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證監會6月20日消息,日前,證監會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并購重組是上市公司發展壯大的重要途徑。證監會以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為著力點,不斷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模式正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轉變。證監會堅定支持上市公司借助資本市場這一并購重組的主渠道、盤活存量的主戰場,吐故納新、提高質量、做優做強,在開展科技創新、實現產業升級、培育發展新動能、謀求新發展等各方面,做好中國經濟的“火車頭”和“發動機”。
調整優化并購重組制度,是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必然要求,對進一步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資本市場多元化退出渠道和出清方式,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激發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重組上市是并購重組的重要交易類型,市場各方高度關注。中性、客觀地看待重組上市這一市場工具,有利于準確把握市場規律,明確市場預期,結合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充分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作用。
有鑒于此,為進一步理順重組上市功能,激發市場活力,證監會對現行監管規則的執行效果開展了系統性評估,擬進一步提高《重組辦法》的“適應性”和“包容度”,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擬取消重組上市認定標準中的“凈利潤”指標,支持上市公司依托并購重組實現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二是擬將“累計首次原則”的計算期間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優質資產。三是促進創業板公司不斷轉型升級,擬支持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四是擬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資產改善現金流、發揮協同效應,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企業集聚。此外,本次修改將一并明確科創板公司并購重組監管規則銜接安排,簡化指定媒體披露要求。
規則適用方面,證監會核準前,上市公司按照修改后發布施行的《重組辦法》變更相關事項,如構成對原交易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根據《重組辦法》有關規定重新履行決策、披露、申請等程序。
下一步,證監會將遵循“放松管制、加強監管、推進創新、改進服務”主線,不斷推進市場化改革,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依托“三點一線”監管體系提升并購重組全鏈條監管效能,對并購重組“三高”問題持續從嚴監管,堅決打擊惡意炒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遏制“忽悠式”重組、盲目跨界重組等市場亂象,強化中介機構監管,督促各交易主體歸位盡責,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提升內生動力,有效應對外部風險和挑戰。
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后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