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盤活存量資產,《意見》明確重點領域包括:一是重點盤活存量規模較大、當前收益較好或增長潛力較大的基礎設施項目資產,包括交通、水利、清潔能源、保障性租賃住房、水電氣熱等市政設施、生態環保、產業園區、倉儲物流、旅游、新型基礎設施等;二是統籌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的項目資產,包括綜合交通樞紐改造、工業企業退城進園等;三是有序盤活長期閑置但具有較大開發利用價值的項目資產。
重點區域涉及:一是推動建設任務重、投資需求強、存量規模大、資產質量好的地區,積極盤活存量資產,籌集建設資金,支持新項目建設,牢牢守住風險底線;二是推動地方政府債務率較高、財政收支平衡壓力較大的地區,加快盤活存量資產,穩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提升財政可持續能力,合理支持新項目建設;三是圍繞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以及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等,鼓勵相關地區率先加大存量資產盤活力度,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重點企業部分則強調,盤活存量資產對參與的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引導支持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多、建設任務重、負債率較高的國有企業,把盤活存量資產作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債務風險、籌集建設資金、優化資產結構的重要手段,選擇適合的存量資產,采取多種方式予以盤活。鼓勵民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積極盤活自身存量資產,將回收資金用于再投資。
《意見》提出完善存量資產盤活的方式。其中,明確進一步提高推薦、審核效率,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REITs項目發行上市。鼓勵具備長期穩定經營性收益的存量項目采用PPP模式盤活存量資產。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通過不良資產收購處置、實質性重組、市場化債轉股等方式盤活閑置低效資產。
根據文件,后續政策將在分類落實各項盤活條件、著力有效提高項目收益水平和完善規劃和用地用海政策方面下力氣。《意見》還強調,嚴格落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要求,嚴禁在盤活存量資產過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