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精神,為有效化解煤炭產能過剩,推動煤電、煤化重組并購,構建我區煤電化整體優勢,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支持煤炭上下游企業重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支持符合現行配煤政策的新建煤炭轉化項目企業(以下簡稱轉化企業)與擁有煤炭資源礦業權的企業按照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政策引導的原則進行重組。
二、擁有煤炭資源礦業權并納入國家開發規劃井田的企業,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煤炭轉化項目配煤價款標準與轉化企業重組,轉化企業所占股權對應資源量達到該井田儲量49%以上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可的,可視為轉化企業的自有礦業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對其新建轉化項目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完善煤炭資源配置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12]126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執行內政發[2012]126號文件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3]74號)規定計算的配煤量達到該井田儲量70%以上,該井田剩余部分煤炭儲量按內政發[2012]126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理。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與轉化企業、擁有煤炭資源礦業權的企業簽訂三方協議,并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后,自治區主管部門優先安排該井田的煤礦核準報批。
三、擁有煤炭資源礦業權企業沒有轉化項目的,可自己聯系也可委托政府介紹,與轉化企業重組,且達到第二條標準的,執行第二條的規定。
四、支持已配煤的轉化企業與合法煤礦通過資源置換等方式進行重組。
五、轉化企業控股煤炭生產企業所屬合法煤礦周邊有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的邊角資源,可根據煤炭產業政策和開發規劃的有關要求配置給該煤礦整合開發,具體程序執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1]92號)規定,新增煤炭資源價款按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煤炭轉化項目配煤價款標準繳納。
六、按照上述要求轉讓股權、礦業權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可不再履行審批程序直接辦理相關手續。
七、認真落實國家關于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稅收等相關優惠政策。
八、轉化企業與煤炭生產企業重組中的特殊事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可另行研究。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精神,為有效化解煤炭產能過剩,推動煤電、煤化重組并購,構建我區煤電化整體優勢,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支持煤炭上下游企業重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支持符合現行配煤政策的新建煤炭轉化項目企業(以下簡稱轉化企業)與擁有煤炭資源礦業權的企業按照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政策引導的原則進行重組。
二、擁有煤炭資源礦業權并納入國家開發規劃井田的企業,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煤炭轉化項目配煤價款標準與轉化企業重組,轉化企業所占股權對應資源量達到該井田儲量49%以上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可的,可視為轉化企業的自有礦業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對其新建轉化項目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完善煤炭資源配置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12]126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執行內政發[2012]126號文件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3]74號)規定計算的配煤量達到該井田儲量70%以上,該井田剩余部分煤炭儲量按內政發[2012]126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理。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與轉化企業、擁有煤炭資源礦業權的企業簽訂三方協議,并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后,自治區主管部門優先安排該井田的煤礦核準報批。
三、擁有煤炭資源礦業權企業沒有轉化項目的,可自己聯系也可委托政府介紹,與轉化企業重組,且達到第二條標準的,執行第二條的規定。
四、支持已配煤的轉化企業與合法煤礦通過資源置換等方式進行重組。
五、轉化企業控股煤炭生產企業所屬合法煤礦周邊有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的邊角資源,可根據煤炭產業政策和開發規劃的有關要求配置給該煤礦整合開發,具體程序執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1]92號)規定,新增煤炭資源價款按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煤炭轉化項目配煤價款標準繳納。
六、按照上述要求轉讓股權、礦業權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可不再履行審批程序直接辦理相關手續。
七、認真落實國家關于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稅收等相關優惠政策。
八、轉化企業與煤炭生產企業重組中的特殊事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可另行研究。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