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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4年5月14日
關于推進實施鋼鐵、水泥、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貫徹國務院《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國發〔2023〕24號)、《寧夏回族自治區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寧政發〔2024〕17號)部署,全面落實《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關于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的通知》(環大氣〔2024〕5號)等要求,高質量推進鋼鐵、水泥、焦化等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結合全區實際情況,現就我區鋼鐵、水泥、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扎實推進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要認真對標國家、自治區鋼鐵、水泥、焦化行業標準、規范和治理要求,對標區內外行業先進企業治理經驗,規范化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一)加快推進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是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被列入“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截至目前,全區3家長流程鋼鐵企業,寧夏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超低排放改造任務完成過半,寧夏建龍特鋼有限公司完成總工程進度的90%以上,石嘴山市興華鋼鐵有限公司尚未開展改造。各地要根據《自治區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寧環發〔2019〕73號)要求,把握好節奏和力度,加快推進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全區所有長流程鋼鐵企業全面改造升級,基本落實《實施方案》相關要求,指導企業嚴格開展評估監測,保質保量完成改造任務。
(二)有序推進水泥、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全面落實國家及自治區水泥、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將改造任務細化落實到每個企業、具體項目,明確完成時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差異化環境管理政策,推動行業整體轉型升級。企業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選擇技術路線,全面提升水泥、焦化行業全工序、全流程大氣污染治理水平,力求做到企業領導真重視、資金真投入、實施真工程,確保2028年底前按計劃高質量完成改造任務和評估監測及公示工作。
(三)加強重點行業治理監督管理。企業達標排放是法定責任,超低排放是激勵導向。各地要做好日常監督和執法檢查,對超標排放企業、未按證排污企業依法依規處罰,對偷排偷放、弄虛作假、擅自停運環保設施等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水泥、焦化企業,建立動態管理臺賬,組織“雙隨機”檢查,依托遠程監控等開展非現場監管;對不能穩定實現超低排放的,及時調整出動態管理名單,視情節取消相關優惠政策。
二、落實支持政策
(一)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有關條款規定,對符合要求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待遇。應稅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給予專項資金獎補。將鋼鐵、水泥、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納入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予以資金補助。鼓勵銀行機構給予企業信貸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領域。
(三)實行差異化環保管理。充分發揮標桿企業引領示范作用,對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企業,可以開展A級績效評級工作;完成A級績效評定的,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豁免名單、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對未按時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依法嚴格落實應急減排措施,加大執法監管力度。
三、強化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等組織實施本方案,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強對地方工作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困難。生態環境部門建立鋼鐵、水泥、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管理臺賬。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各地市、寧東基地細化本地鋼鐵、水泥、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確定年度重點改造項目,細化目標任務,明確完成時間。
(二)強化企業責任。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要求,確保按期高質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任務。企業要加強人員技術培訓,健全內部環保考核管理機制,實現治理設施長期連續穩定運行。在環保治理工程建設和運行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嚴格評估監測。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嚴格按照指標要求和相關技術文件開展評估監測。企業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將評估監測報告報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并根據要求開展公示,接受全社會監督。鼓勵行業協會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指導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工作。
(四)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宣傳推廣地方和企業的經驗做法,營造有利于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各有關部門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寧夏回族自治區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
一、主要目標
推動實施焦化企業(含半焦生產)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取得明顯進展,全區力爭60%焦化產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全區焦化企業基本完成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焦聯合企業,要對標對表、查缺補漏,確保焦化工序按期達到本方案要求。
二、指標要求
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產環節(備煤、煉焦、熄焦、焦處理、煤氣凈化、化學產品深加工等生產環節,以及物料產品儲存運輸)的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及運輸過程達到超低排放要求。推進新改擴建(含搬遷)焦化項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設。控制指標和措施要求如下。
(一)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在基準含氧量8%的條件下,焦爐煙囪廢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氨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mg/m3、30mg/m3、150mg/m3、100mg/m3、8mg/m3;生產廢水處理設施非甲烷總烴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0mg/m3。其他污染源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mg/m3,具體指標要求見附表1。達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業每月至少95%以上時段排放濃度小時均值滿足上述要求。
(二)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儲存、物料輸送、生產工藝過程、敞開液面等無組織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控制設施。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正常運行,產塵點及生產設施無可見煙粉塵外逸,廠區整潔無積塵、無明顯異味。具體要求見附表2。
(三)清潔運輸要求。進出企業的物料和產品采用鐵路、水路、管道、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通廊等清潔方式運輸比例不低于80%;達不到的企業,汽車運輸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國六排放標準車輛。廠內使用新能源運輸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六排放標準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采用新能源,無對應產品的滿足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三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危化品運輸等特種車輛可采用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燃氣車輛達到國六排放標準)。
(四)監測監控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應通過全面加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過程監控和視頻監控設施建設等方式自證穩定達到超低排放要求,包括以下措施:主要排放口和燃用煤氣的管式爐安裝自動監控設施,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驗收,焦爐煙囪(含熱備煙囪)增加非甲烷總烴和氨排放自動監測;主要生產裝備和污染治理設施安裝分布式控制系統(DCS),重點環節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施,關鍵點位布設空氣質量監測微站;建設全廠環境管控平臺,記錄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相關監測監控和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清潔運輸情況;自動監測、DCS系統等數據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三、重點任務
(一)優化調整產業結構。嚴把環境準入關,禁止新建和擴建煉焦(含蘭炭)項目,落實國家鋼鐵、焦化、燒結一體化布局要求,推動現有焦化企業實施鋼焦融合、兼并重組,適時減少獨立焦化企業。合理控制半焦(蘭炭)產業規模,逐步向工業園區或優勢企業集中。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寧夏回族自治區能耗雙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試行)》《自治區工業行業2022-2025年高耗低效產能整合退出實施方案》(寧制組辦發﹝2022﹞2號)等要求,通過綜合手段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列入淘汰退出計劃的企業或設施不再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有序實施超低排放。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適用的環保技術。強化源頭控制,焦爐可采用分段(多段)燃燒、爐內廢氣循環、單孔炭化室壓力調節等技術。采用成熟穩定的污染治理技術,除塵采用高效電除塵、袋式除塵、濾筒除塵等技術;脫硫實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運行穩定性;脫硝采用選擇性催化還原(SCR)、活性炭(焦)等高效技術;通過建設備用設施或多倉室改造等措施有效減少治理設施檢修時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無組織排放控制采用密閉、封閉等有效治理措施。鼓勵采用機械化料場、筒倉等物料儲存方式,產塵點按照“應收盡收”原則合理配置廢氣收集設施,優化收集風量。安裝煤氣自動點火放散裝置,避免直接放散。
加強VOCs全過程治理。焦爐采取正壓密封、磚縫灌漿、陶瓷焊補等源頭控制措施減少爐墻串漏。半焦爐裝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煤氣外逸,采用蒸汽、干法等節能環保型熄焦方式,加強出焦輸送設施封閉和廢氣收集處理,鼓勵余熱利用。各類儲罐(槽、池)以及有機液體裝載點位收集的高濃度VOCs廢氣接入壓力平衡系統或燃燒處理;脫硫再生、硫銨結晶、硫磺(膏)生產、脫硫廢液提鹽、焦油渣干化、生產廢水處理、化學產品深加工等設施或車間收集的低濃度VOCs廢氣采用高效(組合)工藝處理,鼓勵作為助燃風引入燃燒裝置。鼓勵焦油渣通過離心干化等方式減量處理后直接進入配煤等其他環節。
加強清潔運輸改造,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運輸,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新建或利用已有鐵路專用線、打通與主干線連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鐵路運力;對短距離和廠內運輸物料的,優先采用封閉式的管道、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通廊或新能源車輛等方式運輸。優化廠內總圖布置,合理規劃物料輸送路線,減少廠內物料二次倒運和汽車運輸量。企業應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運輸管理,建設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建立進出廠運輸車輛、廠內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電子臺賬。具體要求詳見附表5。
(三)統籌推進減污降碳。鼓勵企業在超低排放改造時統籌開展減污降碳和清潔生產改造,積極探索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工藝技術。引導焦化產業鏈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細化工產品延伸。鼓勵管式爐采用蒸汽加熱或電加熱替代煤氣加熱,推廣應用干法熄焦、上升管余熱回收、循環氨水及初冷器余熱回收等減污降碳技術。采取焦爐煤氣高效綜合利用措施,加強煤氣管網生產調度管理,推進鋼焦聯合企業開展焦爐煤氣重整直接還原煉鐵工程。嚴格執行行焦化行業能源消耗限額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能效基準水平以下焦炭產能清零,按期淘汰《自治區工業行業2022-2025年高耗低效產能整合退出實施方案》中產能整合退出企業。開展節能降碳技術改造,推動高效蒸餾、熱泵等先進節能工藝技術應用,現有焦化企業需在規定時限內達到煤炭清潔利用能效基準水平以上,力爭達到標桿水平。
(四)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企業環保管理機構。建立企業環保設施檢修與維護、環境監測、環保監督與考核、環保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許可技術規范要求,規范、準確、完整記錄環境管理臺賬,如實反應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加強超低排放運行管理。建立定期巡檢工作機制,加強爐門清理與泄漏修復管理,根據產塵點距離合理設置捕集裝置。采取合理控制脫硝劑用量,優化反應溫度、反應區間和停留時間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加強生產組織管理和設備維護,降低推焦除塵風機、焦爐煙囪風機和煤氣鼓風機等事故檢修頻次,減少非正常工況污染物排放。嚴禁采用未達標的生產廢水直接熄焦。規范開展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提高動靜密封點精細化管理水平。加強全廠環境管控平臺數據動態分析和預警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