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日前發布,本次修訂草案總體框架與原來相比有較大變化,增加了很多新內容的獨立篇章,在具體的內容中多出亮點凸顯。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八大亮點凸顯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日前發布。這一修訂草案跟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有何區別?這次修訂又有哪些亮點?相關媒體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王燦發。
亮點1
總體框架有變化
修訂草案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緊緊圍繞這一目標做出相關規定,總的框架就比原來有了很大的變化。比如,增加了很多新內容的獨立篇章。
200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只有8章,現在的修訂草案增加到了9章。原法只有92條,修訂草案增加到143條。除了“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屬于完全新增加的一章外,還對其他一些章節的名稱和內容也進行了調整。比如,把原法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改成了“重要功能水體保護”,更加簡潔,也更加適合水體保護的需要;把原法“水污染事故處置”改為“水環境風險監控預警與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擴大了內容范圍。
亮點2
放低公益訴訟門檻
第七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篇章里,特別強調第110條公益訴訟部分與原來不一樣。增加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以前規定是轄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連續從事環保公益5年才能提出公益訴訟。修訂草案規定,除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外,依法符合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王燦發表示:“這個改變的原因是,從新《環境保護法》實行一年多來的情況來看,提起公益訴訟的并不多,公益訴訟也沒有呈井噴式爆發,沒有訴權濫用的情況。為進一步發揮公益訴訟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讓更多環保組織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所以這次修訂放低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門檻。”
亮點3
明確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在第四條“政府責任”中,增加了地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對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首次把規范黨政負責人的條款納入環境法律修訂草案,強調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實際上我國很多法律僅僅對政府追究責任,但是在一些地方,項目上不上,要不要采取措施,投入多少資金,這些往往由地方黨委來決定,最后卻讓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從而導致了有決策權的不負責的現象。這次法律修訂確定了地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對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地方各級干部在履行本職崗位職責的同時,還要對分管領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王燦發說。
對于這一點,新《環境保護法》中并沒有規定把地方黨委負責人納入責任范圍。這一規定是這次修訂草案比較大的創新。王燦發表示,在過去法律中也基本沒有這樣規定過。
亮點4
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
在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中規定了“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制度”,也是這次修訂草案中新增加的。草案要求,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水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因為現在有毒有害的污水或廢水是禁止排放的,或者采取一定治理措施、達到標準才能排放。到底哪些屬于有毒有害的水污染物?往往執法時大家都搞不清楚。因此,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后,就比較容易執行。排污者、執法者都很清楚,也有利于以后的守法和執法。”王燦發說。
亮點5
加強跨界流域監管
這次修訂草案對跨界流域監管做出專門規定。原法僅僅規定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修訂草案要求建立重點流域、區域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風險預警防控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統一的防治措施。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這次把上下游地區水污染損害責任寫進了修訂草案中第一百三十九條的“水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中。
王燦發指出,原來的環境民事責任沒有解決上下游人民政府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這次新增的條款可以有效解決上下游跨界糾紛。若上游沒有達到水環境質量目標,水流到下游,要給下游賠償或者補償。這一條在新《環境保護法》中并沒有規定。
亮點6
加大處罰力度
這次修訂草案規定了比較重的處罰,比如納入按日計罰措施。雖然按日計罰在新《環境保護法》里面已有,但在以前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是沒有的。
其次,對于超標排放者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王燦發說:“以前超標排放污染物,是按排污費兩倍以上5倍以下進行罰款。但是這樣的處罰就很容易出現江蘇省某化工廠超標排污僅被罰幾百元的情況。而有時,對污水處理廠等排放量很大的企業,發現一次排放超標,有可能罰款額非常之大。這次修訂就規定了只要超標排放,就處罰大于10萬元小于100萬元的罰款。若仍不改正的,則會采取限制生產或停業關閉措施。這樣的規定改變了以前‘要不然罰得很少,要不然罰得很多’的這一畸輕畸重的情況。”
再次,對設置違法排污口的處罰也比原來重了很多。違法設置排污口從原來罰款2萬元—10萬元,變成處罰20萬元—100萬元;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原來處罰10萬元—50萬元,修訂草案提高到罰款50萬元—150萬元。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這比以原來罰得重很多。
王燦發表示,以上這些都是加重處罰力度的表現。現在很多條款都是可以罰款10萬元—100萬元,在很多方面也規定了可以按日計罰。
亮點7
排污許可證范圍擴大
排污許可證適用范圍比之前也擴大了很多。原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修訂草案除了規定直接和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外,還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亮點8
環評、檢測機構與排污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為了防止環評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修訂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了“環評、監測相關機構的責任”。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水環境監測設備和水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具有重大過失,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王燦發表示,這也是以前《水污染防治法》中沒有的。假如環境監測機構在監測或者環評中弄虛作假的話,將會與排污企業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這將有助于防止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弄虛作假。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八大亮點凸顯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日前發布。這一修訂草案跟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有何區別?這次修訂又有哪些亮點?相關媒體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王燦發。
亮點1
總體框架有變化
修訂草案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緊緊圍繞這一目標做出相關規定,總的框架就比原來有了很大的變化。比如,增加了很多新內容的獨立篇章。
200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只有8章,現在的修訂草案增加到了9章。原法只有92條,修訂草案增加到143條。除了“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屬于完全新增加的一章外,還對其他一些章節的名稱和內容也進行了調整。比如,把原法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改成了“重要功能水體保護”,更加簡潔,也更加適合水體保護的需要;把原法“水污染事故處置”改為“水環境風險監控預警與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擴大了內容范圍。
亮點2
放低公益訴訟門檻
第七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篇章里,特別強調第110條公益訴訟部分與原來不一樣。增加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以前規定是轄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連續從事環保公益5年才能提出公益訴訟。修訂草案規定,除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外,依法符合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王燦發表示:“這個改變的原因是,從新《環境保護法》實行一年多來的情況來看,提起公益訴訟的并不多,公益訴訟也沒有呈井噴式爆發,沒有訴權濫用的情況。為進一步發揮公益訴訟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讓更多環保組織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所以這次修訂放低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門檻。”
亮點3
明確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在第四條“政府責任”中,增加了地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對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首次把規范黨政負責人的條款納入環境法律修訂草案,強調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實際上我國很多法律僅僅對政府追究責任,但是在一些地方,項目上不上,要不要采取措施,投入多少資金,這些往往由地方黨委來決定,最后卻讓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從而導致了有決策權的不負責的現象。這次法律修訂確定了地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對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地方各級干部在履行本職崗位職責的同時,還要對分管領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王燦發說。
對于這一點,新《環境保護法》中并沒有規定把地方黨委負責人納入責任范圍。這一規定是這次修訂草案比較大的創新。王燦發表示,在過去法律中也基本沒有這樣規定過。
亮點4
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
在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中規定了“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制度”,也是這次修訂草案中新增加的。草案要求,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水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因為現在有毒有害的污水或廢水是禁止排放的,或者采取一定治理措施、達到標準才能排放。到底哪些屬于有毒有害的水污染物?往往執法時大家都搞不清楚。因此,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后,就比較容易執行。排污者、執法者都很清楚,也有利于以后的守法和執法。”王燦發說。
亮點5
加強跨界流域監管
這次修訂草案對跨界流域監管做出專門規定。原法僅僅規定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修訂草案要求建立重點流域、區域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風險預警防控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統一的防治措施。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這次把上下游地區水污染損害責任寫進了修訂草案中第一百三十九條的“水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中。
王燦發指出,原來的環境民事責任沒有解決上下游人民政府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這次新增的條款可以有效解決上下游跨界糾紛。若上游沒有達到水環境質量目標,水流到下游,要給下游賠償或者補償。這一條在新《環境保護法》中并沒有規定。
亮點6
加大處罰力度
這次修訂草案規定了比較重的處罰,比如納入按日計罰措施。雖然按日計罰在新《環境保護法》里面已有,但在以前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是沒有的。
其次,對于超標排放者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王燦發說:“以前超標排放污染物,是按排污費兩倍以上5倍以下進行罰款。但是這樣的處罰就很容易出現江蘇省某化工廠超標排污僅被罰幾百元的情況。而有時,對污水處理廠等排放量很大的企業,發現一次排放超標,有可能罰款額非常之大。這次修訂就規定了只要超標排放,就處罰大于10萬元小于100萬元的罰款。若仍不改正的,則會采取限制生產或停業關閉措施。這樣的規定改變了以前‘要不然罰得很少,要不然罰得很多’的這一畸輕畸重的情況。”
再次,對設置違法排污口的處罰也比原來重了很多。違法設置排污口從原來罰款2萬元—10萬元,變成處罰20萬元—100萬元;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原來處罰10萬元—50萬元,修訂草案提高到罰款50萬元—150萬元。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這比以原來罰得重很多。
王燦發表示,以上這些都是加重處罰力度的表現。現在很多條款都是可以罰款10萬元—100萬元,在很多方面也規定了可以按日計罰。
亮點7
排污許可證范圍擴大
排污許可證適用范圍比之前也擴大了很多。原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修訂草案除了規定直接和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外,還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亮點8
環評、檢測機構與排污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為了防止環評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修訂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了“環評、監測相關機構的責任”。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水環境監測設備和水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具有重大過失,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王燦發表示,這也是以前《水污染防治法》中沒有的。假如環境監測機構在監測或者環評中弄虛作假的話,將會與排污企業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這將有助于防止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