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山西省煤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山西省煤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
深化煤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于激發市場活力和企業創造力、促進煤炭產業轉型發展意義重大。現行審批制度弊端突出、飽受社會詬病,主要是審批事項雜、環節多、手續繁,審批過程不公開、不透明,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權力制約監督有缺失,甚至設租尋租、滋生腐敗。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煤炭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晉發〔2015〕3號)精神,制定我省煤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權責統一、優化服務、完善監管的原則,全面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六權治本”,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有機統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設計科學、流程規范、運行高效、公開透明、弊革風清的煤炭行政審批制度。
二、改革審批事項
本《方案》主要對煤礦建設項目省級審批事項和國家審批權限內的省級配套事項以及證照辦理進行改革,適用于我省各煤礦主體企業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新建煤礦企業的省級審批事項(以下統稱煤礦主體企業)。
煤礦建設項目按審批流程分為四個階段,共有38項審批事項(附件1)。具體改革內容為:
(一)前期準備(俗稱“路條”)階段(3項)。
申請開展前期工作的煤礦建設項目須符合礦區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國家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礦區總體規劃環評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取消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資源儲量核查報告。對于新建或新增年產120萬噸以下的煤礦,省級不再保留開展前期工作批復事項。
審批事項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煤炭資源探礦權、煤炭資源勘探地質報告等3項。
(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工商局)
(二)項目核準階段(12項)。
安全核準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不再作為省級煤礦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生產能力120萬噸以下的煤炭開發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審批權下放至設區的市及擴權強縣試點縣和轉型綜改試點縣;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改由煤礦主體企業自行組織編制、論證、審核;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納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日常管理;將資源整合改造礦井項目核準職責由省發展改革委移交省煤炭廳。
審批事項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劃定礦區范圍、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報告、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取水許可、水土保持方案、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泉域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期選址意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投資項目核準批復、企業核準登記等12項。
(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煤炭廳;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工商局、省文物局、山西煤監局、省地震局,各市及有關縣人民政府,有關企業)
(三)開工建設階段(15項)。
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環保專篇、礦井瓦斯抽采設計并入項目初步設計中一并審批;將礦井瓦斯涌出預測報告審批改由煤礦主體企業實施;將企業完成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隊招標、監理招標、質監注冊、完成“四通一平”等開工準備工作納入煤炭主管部門日常管理;將國家核準煤礦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職責由省發展改革委移交省煤炭廳。
審批事項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采礦許可證、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土地征用征收、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見書、項目開工報告審批、占用征收林地審核審批、林木采伐許可、進入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或修筑設施審批以及國有林場、國有苗圃面積和地界變更審批等15項。
(牽頭單位:省煤炭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公安消防總隊、省文物局、山西煤監局,有關企業)
(四)竣工驗收階段(8項)。
取消從業人員準入及用工管理驗收、緊急避險系統驗收。省級不再保留環保試生產審批。
將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通風瓦斯抽采設施及防突專項驗收、井下民爆物品庫驗收、檔案驗收并入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將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改由煤礦主體企業實施;將聯合試運轉、質量標準化驗收、“六個標準”(即山西辦礦企業標準、管理標準、現代化礦井標準、建設標準、施工管理標準和安全質量標準)核查、生產要素公告納入煤炭主管部門日常管理。
對省級核準的礦井項目竣工驗收,統一由省煤炭廳負責。對國家核準的礦井項目竣工驗收,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煤炭〔2012〕119號)規定執行。
審批事項有:單項工程質量認證、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驗收、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等8項。
(牽頭單位:省煤炭廳;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公安消防總隊、省檔案局、省文物局、山西煤監局,有關企業)
三、規范審批行為
(一)界定審批權力邊界。
按照晉發〔2015〕3號精神,2020年前,除“關小上大、減量置換”外,全省不再審批建設新的煤礦項目。同時停止審批年產500萬噸以下的井工改露天開采項目。凡符合政策規定的新建項目和目前已進入行政審批程序的其他項目,都要按本方案設置的審批流程就近并入新的階段繼續審批。屬于國家有關部委審批的事項,要密切跟蹤其簡政放權的改革進程,及時調整省級配套事項;屬于省內審批權限的事項,要嚴格界定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權力邊界,做到放管結合、規范運作。
加快推進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制度相分離。凡屬于技術標準范疇的事項都要退出行政審批,統一按該行業(專業)技術標準進行專業把關。
(牽頭單位:省煤炭工業深化改革穩定運行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煤炭廳];責任單位: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煤炭廳、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總隊、山西煤監局、省地震局、省檔案局,各市、縣人民政府)
(二)清理涉煤審批事項。
各市縣、各部門要對本級、本部門現有涉煤審批事項,按照保留、取消、整合、下放、納入部門日常管理和改由煤礦主體企業實施等逐項進行甄別清理。
對涉煤審批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增加新的中介服務事項或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中介服務機構尋求服務。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涉煤審批中介服務項目,要建立清單制度并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競爭確定服務單位和服務價格。
(牽頭單位: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市、縣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煤炭廳、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物價局、省公安消防總隊、山西煤監局、省地震局、省檔案局)
(三)科學優化審批流程。
對于多部門共同審批的事項,由省煤炭廳負責牽頭,建立聯合會審制度,實行“聯合審查、同步審批、限時辦結”。各審批機關內部要全部實行并聯審批,各審批環節要共享共用申報材料。
(牽頭單位:省煤炭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總隊、山西煤監局、省地震局、省檔案局)
(四)簡化煤礦證照申領。
將煤礦企業原申領的“六證”統一簡化為“三證”,即取消《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保留《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分別由省國土資源廳、山西煤監局、省工商局核發(附件2)。煤礦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必須取得《煤礦安全資格證書》,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具有《煤礦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上崗。
(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省煤炭廳、山西煤監局)
(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省直各相關部門要堅持“各負其責、依法監管”的原則,建立縱橫聯動的協管體系,實現事前審批與事中事后監管有機結合。要創新監管方式,實行綜合監管和執法,形成監管和執法合力。要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處和非法違法“黑名單”制度。
(牽頭單位: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煤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總隊、山西煤監局、省地震局、省檔案局)
(六)落實市縣屬地責任。
對于煤礦建設項目報批過程中涉及土地占用、林木采伐、拆遷避讓、環保安全等需要與鄉(鎮)、村及居民協商處置的具體事項,統一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牽頭負責,協助項目建設單位做好與具體權益人的溝通協調工作。凡涉及跨行政區域的事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牽頭組織協調,確保為項目建設營造寬松的社會環境。
(牽頭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直有關部門)
(七)注重各方協作配合。
鐵路、電力、油氣、金融等央企駐晉機構在涉煤行政審批中出具的有關資料,對煤礦建設項目審批和建設至關重要。各相關機構要全力配合全省煤炭管理體制改革,改進服務,優化流程,切實支持項目建設。
(責任單位:太原鐵路局、省電力公司、中石油山西分公司、中石化山西分公司、山西銀監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配合單位:省直有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
四、實行陽光運作
(一)公布審批事項清單。
省直各涉煤相關審批部門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將本部門涉煤審批事項清單,包括名稱、依據、行使主體、流程圖(承辦機構、辦理要求、辦理時限等)和監督方式等通過本部門官方網站和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同時向社會公布,并建立完善與涉煤審批事項清單相對應的責任清單,明確責任事項、責任主體、追責情形等。
(牽頭單位: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煤炭廳、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總隊、山西煤監局、省地震局、省檔案局)
(二)加強審批平臺建設。
在省級政務服務平臺上建設煤炭行政審批子平臺,堅持實體政務大廳和網上政務平臺同步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報審批事項只對一個部門、一個機構、一個窗口。要發揮好政務公開欄目的作用,公開辦事指南,暢通服務渠道,加快推進網上受理、審批、公示、查詢、監控、投訴等“一站式”服務。各有關部門要完善辦事公開、服務承諾、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否定報備和聽證等制度,強化責任意識,提高業務能力,加強隊伍建設,為企業辦事提供良好服務環境。
(牽頭單位: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煤炭廳、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總隊、山西煤監局、省地震局、省檔案局;配合單位:省編辦,各市、縣人民政府)
(三)實行審批公示制度。
堅持涉煤審批公開受理、陽光審批,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所有項目的受理、進展、結果等信息都應當公開。煤礦主體企業申請辦礦、同意開展前期工作、項目核準等環節都必須進行事前公示。對有舉報內容的,都要進行認真核查和整改落實,確認無異議后方可進入下一環節。
建立企業和中介機構信用檔案制度,將其信用記錄納入煤炭行政審批電子平臺,適時向社會公開。凡承擔服務項目的中介組織都要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辦理程序、辦結時限和承擔責任等全部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煤炭廳、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總隊、山西煤監局、省地震局、省檔案局;配合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五、加強監督制約
認真吸取山西煤焦領域腐敗問題多發頻發的深刻教訓,在煤炭行政審批和證照核發工作中,建立完善嚴密的權力監督制約制度,對涉煤審批服務實現全程監察、全程監督、全程留痕,把審批權力統統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一)完善責任體系。
所有涉煤審批部門都要對涉煤審批建立嚴密的履職、盡責、追責體系。制定審批審查工作細則,嚴格落實崗位責任,逐項細化審查環節、審查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等。嚴格規范自由裁量權,實現審批權力和責任監管同步運行。要參照《涉煤審批事項廉政風險防控示意圖》(附件3),抓住本部門行政審批廉政風險點,逐項編制風險防控圖和預警防控措施。要定期組織分析查找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完善和對外發布新的防控措施。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煤炭廳、省工商局、省文物局、山西煤監局、省地震局、省檔案局;配合單位:省編辦,各市、縣人民政府)
(二)嚴明工作紀律。
要維護涉煤行政審批頂層設計規劃的嚴肅性。凡需新增審批事項的,須依法設定;需要調整審批流程的,要按省統一規劃進行。對已經取消下放的審批事項,原審批機關不得“明放暗不放”、繼續實行變相審批;不得私自轉移審批權。嚴禁由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中介機構等變相行使審批權。對關鍵部門和重點崗位從事審批的工作人員要實行嚴格的考核考評監督和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煤炭廳、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總隊、山西煤監局、省地震局、省檔案局;配合單位:省編辦、省監察廳,各市、縣人民政府,各中介服務機構)
(三)嚴肅責任追究。
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完善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制度。要通過現場評價、電話受理、官方微博等渠道,廣泛征集對相關審批部門或工作人員的公開評議。凡存在懶政怠政、吃拿卡要、態度惡劣、失職瀆職、權錢交易等各種違紀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煤炭廳、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總隊、山西煤監局、省地震局、省檔案局;配合單位:省編辦、省監察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六、加強統籌協調
煤炭產業是我省的主導產業,煤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全省各級、各有關部門都要自覺服從服務于煤炭改革和發展大局,積極主動地站在改革發展的第一線做好各自工作,通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集聚更大的發展動力,釋放更多的改革紅利。鑒于煤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涉及部門、環節仍然較多,為防止出現改革“碎片化”現象,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進一步廣泛征求、深入研究社會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把整個煤炭管理體制改革成果統一起來,將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厘清理順,匯總出臺煤礦項目審批總規定,進一步增強改革成果的系統整體性和可操作性,使企業和社會各方得到簡捷、高效、方便的行政審批服務。
省直有關部門要做好改革前后審批事項的銜接和相關手續的完善工作,搞好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并對市、縣兩級政府部門加強政策引導和業務指導,提出本部門、本行業系統具體的貫徹意見。省直各部門的改革進展情況要報送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項具體細化工作方案都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制度建設,強化督促考核,注重把握政策界限,及時掌握工作進度,重大情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附件:
附件2 改革后煤礦證照申領流程圖.doc
附件3 涉煤審批事項廉政風險防控示意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