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23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為做好2014年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4年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支持重點是對鋼鐵、有色(含稀土)、建材、機械、化工、輕工、紡織等行業產能嚴重過剩、技術工藝落后、資源能源浪費、環境污染嚴重、安全隱患突出的小企業以及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54號)精神列入整頓關閉范圍的金屬非金屬小礦山實施的行政性關閉。
二、根據近年來關閉小企業工作的實際情況,2014年不再另行報送和批復下達全國關閉小企業計劃。
三、2014年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的支持范圍是2014年3月31日以前完成關閉、符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但未獲得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的小企業(含根據國辦發〔2012〕54號文件精神列入整頓關閉范圍并已實施關閉的金屬非金屬小礦山)。
四、請各省級財政部門分別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本通知要求,于2014年5月9日前聯合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送申請2014年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的文件及相關材料。其中,關閉金屬非金屬小礦山的申報材料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安全監管部門聯合報送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其他關閉小企業的申報材料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報送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五、申請2014年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關閉小企業基本情況表和匯總表(關閉金屬非金屬小礦山與其他關閉小企業分別填報);
(二)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行政性關閉小企業的決定文件;
(三)企業原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金屬非金屬小礦山出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加蓋企業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公章;
(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金屬非金屬小礦山為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原發證機關出具的該證照已被注銷的證明(原件);
(五)縣級及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小企業關閉驗收證明(金屬非金屬小礦山加蓋安全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公章,其他企業加蓋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公章);
(六)關閉小企業已簽訂勞動合同職工的花名冊(加蓋企業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勞動部門公章);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每個企業的材料成本,每個縣(區、市)的材料成冊,每個地(市)的材料成捆,并由省級報送部門按照《地方小企業關閉基本情況匯總表》中的序號,在企業材料首頁右上角標注。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