關規則制定修改情況進行了詳細解讀。
這位負責人介紹,鐵礦石期貨引入境外交易者涉及的規則修改包括現有《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細則》等14部規則,并新增了《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管理辦法(草案)》《大連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種交易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草案)》2部規則。合計新增條文75條,修改186條,刪除2條。主要涉及以下九方面:
一、新增境外經紀機構、境外交易者兩類主體
引入境外交易者后,需要相應擴展規則適用范圍,以使相關規則能夠約束到境外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因此,規則修改主要是在表述中加入了“境外經紀機構”和“境外交易者”,以明確境外交易者與境外經紀機構、會員、交易所之間,在辦理交易、清算和風控等方面的權責關系,整體規則構架未作變動。具體體現為:
一是在相關規則的適用范圍條款里將“境外經紀機構”增入適用對象。具體涉及大商所《交易細則》修正案第二條、《結算細則》修正案第五條、《保稅交割細則》修正案第六條、《交割細則》修正案第五條、《風險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三條、《違規處理辦法》修正案第二條等。
二是明確了境外交易者參與鐵礦石期貨交易的兩條路徑,即可以直接委托期貨公司會員進行交易(以下簡稱“路徑一”),或者委托境外經紀機構,由境外經紀機構轉委托期貨公司會員進行交易(以下簡稱“路徑二”)。同時,規定了不同路徑下,境外經紀機構和期貨公司會員在開戶、清算及風控等業務中的相關權利義務。在路徑一中,期貨公司會員為開戶機構,清算及大戶報告等風控業務均由境外交易者直接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在路徑二中,境外經紀機構為開戶機構,接受其委托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為境外經紀機構辦理開戶手續提供必要的協助,清算及大戶報告等風控業務由境外交易者委托境外經紀機構,境外經紀機構再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具體涉及《交易細則》修正案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八條;《交割細則》修正案第三條、第十九條;《風險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三條;《套利交易管理辦法》修正案第六條;《套期保值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五條、第九條;《關于〈大連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監管標準的通知》修正案第二條。
二、制定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的具體辦法
本次規則修改新增《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對境外經紀機構的準入條件及境內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托等開展期貨交易業務作了規定。《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境外經紀機構的準入條件及備案材料,境外經紀機構的準入條件參照大商所會員準入條件制定,同時,其所在國監管機構必須與中國監管機構簽訂合作諒解備忘錄,交易所在接收到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后核發備案號。二是明確委托協議應包含的內容及變更、終止程序。委托協議應當包括委托范圍、費用標準、風險管理措施、法律適用等內容。變更、終止委托協議時應遵照程序執行。三是明確相關工作協作要求,對期貨公司會員與境外經紀機構間涉及開銷戶、賬戶及資金管理、交易、結算、交割等方面相關的工作明確了協作要求。此外,將期貨公司會員變更與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關系增入移倉情形,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五十三條。
三、制定交易者適當性制度
本次規則修改新增《大連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種交易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對交易者提出期貨知識、交易經歷,資金門檻、無違規違法等要求。保證交易者在參與特定期貨交易之前具備基礎的期貨知識,了解期貨運行原理,有一定資金準入,控制交易風險。期貨知識方面,交易者開戶前應當通過相關知識測試;經驗方面,交易者應具有最近三年內期貨交易成交記錄,由相關期貨經紀機構提供合法有效證明進行認定。通過期貨實盤交易,保證交易者具備基礎的期貨投資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資金要求,單位和個人客戶的資金門檻均設為10萬元等值人民幣。同時,對開戶機構實施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工作進行要求,對交易者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及應履行的相關義務,對違反交易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的開戶機構采取的管理措施等方面進行規范。
四、新增外匯資金作為保證金相關規則
在《結算細則》中明確規定外匯資金可以作為保證金使用,并增加配套規定。具體包括:一是明確外匯資金可以作為保證金,同時強調交易所結算幣種為人民幣。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二是增加外匯保證金的賬戶開立、外匯資金的存管、折算和劃轉、結匯售匯相關規則,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等。三是增加結算準備金余額中人民幣不足,但外匯資金價值滿足最低標準要求時追加人民幣保證金的規定,以及當會員未按規定補足人民幣保證金,交易所可以采取強制換匯措施的規定。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四是將原《結算細則》中關于“充抵保證金”的表述,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12月1日)中對保證金的規定進行修改,統一修訂為“作為保證金的資產”,如《結算細則》修正案第五章。
五、新增指定存管銀行對境外客戶開展保證金存管業務相關規則
針對新增的境外保證金存管業務,對《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進行了配套修改。具體包括:一是增加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存管業務的分類管理規定,按照境內客戶保證金存管和境外客戶保證金存管進行分類,具體涉及《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修正案第四條。二是增加申請從事境外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指定存管銀行資格應具備的條件,具體涉及《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七條。三是增加指定存管銀行開展境外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的賬戶管理、結售匯及資金匯劃等業務要求,具體涉及《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三章、第四章。四是增加指定存管銀行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面的要求,具體涉及《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修正案的第五章至第七章。
六、規則中進一步明確交易所的中央對手方地位、交易確定性原則以及破產法除外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規則質量,使期貨結算相關權利義務更為明晰,將市場主體較關心的重要制度以直接、明確的方式寫入規則。一是將“中央對手方”表述引入規則,在規則中表明交易所的“中央對手方”地位,以明晰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六條。二是明確交易確定性原則,規定期貨交易一旦達成即具法律效力,不因意思表示瑕疵等原因而可撤銷。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八十六條。三是將破產法除外制度寫入規則,規定交易所的結算結果不因會員破產而歸于無效或可撤銷,會員破產時,交易所仍可進行凈額結算。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八十七條。四是規定指定存管銀行、指定交割倉庫發生破產或債權債務糾紛時,期貨保證金、期貨交割商品不屬于凍結或劃撥范圍。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七、對鐵礦石保稅交割的發票開具及貨款收付作出特別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要求,對鐵礦石保稅交割業務作出了區別于完稅交割的特別規定,主要包括:一是鐵礦石保稅交割的發票開具流程為五方對開,即交易所向買方會員開具發票,向賣方會員收取發票;買方會員向買方客戶開具發票,賣方客戶向賣方會員開具發票。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六十三條、《交割細則》修正案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等。
二是保稅交割相關貨款(包括升貼水)由交易所統一結算,一次性付清貨款。具體設計包括:首先,保稅倉單注冊時即需填報質量升貼水信息,以便交易所一并計算貨款,具體涉及《保稅交割實施細則》修正案第二十七條。其次,賣方會員應在交易所一次性全額支付貨款前即向交易所開具發票,未按規定時間開具發票的,交易所將另外收取相關滯納金或沒收相關款項。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保稅交割實施細則》修正案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交割細則》修正案第二十八條、第五十條等。再次,保稅標準倉單轉讓必須由交易所辦理貨款收付,具體涉及《保稅交割實施細則》修正案第三十條。同時,進一步優化標準倉單轉讓貨款收付業務。對于兩個以上標準倉單轉讓申請,交易雙方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所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并確認,提供差額貨款的收付服務。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六十八條。
八、配套完善風控、套保及違規處理相關規則
針對期貨市場新增了境外經紀機構等交易主體,對風控、套保和違規處理相關規則進行了配套完善,具體包括:
一是規定境外經紀機構在強行平倉、大戶報告、風險提示、異常交易監管等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具體涉及《風險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修正案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等。
二是增加了鐵礦石期貨進入異常情況的特別情形。規定在鐵礦石期貨交易過程中,因戰爭、社會動蕩、自然災害等因素對鐵礦石進口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時,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具體涉及《風險管理辦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條。
三是新增了境外經紀機構、指定存管銀行、指定質檢機構等交易主體違反交易所規則的相關罰則,增加了公開譴責作為自律處分手段,并補充了提供虛假開戶資料等違規行為的處罰條款。具體涉及《違規處理辦法》修正案第三章。
九、其他修改
除上述與引入境外交易者相關的主要修改外,本次規則修改還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刪除出市代表的條件,具體涉及《交易細則》修正案第二十二條。二是增加交易編碼注銷的特殊情形。即如會員喪失交易會員資格,該會員處交易編碼全部予以注銷,具體涉及《交易細則》修正案第五十七條。三是完善了稽查相關規則表述,將約談、書面調查、現場檢查等稽查方式寫入規則,具體涉及《違規處理辦法》修正案第二章。
這位負責人介紹,鐵礦石期貨引入境外交易者涉及的規則修改包括現有《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細則》等14部規則,并新增了《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管理辦法(草案)》《大連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種交易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草案)》2部規則。合計新增條文75條,修改186條,刪除2條。主要涉及以下九方面:
一、新增境外經紀機構、境外交易者兩類主體
引入境外交易者后,需要相應擴展規則適用范圍,以使相關規則能夠約束到境外客戶和境外經紀機構。因此,規則修改主要是在表述中加入了“境外經紀機構”和“境外交易者”,以明確境外交易者與境外經紀機構、會員、交易所之間,在辦理交易、清算和風控等方面的權責關系,整體規則構架未作變動。具體體現為:
一是在相關規則的適用范圍條款里將“境外經紀機構”增入適用對象。具體涉及大商所《交易細則》修正案第二條、《結算細則》修正案第五條、《保稅交割細則》修正案第六條、《交割細則》修正案第五條、《風險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三條、《違規處理辦法》修正案第二條等。
二是明確了境外交易者參與鐵礦石期貨交易的兩條路徑,即可以直接委托期貨公司會員進行交易(以下簡稱“路徑一”),或者委托境外經紀機構,由境外經紀機構轉委托期貨公司會員進行交易(以下簡稱“路徑二”)。同時,規定了不同路徑下,境外經紀機構和期貨公司會員在開戶、清算及風控等業務中的相關權利義務。在路徑一中,期貨公司會員為開戶機構,清算及大戶報告等風控業務均由境外交易者直接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在路徑二中,境外經紀機構為開戶機構,接受其委托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為境外經紀機構辦理開戶手續提供必要的協助,清算及大戶報告等風控業務由境外交易者委托境外經紀機構,境外經紀機構再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具體涉及《交易細則》修正案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八條;《交割細則》修正案第三條、第十九條;《風險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三條;《套利交易管理辦法》修正案第六條;《套期保值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五條、第九條;《關于〈大連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監管標準的通知》修正案第二條。
二、制定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的具體辦法
本次規則修改新增《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開展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對境外經紀機構的準入條件及境內期貨公司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委托等開展期貨交易業務作了規定。《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境外經紀機構的準入條件及備案材料,境外經紀機構的準入條件參照大商所會員準入條件制定,同時,其所在國監管機構必須與中國監管機構簽訂合作諒解備忘錄,交易所在接收到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后核發備案號。二是明確委托協議應包含的內容及變更、終止程序。委托協議應當包括委托范圍、費用標準、風險管理措施、法律適用等內容。變更、終止委托協議時應遵照程序執行。三是明確相關工作協作要求,對期貨公司會員與境外經紀機構間涉及開銷戶、賬戶及資金管理、交易、結算、交割等方面相關的工作明確了協作要求。此外,將期貨公司會員變更與境外經紀機構委托關系增入移倉情形,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五十三條。
三、制定交易者適當性制度
本次規則修改新增《大連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種交易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對交易者提出期貨知識、交易經歷,資金門檻、無違規違法等要求。保證交易者在參與特定期貨交易之前具備基礎的期貨知識,了解期貨運行原理,有一定資金準入,控制交易風險。期貨知識方面,交易者開戶前應當通過相關知識測試;經驗方面,交易者應具有最近三年內期貨交易成交記錄,由相關期貨經紀機構提供合法有效證明進行認定。通過期貨實盤交易,保證交易者具備基礎的期貨投資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資金要求,單位和個人客戶的資金門檻均設為10萬元等值人民幣。同時,對開戶機構實施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工作進行要求,對交易者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及應履行的相關義務,對違反交易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的開戶機構采取的管理措施等方面進行規范。
四、新增外匯資金作為保證金相關規則
在《結算細則》中明確規定外匯資金可以作為保證金使用,并增加配套規定。具體包括:一是明確外匯資金可以作為保證金,同時強調交易所結算幣種為人民幣。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二是增加外匯保證金的賬戶開立、外匯資金的存管、折算和劃轉、結匯售匯相關規則,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等。三是增加結算準備金余額中人民幣不足,但外匯資金價值滿足最低標準要求時追加人民幣保證金的規定,以及當會員未按規定補足人民幣保證金,交易所可以采取強制換匯措施的規定。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四是將原《結算細則》中關于“充抵保證金”的表述,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12月1日)中對保證金的規定進行修改,統一修訂為“作為保證金的資產”,如《結算細則》修正案第五章。
五、新增指定存管銀行對境外客戶開展保證金存管業務相關規則
針對新增的境外保證金存管業務,對《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進行了配套修改。具體包括:一是增加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存管業務的分類管理規定,按照境內客戶保證金存管和境外客戶保證金存管進行分類,具體涉及《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修正案第四條。二是增加申請從事境外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指定存管銀行資格應具備的條件,具體涉及《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七條。三是增加指定存管銀行開展境外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的賬戶管理、結售匯及資金匯劃等業務要求,具體涉及《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三章、第四章。四是增加指定存管銀行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面的要求,具體涉及《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修正案的第五章至第七章。
六、規則中進一步明確交易所的中央對手方地位、交易確定性原則以及破產法除外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規則質量,使期貨結算相關權利義務更為明晰,將市場主體較關心的重要制度以直接、明確的方式寫入規則。一是將“中央對手方”表述引入規則,在規則中表明交易所的“中央對手方”地位,以明晰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六條。二是明確交易確定性原則,規定期貨交易一旦達成即具法律效力,不因意思表示瑕疵等原因而可撤銷。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八十六條。三是將破產法除外制度寫入規則,規定交易所的結算結果不因會員破產而歸于無效或可撤銷,會員破產時,交易所仍可進行凈額結算。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八十七條。四是規定指定存管銀行、指定交割倉庫發生破產或債權債務糾紛時,期貨保證金、期貨交割商品不屬于凍結或劃撥范圍。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七、對鐵礦石保稅交割的發票開具及貨款收付作出特別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要求,對鐵礦石保稅交割業務作出了區別于完稅交割的特別規定,主要包括:一是鐵礦石保稅交割的發票開具流程為五方對開,即交易所向買方會員開具發票,向賣方會員收取發票;買方會員向買方客戶開具發票,賣方客戶向賣方會員開具發票。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六十三條、《交割細則》修正案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等。
二是保稅交割相關貨款(包括升貼水)由交易所統一結算,一次性付清貨款。具體設計包括:首先,保稅倉單注冊時即需填報質量升貼水信息,以便交易所一并計算貨款,具體涉及《保稅交割實施細則》修正案第二十七條。其次,賣方會員應在交易所一次性全額支付貨款前即向交易所開具發票,未按規定時間開具發票的,交易所將另外收取相關滯納金或沒收相關款項。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保稅交割實施細則》修正案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交割細則》修正案第二十八條、第五十條等。再次,保稅標準倉單轉讓必須由交易所辦理貨款收付,具體涉及《保稅交割實施細則》修正案第三十條。同時,進一步優化標準倉單轉讓貨款收付業務。對于兩個以上標準倉單轉讓申請,交易雙方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所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并確認,提供差額貨款的收付服務。具體涉及《結算細則》修正案第六十八條。
八、配套完善風控、套保及違規處理相關規則
針對期貨市場新增了境外經紀機構等交易主體,對風控、套保和違規處理相關規則進行了配套完善,具體包括:
一是規定境外經紀機構在強行平倉、大戶報告、風險提示、異常交易監管等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具體涉及《風險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修正案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等。
二是增加了鐵礦石期貨進入異常情況的特別情形。規定在鐵礦石期貨交易過程中,因戰爭、社會動蕩、自然災害等因素對鐵礦石進口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時,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具體涉及《風險管理辦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條。
三是新增了境外經紀機構、指定存管銀行、指定質檢機構等交易主體違反交易所規則的相關罰則,增加了公開譴責作為自律處分手段,并補充了提供虛假開戶資料等違規行為的處罰條款。具體涉及《違規處理辦法》修正案第三章。
九、其他修改
除上述與引入境外交易者相關的主要修改外,本次規則修改還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刪除出市代表的條件,具體涉及《交易細則》修正案第二十二條。二是增加交易編碼注銷的特殊情形。即如會員喪失交易會員資格,該會員處交易編碼全部予以注銷,具體涉及《交易細則》修正案第五十七條。三是完善了稽查相關規則表述,將約談、書面調查、現場檢查等稽查方式寫入規則,具體涉及《違規處理辦法》修正案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