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
若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易導致鋼包脫落,造成物體打擊事故。
2
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龍門鉤橫梁焊縫、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若未定期檢查鋼鐵企業設備設施,易造成物體打擊事故。
3
操作室、會議室、交接班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范圍內。
若鋼水罐發生墜罐傾翻時,易對附近大范圍人員造成物體打擊、灼燙事故。
4
鋼水鑄造(連鑄、模鑄)流程未規范設置鋼水罐、溢流槽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若未規范設置鋼水罐、溢流槽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易導致鐵水外泄造成爆炸事故。
5
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若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備相應的安全聯鎖裝置,易導致冷卻水入爐,造成爆炸事故。
6
高爐、轉爐、連鑄、加熱爐和煤氣柜等煤氣區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員休息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若人員密集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或失效,不能有效監測煤氣泄漏,易造成爆炸和中毒事故。
7
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和吹掃設施。
若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和吹掃設施,易導致煤氣泄漏,造成爆炸和中毒事故。
8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若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易導致物體打擊、灼燙、中毒、爆炸等各類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