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是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要舉措。經省政府同意,我省對鋼鐵企業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
此次政策明確,全省鋼鐵企業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經執行程序進入執行差別化電價企業名單的,其生產用網購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或市場交易價格基礎上,實行用電加價政策。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方式”其中一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兩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3元;三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電不加價。
執行范圍為全省鋼鐵企業,包括鋼鐵聯合企業、獨立煉鐵企業、獨立軋鋼企業、獨立球團企業、有燒結(球團)或高爐的鑄造、鐵合金企業。
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要按照相關要求,及時組織開展評估監測,并將評估監測報告報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備案后將有關材料同時報送各設區市工信局。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工信廳匯總各市備案情況,將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業具體情況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本通知規定,公布執行差別化電價企業名單、加價標準,函告省能源局、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山西省地方電力有限公司執行。
已執行差別化電價的鋼鐵企業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及時組織開展評估監測和備案,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工信廳根據各市備案情況,將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業具體情況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函告省能源局、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山西省地方電力有限公司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
鋼鐵企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增加的收入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中,5%用于彌補執行差別化電價增加的成本,95%統籌用于全省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