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根據《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等文件規定,決定對鋼鐵行業實施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和加價標準
根據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出具的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報告,對全省未按國家及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方式運輸”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鋼鐵企業,以及改造后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鋼鐵企業,其全部網購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實行分類別分階段分項目加價政策(具體見附件)。鋼鐵企業已執行其他差別化電價、懲罰性電價或階梯電價政策的,按照最高加價標準執行,不重復加價。
二、實施程序
(一)執行差別化電價的程序
1.鋼鐵企業按照《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9﹞922號)、《浙江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計劃》(浙環函﹝2019﹞269號)等文件要求,規范開展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并及時將評估監測報告報送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備案。有關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轄區內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及備案情況。
2.省生態環境廳根據鋼鐵企業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評估監測、現場檢查和監督性監測情況,匯總形成需要執行差別化電價的企業名單以及企業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體項目和時間,函告省發展改革委。
3.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本通知規定公布執行差別化電價企業名單、加價標準、起始執行時間,函告省電力公司,自省生態環境廳函告相關鋼鐵企業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時間之次月起,開始執行差別化電價。
4.省電力公司按照應執行差別化電價的企業名單、加價標準、起始執行時間收取加價電費,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別將半年度(年度)差別化電價執行情況形成報告,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生態環境廳。
(二)退出執行差別化電價政策的程序
1.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具備評估監測報告的鋼鐵企業,以及根據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檢查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完成整改的鋼鐵企業,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交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的申請報告,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2.省生態環境廳將退出執行差別化電價的鋼鐵企業名單和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時間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由省發展改革委函告省電力公司,自省生態環境廳函告相關鋼鐵企業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時間之次月起,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
三、有關要求
(一)各地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電網企業應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指導鋼鐵企業做好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實施現場檢查和監督性監測、開展政策宣傳及落實等工作,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二)因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收入,主要用于支持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具體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安排。
(三)鋼鐵行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執行。各地在政策落實過程中,發現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生態環境廳。
附件:浙江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加價標準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5月19日
浙江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加價標準
單位:分/千瓦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