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商品煤質量全過程管理,提高終端用煤質量,推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日前安徽省發改委等8家單位聯合印發《安徽省商品煤管理實施辦法》。《辦法》明確,我省限制銷售和使用灰分不小于16.0%、硫分不小于1.0%的散煤。
商品煤是指作為商品出售的煤炭產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產品。《辦法》對煤炭質量作了詳盡要求,明確提出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企業是商品煤質量的責任主體,分別對各環節商品煤質量負責。根據《辦法》,生產、銷售和進口的煤炭應按照《商品煤標識》(GB/T25209-2010)進行標識,標識內容應與實際煤質相符。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進口、銷售。承儲、承運企業對不同質量的商品煤應當“分質裝車、分質堆存”。在儲運過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質量。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企業均應制定必要的煤炭質量保證制度,建立商品煤質量檔案。
商品煤是指作為商品出售的煤炭產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產品。《辦法》對煤炭質量作了詳盡要求,明確提出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企業是商品煤質量的責任主體,分別對各環節商品煤質量負責。根據《辦法》,生產、銷售和進口的煤炭應按照《商品煤標識》(GB/T25209-2010)進行標識,標識內容應與實際煤質相符。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進口、銷售。承儲、承運企業對不同質量的商品煤應當“分質裝車、分質堆存”。在儲運過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質量。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企業均應制定必要的煤炭質量保證制度,建立商品煤質量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