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鋼鐵等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并自12月16日起公開征求對《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新版《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指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鋼鐵產能。長江經濟帶地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
新版 《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與舊版有諸多不同。首先,產能置換的實施地區范圍擴大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區以及其他“2+26”大氣通道城市。其次,新版辦法明確了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等7種情況不得用于置換,較舊版更加細致,有利于防止種種“打擦邊球”擴大產能的現象。
另外,新版《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收緊了產能置換比例,規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不過,為鼓勵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對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后取得的合規產能用于項目建設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置換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區的置換可以不低于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