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提出,董事長辦公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若遇重大事項或董事長認為必要時也可隨時召開。
董事長辦公會主要對下列具體事項履行職責:聽取出資人決定和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匯報;聽取集團公司及所投資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投融資、資產處置、資金使用、重大合同和合作協議簽訂及履行等重大事項進展情況,以及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的匯報;審議董事會授權決策事項;研究和部署集團公司董事會決議事項的執行與落實;研究集團公司及所屬全資公司、控股公司管理體制、機制問題,決定董事會授權決策的有關事項;組織學習國家、甘肅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研討和決策其他重大事項及問題。董事長辦公會應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嚴格按照董事會授權事項清單行使決策權,不得越權。
在辦公會的召集與表決方面,辦法明確,董事長辦公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也可根據需要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出席會議人員包括集團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其他內部董事、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根據需要,可邀請監事及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董事長辦公會由董事長確定議題后,在出席會議人員超過全部出席人員半數時,方可召開。董事長辦公會應對所議事項進行逐項審議,并形成會議表決結果。會議表決方式為書面表決或舉手表決,亦可以采取通訊表決方式,每一名出席人員有一票的表決權;表決結果采取贊成或反對的形式,不得棄權。董事長辦公會需就相關議題形成決議時,經董事長提請表決,需董事長辦公會全體出席人員過半數票通過。出席人員應認真研究議題資料,充分發表意見,并對其發表的意見承擔責任。當所表決事項與出席人員存在利害關系時,該出席人員應當回避。
此外,辦法還針對辦公會決議效力、違規責任等作出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