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5 年 第 5 號
水泥行業規范條件
(2015 年本)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 號),推進水泥工業轉型升級,引導合理投資,強化節能減排,著力提質增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工業轉型升級規劃(2011-2015 年)》等法律法規和規劃標準,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建設要求與產業布局
(一)水泥建設項目(包括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應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當地水泥工業結構調整方案。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使用標準。
(二)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大氣污染防治敏感區域、非工業規劃建設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新建水泥項目。
(三)建設水泥熟料項目,必須堅持等量或減量置換,遏制水泥熟料產能增長。支持現有企業圍繞發展特種水泥(含專用水泥)開展提質增效改造。
(四)新建水泥項目應當統籌構建循環經濟產業鏈。新建水泥熟料項目,須兼顧協同處置當地城市和產業固體廢物。新建水泥粉磨項目,要統籌消納利用當地適合用作混合材的固體廢物。
二、生產工藝與技術裝備
(一)水泥建設項目應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采用先進可靠、能效等級高、本質安全的工藝、裝備和信息化技術,提高自動化水平。
(二)水泥企業應按《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規定集約利用土地,廠區劃分功能區域,按《水泥工廠設計規范》(GB 50295)建設。
(三)水泥熟料項目應有設計開采年限不低于 30 年的石灰巖資源保障。水泥粉磨項目要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散裝設施。
(四)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加快建立企業能源、資源管理系統,提升信息化水平,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產生,提高資源利用率和本質安全水平。
三、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
(一)水泥企業應按《水泥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發展改革委公告 2014 年第 3 號)要求,建立清潔生產推行機制,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二)建立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控系統。
易產生粉塵的工段,配套建設抑塵、除塵設施,防止含塵氣體無組織排放。采用智能裝置,減少含塵現場操作人員。
水泥熟料項目采用抑制氮氧化物產生的工藝和原燃料,配套建設脫硝裝置(效率不低于 60%)和除塵裝置。水泥粉磨項目配套建設除塵裝置。
氣體排放達到《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
(三)固體廢物按規定收集、貯存和再利用。
石灰巖礦山建設、生產堅持生態保護、安全生產和資源綜合利用,嚴格按照批復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嚴防水土流失,統籌骨料(機制砂)生產。
(四)完善噪聲防治措施,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
(五)限制使用并加快淘汰含鉻耐火材料和預熱器內筒,積極推進水泥窯無鉻化。
(六)開展廢物協同處置,須嚴格執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棄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
(七)實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產冷卻水循環使用,廢水經處理后盡可能循環使用,確實無法利用的必須達標排放。
(八)環境保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九)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節能降耗和綜合利用
(一)統籌建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推進能源梯級高效利用,開展節能評估與審查,建立能源管理體系。
(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按《水泥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16780)執行。
(三)年耗標準煤 5000 噸以上的企業,定期向工業節能主管部門報送企業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四)支持現有企業圍繞余熱利用、粉磨節能、除塵脫硝等開展節能減排改造,圍繞協同處置城市和產業廢物開展功能拓展改造。
五、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
(一)建立水泥產品質量保證制度和企業質量管理體系。
(二)按《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工原〔2010〕第129 號公告)設立專門質量保障機構和合格的化驗室,建立水泥產品質量對比驗證和內部抽查制度。
(三)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化學分析對比驗證檢驗和抽查對比活動,確保質量保證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有效。
(四)水泥粉磨生產中添加助磨劑的,水泥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單上要注明助磨劑的主要化學成分和添加量。
復合水泥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單要注明混合材的種類、成分和摻和量。
(五)水泥質量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水泥熟料質量符合《硅酸鹽水泥熟料》(GB/T 21372)。
(六)不向無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售水泥熟料。
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社會責任
(一)水泥建設項目符合《水泥工廠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GB 50577)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完善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基礎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三)配套建設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四)不偷漏稅款,不拖欠工資,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金。
(五)鼓勵企業定期發布社會責任報告。
七、監督管理
(一)水泥建設項目應符合本規范條件。項目的投資融資、土地供應、環保評價、節能評估、安全監管、生產許可和淘汰落后等應依據本規范條件進行。
(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督促本地區水泥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依企業申請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和生產線名單,并實行動態管理。
(四)鼓勵企業自我聲明企業生產經營符合本規范條件。有關協會和中介機構配合宣傳和監督執行本規范條件。
八、附 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水泥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所涉及的國家標準、政策和法規若進行修訂的,按修訂后的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四)本規范條件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工原〔2010〕第 127 號公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