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財稅支持政策。中央財政加大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實施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支持力度,各地財政結合實際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中央財政利用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等現有資金渠道,適當擴大資金規模,支持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壓縮過剩產能。完善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重組,提高市場競爭力。對向境外轉移過剩產能的企業,其出口設備及產品可按現行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修訂完善資源綜合利用財稅優惠政策,支持生產高標號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窯處置城市垃圾、污泥和產業廢棄物。
(七)落實職工安置政策。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將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中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納入就業扶持政策體系。落實促進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等各項政策,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提供職業培訓,開展創業指導和創業培訓,落實自主創業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政策,扶持下崗失業人員以創業帶動就業。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按規定落實好其社會保障待遇,依法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
(八)建立項目信息庫和公開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投資項目信息庫,充分發揮信息化在市場監管中的作用。結合取消和下放項目行政審批,以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鋼鐵、電解鋁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信息庫,涵蓋現有生產企業在建項目和已核準或備案項目的動態情況。加強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服務,并與國土、環保、金融等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形成協同監管機制。同時,建立和完善舉報查處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參與監管。
(九)強化監督檢查。把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工作列為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本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認真執法問責,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建立健全責任延伸制度。強化案件查辦,對違法違規建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監管不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將遏制重復建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及時公開化解產能嚴重過剩進展情況,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引導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