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則
綜合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依法依規、疏堵結合,推進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積極穩妥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
企業主體。企業是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主體,堅持企業自主決策,強化企業自我約束。
市場倒逼。遵循市場規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用市場化手段化解過剩產能。
政府引導。加強政策引導,完善激勵約束機制,綜合協調,統籌推進。
綜合施策。發揮環保、安全、質量、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約束作用。
二、工作目標
從2016年開始,通過3-5年的努力,全省壓減煤炭產能800萬噸;關閉退出煤礦80處,力爭100處;妥善安置職工15429人。其中,2016年壓減產能400萬噸;2017年壓減產能200萬噸;2018年壓減產能200萬噸。
三、重點任務
(一)淘汰落后產能和其他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產能。(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國土資源廳、省安監局、湖北煤監局、省質監局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1.產能小于9萬噸/年的煤礦;
2.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極其復雜、災害隱患嚴重,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
3.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生產或建設煤礦;
4.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
5.經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煤礦;
6.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煤礦,以及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
7.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
8.產品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煤礦;
9.資不抵債、長期停產或停建、資源枯竭或賦存條件差、不承擔社會責任等類型煤礦。
(二)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已核準的改造項目超過3年仍未開工建設的不再作為在建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已開工建設的改造項目在全省化解過剩產能中平衡。機械化改造新增的產能,一律在本地實行減量置換。(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國土資源廳、湖北煤監局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三)推進企業兼并重組減少產能。鼓勵煤礦企業實現以減少礦井數量、減少總產能、優化生產系統為目的的兼并重組,重組后因生產系統整合改造提升的產能,在兼并重組企業原有產能中減量置換。(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促進企業調整轉型。鼓勵利用廢棄的煤礦工業廣場及其周邊地區,發展風電、光伏發電和現代農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五)嚴格治理不安全生產。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力度,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責令停產整頓。嚴厲打擊證照不全、數據資料造假等違法生產行為,對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有效運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落實區域防突措施、安全費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依法依規停產整頓。(責任單位:省安監局、湖北煤監局、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六)嚴格控制超能力生產。全面實行煤炭產能公告和依法依規生產承諾制度,督促煤礦嚴格按公告產能組織生產,對超能力生產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整改。引導企業實行減量化生產,從2016年開始,按全年作業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產能,原則上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安監局、湖北煤監局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七)嚴格治理違法違規建設。對基本建設手續不齊全的煤礦,一律責令停工停產,對拒不停工停產、擅自組織建設生產的依法關閉。建立和完善煤炭生產要素采集、登記、公告與核查制度,落實井下生產布局和技術裝備管理規定,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國土資源廳、省安監局、湖北煤監局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八)嚴格限制劣質煤生產使用。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有關規定,限制劣質煤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加大對銷售使用劣質煤情況的檢查力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能源局、省質監局、省環保廳、省電力公司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強獎補支持。在積極爭取國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的基礎上,省級財政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足額籌集到位配套資金,全力支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及時預撥資金,由地方政府按政策規定安排使用。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根據各地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考核情況結算,2018年底以后省級財政不再安排配套獎補資金。及時退還關閉退出煤礦剩余資源價款和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退還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二)做好職工安置工作。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堅持企業主體作用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細化措施方案,落實保障政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安置計劃不完善、資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不得實施。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償還拖欠的職工在崗期間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并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工作。企業主體消亡時,依法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可以由職工自愿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由單位預留為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政府指定的機構代發基本生活費、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納入當地就業創業政策扶持體系,加強技能培訓、職業介紹、職業指導,促進轉崗再就業或自主創業。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大齡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通過合理開發公益性崗位托底幫扶。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能源局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三)支持產業轉型。對關閉煤礦實行產業轉型的,依法在土地、金融、稅費、縣域發展專項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煤炭產能退出后的劃撥用地,可以依法轉讓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對用地手續完備的騰讓土地,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人行武漢分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煤炭企業以采礦權抵押貸款,增加周轉資金。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落實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的財稅政策。嚴厲打擊企業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監局等)
(五)實現機械化開采。保留煤礦必須逐步實行機械化開采。(責任單位:省能源局、湖北煤監局等)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綜合協調工作。各產煤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領導機制和工作推進機制,落實工作職責,督促任務落實,確保按期完成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目標。(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產煤市、州、縣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各地實際,細化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方案,落實退出產能的規模、時間表、配套政策和目標,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地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檢查驗收。(責任單位: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三)嚴格工作程序。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中的關閉退出煤礦,按照企業提出申請、企業與政府簽訂協議、關閉名單在當地主要媒體公示的程序組織實施。關閉退出煤礦必須停止供電、拆除設備、封閉井口、平整場地、注銷相關證照。地方政府及時組織對關閉退出煤礦的現場驗收,建立關閉煤礦檔案。(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安監局、湖北煤監局、省國土資源廳、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電力公司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把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目標落實情況列為落實中央、省委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強化考核機制,適時組織對各地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進行檢查驗收,開展專項督查,對未完成任務的地方政府予以通報。(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
附表: